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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已完成报批稿,拟将其中第4.3.1、6.4.7、6.7.3、6.8.6、6.8.9条共5条作为强制性条文,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5月5日前将附件中《意见反馈表》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标准规范处(邮编:100013) 电邮:qtw@cabr.com.cn 传真:010-64517612 附件:1.强制性条文、实施要点说明;2.意见反馈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规范》(报批稿)强制性条文: 4.3.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用地红线建造,主要为: 1 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棚、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3 除骑楼、地下空间、建筑连接体、及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等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 4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的其它设施。 6.4.7 儿童、老年人生活用房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7.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及其它相关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 3 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 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0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5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它少年儿童专业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点我→认识身边的土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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