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税前扣除问题——解读2011年第34号公告
2011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该条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是为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及现行预缴纳税申报表提供了政策依据。并非汇算清缴的政策文件,也不应当过分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第一条规定:《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实质上是对《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进行修改,如果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实际利润额”(即实际会计利润)预缴,由于会计利润包含“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等,在实际执行中会产生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且在年度汇算时出现大量的退税情况,这样增加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浪费社会资源。
同样原理,企业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者按照会计政策规定暂估和预提的成本费用,即使没有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也应该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虽然已经规定的很清楚,但毕竟是一个申报表填报方面的文件,而34号公告从政策层面再次进行了阐述。
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形式公布了2011年第64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又一次阐述这个问题。
二、“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只要企业属于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必须提供与之对应的有效凭证,否则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必须要是有效凭证的才可以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理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合理合法性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几年多次发文强调,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25 号)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认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必须按照税法的时限开具,不能人为调节纳税义务时间,不得擅自滞后开具。否则就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行为。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既然是“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了,就不属于“有效凭证”。自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上税前扣除。
取得的发票必须能证明属于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如果不能证明属于当年的相关成本、费用,且是合法有效凭据的,应当在该凭据证明业务的年度进行扣除。
由于双方合同义务未履行完等各种原因,没有进行结算,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本身就说明该项经济业务未完成,继而未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因此以后取得有效凭证应当按能证明经济业务的年度进行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按取得“有效凭证”(发票)上的开具日期为以下情况处理:
1、在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开具日期是2011年的有效凭证,由于开具方作为2011年业务进行财税处理了。取得方会计上只是将有效凭证放在原预提相关成本、费用会计分录处增加附件,不再做账务处理,如有差额做会计估计差错更正。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做纳税调整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2、在2012年5月31日后取得开具日期是2011年的有效凭证,由于开具方作为2011年业务进行财税处理了。取得方会计上只是将有效凭证放在原会计分录处增加附件,不再做账务处理,如有差额做会计估计差错更正。但是企业所得税上应做纳税调整处理,不能作为2011年的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只能在2012年汇算清缴时,调整追补确认2011年的相关成本、费用。
3、在2012年取得开具日期是2012年的有效凭证,由于开具方作为2012年业务进行财税处理了。取得方会计上应当对原会计分录进行差错更正冲销处理,重新做会计分录作为2012年度的业务处理,同时企业所得税上应做纳税调整处理,不能作为2011年的相关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2012年度的相关成本、费用,可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税收完税证》和《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上的开具日期不等于纳税所属日期,而发票上的开具日期则就是纳税所属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