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赖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暴力拖拽的陶大卫得以抗衡巨无霸美联航,让美联航吃到了苦头,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某种程度上甚至保护了全美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惩罚性赔偿”的隐含意义——通过对被侵权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侵权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恶搞美联航,网友创作。 换一个语境,如果受害人孙某起诉医院,法院会适用惩罚性赔偿来保护她的权益吗?
答案是几乎不会。理论界对医患法律关系能否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一直争议不断,核心争议在于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医院属不属于经营者。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所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造成损害后果。在具体适用损害性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且损害与行为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孙某最终健康状况无虞,就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
而根据过去针对侵权行为的起诉经验,司法机关一般仅支持补偿性赔偿。迄今为止,司法机关并没有判决出“天价”的惩罚性赔偿案。
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有许多。比如有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其背离了损害填补的基本原理。长久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固然需要同情,但也应该尽力避免其“不当得利”,否则既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也很难防止别有用心者去刻意追求高额赔偿。
也有国情的原因。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适用时,很多时候被告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纳税大户企业,至于具体赔偿几倍,法律通常没有规定得很细致(如《侵权责任法》),这时就要由法院通过自由裁量去决定。法院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考量,通常会就低不就高。更极端的情况是,个别消费者提出天价赔偿,甚至会被一些地方认定为“敲诈勒索”,身陷囹圄。而在诸如食药领域里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支持天价索赔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法院就更不会去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