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签署结算协议的,该结算协议能够作为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的依据。发包人以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或者主张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被借用资质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上述规定表明,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就质量合格工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通过结算签署的结算协议,应视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就工程结算问题所达成的合意。签署结算协议是双方处分自己权利的民事行为,具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实际施工人基于结算协议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发包人行使工程欠款请求权的,应受法律保护。发包人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被借用资质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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