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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精华:中华法系瑰宝《唐律疏议》20170505

 yxzxyz15 2017-05-05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保存至今最具影响力的封建法典,反映了我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立法水平和基本特征,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奉诏,与李绩等人修订《贞观律》,并作郑重说明,完成《永徽律》。但由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的法律内容亦无统一标准,永徽三年,高宗李治诏长孙无忌、于志宁等人又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加以阐述,并以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历时1年,撰《律疏》30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统称《永徽律疏》。至宋元时期称作《故唐律疏议》,至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将律文和疏议有机融为一体,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把握法律和运用法律,反映了唐朝在律学上的辉煌成就。

《唐律疏议》体系完整,内容完备,共12篇,500条。其篇名依次是:第一篇名例,刑罚的种类和适用一般原则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第二篇卫禁,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第三篇职制,官吏设置、职守及驿使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第四篇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第五篇厩库,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第六篇擅兴,主要是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第七篇贼盗,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第八篇斗讼,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第九篇诈伪,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第十篇杂律,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第十一篇捕亡,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第十二篇断狱,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疏议》体现出“礼法合一”、“用刑持平”和“立法技术高超”等主要特点。始自汉代的“法律儒家化”历程,到唐代基本完成。唐律实现了礼法的统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唐律不仅以“礼”为指导思想,而且以“礼”为量刑标准,疏议部分也往往直接引证儒家经典。在“礼法结合”思想的指导下,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刑罚数目比前朝后代也大为省简。立法体例有总则、分则之别,并有程序法内容,系统而完备,各种具体的罪名和刑罚原则,用语精练明确,内容合理科学,诸如保辜、自首、化外人等规定,都达到了很高的立法水平。

《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朝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折中损益,把法律与历史成功结合起来,立法审慎,内容周详,条目简明,解释确当,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成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同时,在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过程中,对古代东亚各国法典的制定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文/李航)

本文刊登于《法治吉林建设研究》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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