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超,广州社保从业人员 广州市社保目前实行的是职工社保地税全责征收模式,在对外宣传中讲的都是地税负责社保费征收,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保待遇发放,人社部门负责全面的社保行政管理。那么社保费申报、社保费核定到底是征收部门职责,还是社保经办机构职责,就存在很大争议。 根据现行不同层级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可以说谁都有权责,谁又都可以撇清责任,也就意味着谁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却又极大可能立于不败诉之地。 笔者在这里借一例行政诉讼判决讲一讲广州社保行政监督交叉问题,该案中当事人的陈词与社保征收机构的辩词值得细细推敲,从中切实感受社保监督之困。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2日,黄一彪通过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局长信箱递交一份《关于社保投诉受理的问题》,要求就时代公司社保违法相关问题给予指引协助。 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收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办的上述材料后,经与黄一彪联系,黄一彪再提交《瞒报工资、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举报》等材料,要求:
经过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询问与调查,黄一彪与时代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共同签字确认了黄一彪在职相关期间工资清单。 2013年6月26日,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向黄一彪作出越税社诉告字(2013)14002号《社保事项告知书》,其中内容为:
2013年7月29日,时代公司缴纳了上述告知书中单位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共63444.69元。 9月24日,时代公司以需支付黄一彪经济补偿金为由代扣代缴了黄一彪个人应承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合共31475.61元。 后黄一彪提起复议,要求撤销14002号告知书中要求其缴纳社保的处理意见并要求地税局就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罚款,追究时代公司的法律责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穗地税复决字(2013)第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黄一彪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一彪陈述表示对告知书中计算的金额无异议,但不同意由黄一彪承担。此外,时代公司也无权用经济补偿金抵扣黄一彪方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规定:“……(二)申报。社会保险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调整、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变更申报,包括参保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变更或注销申报,并将申报信息传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的明细信息进行登记。……”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地税局作为本地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就黄一彪反映的事项在向双方核实后结合双方确认的情况发出告知书并无不妥。黄一彪认为全部应由公司承担的意见,缺乏相应的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接纳。 至于黄一彪对公司履行告知书内容产生的争议则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一彪黄一彪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黄一彪不服原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称:
【地税局答辩】 越秀区地方税务局答辩称: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6月24日)第七点“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17小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处理”规定:“(1)查处职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地税部门不具有对公司瞒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同时,鉴于黄一彪未能提供公司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相应证据且黄一彪与公司是否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黄一彪要求地税部门查处公司欠缴其他职工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并对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黄一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于2014年作出,我们一再强调首办责任,可当参保人向地税部门举报反映后,却并没有部门之间的内部移送转办机制。
到了2016年7月1日经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施行。从对外宣讲来看,新《条例》共8章71条,较2004年原条例(20条)扩充不少。本次修订旨在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要求,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而提到行政监督,新《条例》中在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职责,在第七章第五十九条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缴费将分别面临以上两个部门的行政处罚。而再结合《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又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法条归法条,实际操作中对于未参保、未申报、未缴费、未足额缴费等违法行为在处理程序上如何衔接,谁首办,谁承担主要责任仍未厘清。 笔者认为在社保征收体制不改变的前提下,人社行政部门徒有主管当地社保行政管理之名,却无法管辖凌驾地税征收部门之上,理顺之路任重道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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