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挨一针索赔30万欧元,天价索赔在中国为啥行不通?

 矦文摘 2017-05-03

挨一针索赔30万欧元,天价索赔在中国为啥行不通?

王月兵  晴耕雨读


导语

据辽沈晚报报道,长期旅居英国,曾在沈阳市某医院看病的女病人孙某,因被护士遗落在椅子上的针头扎伤而大闹医院,并提出索赔30万欧元。但经过最终协商,医院只同意出资500元供孙某前往市内三甲医院检查。30万欧元VS500元人民币的对比特别扎眼,尤其是最近美联航与受害者达成高额和解的背景下。有评论认为这反映了“天价索赔”“惩罚性赔偿”在中国的“水土不服”。

要点速读

对医院来说,500元的检查费起不到任何惩罚作用

一看到孙某索赔30万欧元,人们就会不由自主地想到“天价索赔”。在很多人看来,孙某这是在趁机讹一笔。就连本应客观报道的辽沈晚报也对索赔额度做出了否定评价——“面对孙某提出的不合理赔偿要求”。

30万欧元是否是合理的赔偿要求,暂且不谈。但医院的过错不是能轻描淡写一笔带过的。由于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医护人员被要求具备高度的注意义务。而把具有潜在高风险的针筒遗落在任何一位患者可能坐的椅子上,是明显的失职,有违医务人员的操作规范和职业伦理。受害者孙某,也因为医护人员的疏忽,不得不承担可能存在的感染风险和精神压力。

而只赔偿500元的检查费,无助于医院“长记性”,难以阻止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而加害人的行为又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其它方式对加害人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预防。总之,500元的检查费,根本不足以表达对加害方的谴责和经济威慑。

一般性损害赔偿对加害者很难起到制裁作用时,高额的“惩罚性赔偿”是一条路子

挨一针,只能拿到500元的检查费,这多少反映了孙某的维权困境。尤其是在与“美联航暴力驱赶乘客下飞机”事件的最终结果对比后。有传言称:双方最终以1.4亿美元达成庭外和解。不少分析认为,如果金额属实,受害者陶大卫(音译)能拿到巨额赔偿,要归功于“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般损害赔偿只具有补偿性,实际上是以同等数额的财产购回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而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并非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和制裁加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起到预防功能,使案件中的特定加害人和潜在加害人不敢再继续或重复不法行为。

最令人津津乐道的案例就是“麦当劳咖啡烫伤案”,一美国老太太被麦当劳的热咖啡烫伤,调查发现麦当劳其实是“惯犯”,长期忽视消费者安全。一审麦当劳因态度恶劣被处以惩罚性赔偿270万美元,二审降低到60余万美元。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麦当劳支付原告60余万美元,附加条件是原告保持沉默,不得披露和解内幕。

受害人斯黛拉·莉柏克受害人斯黛拉·莉柏克

中国也有惩罚性赔偿制度。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2010年的新《消法》则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至三倍,同时把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法条。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这在当时被认为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7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9条、第57条的规定。

但是天价索赔的主张,在中国的司法环境几乎不会得到支持

有赖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被暴力拖拽的陶大卫得以抗衡巨无霸美联航,让美联航吃到了苦头,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某种程度上甚至保护了全美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惩罚性赔偿”的隐含意义——通过对被侵权人提供较充分的补偿,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和侵权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全体消费者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

恶搞美联航,网友创作。恶搞美联航,网友创作。

换一个语境,如果受害人孙某起诉医院,法院会适用惩罚性赔偿来保护她的权益吗?

答案是几乎不会。理论界对医患法律关系能否适用《消法》第49条的规定一直争议不断,核心争议在于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医院属不属于经营者。而《侵权责任法》第47条所规定的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件包括造成损害后果。在具体适用损害性赔偿时,受害人必须证明损害已经实际发生,而且损害与行为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孙某最终健康状况无虞,就没有实际的损害结果。

而根据过去针对侵权行为的起诉经验,司法机关一般仅支持补偿性赔偿。迄今为止,司法机关并没有判决出“天价”的惩罚性赔偿案。

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有许多。比如有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其背离了损害填补的基本原理。长久以来,有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固然需要同情,但也应该尽力避免其“不当得利”,否则既导致了新的不公平,也很难防止别有用心者去刻意追求高额赔偿。

也有国情的原因。惩罚性赔偿在侵权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适用时,很多时候被告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纳税大户企业,至于具体赔偿几倍,法律通常没有规定得很细致(如《侵权责任法》),这时就要由法院通过自由裁量去决定。法院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考量,通常会就低不就高。更极端的情况是,个别消费者提出天价赔偿,甚至会被一些地方认定为“敲诈勒索”,身陷囹圄。而在诸如食药领域里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支持天价索赔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法院就更不会去冒险。

中国的消费者不是太强势,而是太弱势了

不得不说,“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中也一种颇具争议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还曾掀起一场对惩罚性赔偿的批评运动,针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

但对中国的消费者、被侵权人来说,法律救济的渠道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维权的成本不是太低,而是太高。不痛不痒的惩罚已经难以刺痛不负责任的经营者、不良商家,而惩罚性赔偿恰恰可以表达对加害人的谴责和经济威慑,给予受害人抚慰,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食药等侵权事件多发领域,还能有效对潜在的加害人形成震慑。

曾经被视为进步的惩罚性赔偿机制,还只是沉默的法条,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从未操作过。什么时候才能迈出第一步呢?

对英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追捧,未尝不是中国消费者在“借他人酒杯,浇自己胸中块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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