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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新政—11号公告5月1日执行,消除内部分包涉税风险

 瀚漠胡杨林 2017-04-29

一、集团内资质共享的发票抵扣链问题。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为满足“三流一致”,使得增值税发票抵扣链条完整,借用集团内其他单位资质的建筑单位都赶紧建立总分包关系或者采取集中核算等方式。不过,现在11号公告第2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举个例子:A集团下的子公司B因为建筑资质不够,用A集团的资质中标,以A集团的名义和业主签合同,由B公司实际施工。11号公告出来前,可能是B公司开票给A集团,A集团再开票给业主。现在可以由B直接开票给业主了。这样,公告明确了建筑企业内部分包模式中的纳税主体和发票开具抵扣问题,帮助建筑单位消除潜在涉税风险。看来建筑业的央企向国税总局积极建言还是蛮有成效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专票自开问题11号公告第9条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这样,继住宿业和鉴证咨询业实施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后,建筑业也开始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了。不过,纳税申报的时候,还是要填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这栏。

三、增值税专票认证时限11号公告第10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一直以来,专票认证时限都是180天,现在直接翻倍,扩大到360天了。

作为财税人员,最高兴的事儿莫过于看到政策贴合实际,给企业解决问题,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11号公告,来得正是时候!

关于举办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10大涉税疑难问题破解与不同项目管理模式下的财税管理体系构 建”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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