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值得注意的有三大思潮:一是律学思潮。律学原本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在晋代为我国法律史学上具有特色的法律注释学。二是玄学的法哲学思潮。玄学是士族的思想意识形态。三是北方少数民族在政治改革中学习和制订汉法的法律思潮。 张斐《律表》和杜预《律本》经晋代武帝批准,“诏倾天下”后世称之为“张杜律”。 一、杜预《律本》中的法律观 杜预在律学方面的贡献主要有两项:一是在任河南尹时“与车骑将军贾充等定律令”;二是为《泰始律》作注释,著“刑法律本二十一卷”。 (一)纳礼入律,礼法合一 “格之以名分”是杜预贯彻于其修律和注律之始终的基本精神。杜预是非常“崇礼”的,但同时也主张对礼进行损益变易。杜预“崇礼”而又“变礼”的思想对他的法律观起着指导作用。 (二)“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简直”的立法观是杜预律学思想的主要内容,杜预指出:“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也。”这话非常简明扼要地区分了法与经义,律学与经学的界限。杜预认为,立法的一条根本的原则是“简直”。法律必须“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就是说法律的文字要简明通俗(“文约”);条例应明白、准确,直截了当(“例直”);法律的形式要单纯,概念要明确(“听省”);条文要简约,不要烦密(“禁简”)。与强调立法“简直”相应,杜预提出了“法门一出”的主张。 (三)区分律、令的界限 杜预指出律、令的界限是:“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杜预认为,律、令界限明确,方能做到立法“简直”易知,这正是晋律的特点。 综上所述,杜预法律观的主要贡献在于从理论上提出了区分律与经、律学与经学的必要性,并作了初步的论证。他以“崇礼”、“变礼”思想为指导,通过修律,注释法律推进了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过程。 二、张斐《律表》的法律观 (一) 以礼率律 张斐同杜预一样,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张斐认为,晋律的这种体例结构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的原则。张斐的解释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 晋律的《刑名》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张斐关于《刑名》在法律结构中的性质,作用和地位的阐发是有深远影响的。 (三)“理直刑正” 张斐以礼率律的法律观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理直刑正”的主张上。张斐说:“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又说:“变无常体,唯理也。”他又说:“夫律者,当慎共变,审其理。”所谓“理直”,就是法律要明确体现纲常名教。张斐说的“刑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准确,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在张斐看来,“理”是法的灵魂,只有“理”才能“刑正”。张斐的律注的一条主线就是“理直刑正”。 1.明确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这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条件。 2.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实行推定罪和以判例定罪是进行“随事取法”的途径。 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 三、刘颂的重法主张 (一)挽救末世的“振领总” 刘颂认为,西晋王朝“所遇之时,实是叔世”,在政体方面,刘颂主张“反汉之弊,修周旧迹”,实行“裂土分人,以王同姓”的分封制。 在施政方面,刘颂提出了三条“振领总纲”:第一条是“息役”,第二条是“平籴”,第三条是“著信”。刘颂的三条施政纲领,从思想渊源来看,是以儒家为本,综合道家,法家,农家的学说而成的。 (二)重法主张 刘颂强调法律统一:“纲举网疏”,要求法吏严守律令,依法断案。其重法主张的具体内容如下: 1.复肉刑; 2.纲举网疏。刘颂提出的“纲举网疏”除同杜预的立法“简直”主张有一致之外,从法律方面说,所谓“纲举”主要是要求严“大奸犯政”、“豪强横肆”的行为;所谓“网疏”,就是要对“贤人君子”的“小疵”高抬贵手。 刘颂提出“纳举网疏”主张的主要目的,是希望晋朝最高统治者抑制大奸,而对所谓“贤人君子”的下层士族要宽容,以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其中也包含了立法宽疏 ,司法中抓大案要案,反对“谨密网以罗微罪”等合理成分。 3.法令画一,执法必严,以律断罪。首先,刘颂严格区分了君臣在立法,司法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其次,刘颂提出了“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的观点。再次,刘颂重新解释了“看人设教”、“随时之宜”等观念。刘颂所谓的“当”、法“善”,是有自己的标准的。这就是符合“理”。经过上述三方面的分析论证,刘颂提出了一个明确的司法原则:“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刘颂将立法和司法分开,将君主,大臣与司法官吏的职权范围也明确加以区分,这在司法理论上无疑是一个贡献,它是刘颂重法思想中积极的合理的因素。 《魏晋玄学的法哲学思想和鲍敬言的无君论》 一、王弼“名教出于自然”的法哲学观 ![]() 王弼的著作甚富,主要有《老子注》、《周易注》、《论语解释》、《老子指路》等。 (一)“名教出于自然”的法哲学观 王弼从“贵无”的宇宙本体论出发,主张“名教出于自然”。王弼的“自然”就是“无”,“无”也就是“道”。