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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微课堂,解答问题帮您忙!

 大美儿 2017-05-01

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北京朝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先后为您推送了期微课堂,从申报到备案,从加计扣除到总分机构,详尽解读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和注意事项。在这一期的辅导中我们对咨询比较多的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解答,为了方便您的收看收听,我们特别制作了视频导语,解说音频文件,希望您多点击呦。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集中解答,点击音频文件可以收听,希望对您有所裨益。


1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汇算清缴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自网上办税服务厅上线以来,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提交电子影印件资料,无需到办税大厅进行纸质资料报送,减少了纳税人办税成本,节约了办税时间。

2

 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这个问题一直是税企争议比较大的点,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境内居民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东(不含自然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所有股东对其的投资,相当于股东从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境内居民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法人股东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企业前三个季度亏损,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累计亏损,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规则,是以累计金额列的数据来计算应纳税额的,因此全年累计亏损的情况下,即使第四季度盈利,也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5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针对题目所说的这种情况,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那公司作为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6

当年已经计提没有发放的工资,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对于企业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计提没有发放,汇算清缴期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

7

企业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附送鉴证报告?

答:目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已全文废止,所以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不需要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

8

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9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那么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如何进行调整?

答: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虽会计上已经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当在该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时进行调整。

10

小型微利企业亏损,季度申报是否还需勾选小型微利企业?

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亏损,均应在季度申报表主表“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当期亏损且本年度以前季度未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直接保存主表即可,无需填写附表3;当期亏损但本年度以前季度享受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附表3,补零保存。

11

季度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季度预缴时不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12

当年成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是自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不需要申报缴纳?

答: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分支机构应在设立第二年第一个预缴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做“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并维护企业所得税税种,开始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那么2016所得税汇算前是否可以申报2015年、2014年、2013年三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就是补申报2013年和2014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中有一个关键的时间点,“2016年1月1日以后”,因此该文件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于2016年1月1日之前未及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不可以向2016年之前的年份进行追溯。

14

总分机构均在北京的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按照《转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京财预〔2013〕2607号)规定:“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均在北京市的,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应当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对朝阳区国税局工作的支持,我们2017年汇算清缴再见!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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