“道”,“无形无名”,是贯通于一切事物的统一原则,是支配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生的基本规律和最高法制,他认为,“自然”为本,“名教”为末,“自然”为母,“名教”为子,“名教”出于“自然”,本于“自然”。王弼竭力证明,维护封建等级秩序的“名教”之治,确实出于无为的自然之“道”。王弼的“名教”出于“自然”说,正是为 “名教”提供了新的哲学论证。 (二)无为而治的主张 王弼认为,社会治理应崇尚和顺应“自然”,“无为而治”。王弼“无为而治”的主张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 君主无为。在君主的作用问题上,王弼一方面主张“以无为为君,以不言为教”;另一方面又宣扬以少治多,以寡治众、“以君御民”、“执一统众”,百官“各定其分”,“以定尊卑”。 2. 愚民政策。 3.反对法烦刑酷。王弼主张“无为而治”,由此也反对一切违反“自然”的兵役、智术,刑法。 二、嵇康、阮籍“越名教而任自然”的法哲学观 (一)嵇康以“任自然”为根本的法哲学观。 在对待名教、自然的关系上,嵇康与王弼不同,强调名教与自然是对立的,名教不出于自然,而且是由当权者们“造立”出来的,嵇康由反对名教,进一步非薄名教圣人。嵇康的政治法律哲学观以“任自然”为根本出发点。嵇康所谓的“自然”是指人的自然欲望。嵇康速写了现实社会虚伪的礼法,希望建立“任自然”的理想法制。“任自然”也就是任“无为”,他主张“无为而治”。 (二)阮籍抨击礼法和礼法君子 阮籍的思想发展大致有三个阶段。就其政治法律观而言,正始以前,基本上遵循和维护儒家正统的德礼刑罚相辅相成论,始十年间,阮籍思想的发展与儒道结合,以道释的时代思潮相适应的,在“名教”出于“自然”,倡言“无为而治”等方面与王弼的主张同出一辄。 在法律方面,阮籍的后期言论首先抨击礼法和礼法君子。他指出,礼法名教和君臣制度是一切祸乱的根源。他把礼法比作“坏絮”,把礼法君子看作躲藏在“坏絮”“裤裆”中的“虱子”。同时,阮籍还宣扬“无君论”。 三、鲍敬言的“无君论” 鲍敬言是我国思想史上的第一个明确提出无君、无政府主张的思想家,其法律观的内容特点是: (一)否定“君权神授”论,提出暴力征服说 在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问题上,鲍敬言批判并否定了“君权神授”的“天命”论,提出了暴力征服说。 (二)否定君主设刑是“兴利除害”,批判君主“屠割天下”的罪恶。 在君主、国家和法律的作用上,鲍敬言批判并否定了立君设刑是为了“兴利除害”的说教,揭露了其“屠割天下”的罪恶。鲍敬言指出社会犯罪,人民起义的根源在于君主制度,在于无道君主的统治。 (三)建立“无君无臣”的理想社会,废弃任何国家的法制 总起来看,鲍敬言的无君论对君主,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和本质没有也不可能有科学的分析,他提出废弃任何国家,政府和法律的主张,纯属主观幻想,包含着明显的复古、颂古倾向。 《拓跋宏政治改革中的法律思想》 一、“齐之以法,示之以礼” ![]() 孝文帝说:“夫先王制礼,所以经纶万代,贻法后昆。”强调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对法律有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基于这种认识,孝文帝以礼的原则来审视立法、司法,决定法的兴废弃取。 首先,主张加重对不孝罪的刑罚。其次,创制“存留养亲”制度。再次,严格区分斩、绞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 二、“法为治要”,慎刑恤刑 孝文帝认识到,法律为国家“治道之实要”。在法制建设中,孝文帝还以儒家的慎刑恤刑思想相标榜,废止了一些野蛮残酷的狱刑制度。 在狱政管理方面,孝文帝反对滥施刑讯和留狱。 三、“教随时设,政因事改” 孝文帝的改革是多方面的,这里着重介绍一个他在整饬吏治方面所体现出来行政立法主张 。 太和八年(484),孝文帝正式颁布“班禄”制。孝文帝于太和十七年(493)亲自编制《职员令》二十一卷。颁布《职员令》的第二年(494),孝文帝又下令实行“考绩之法”。以上“班禄”制、《职员令》、考绩法,是孝文帝整饬吏治,实行“文治”三项主要措施。对于促进和完善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缓解社会危机,起了一定的作用的。 《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隋文帝杨坚取得政权后,实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力于封建法制的建设,制定并颁布了《开皇律》 一、抑制兼并,“轻徭薄赋” ![]() 杨坚称帝后,立即颁布新令,继续推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对抑制土地兼并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与均田制相联系的是赋税的调整,这是改善封建国家同农民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更定新律、“以轻代重” 杨坚称帝后,倡导“沿革随时”,制定法律。杨坚于开皇元年命高颎(jiong 炯)、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这两次所修订的新律,就是《开皇律》。《开皇律》较集中地体现了杨坚“以轻代重”的立法思想。 概括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和实践,大致如下: (一)“以轻代重”,废除苛惨之法。 杨坚这种“以轻代重”的立法思想,和他的“刑可助化,不可专行”,“欲使生人助化”,宜“以德代刑”的主张,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二)慎断死罪 杨坚强调对死刑的判决必须慎重。“三奏而后行刑”。 (三)行罚不避亲贵 (四)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 三、喜怒无常,“用法益峻” 自开皇中叶以后,法制逐渐受到破坏,杨坚本人开始就“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一、以隋为鉴,“安人宁国” ![]() 李世民对伟大的人民力量深怀畏惧,时存戒心。在讨论怎样缓和同人民的矛盾,以及如何治理好国家问题时,李世民君臣总是紧紧围绕着“安人宁国”这个总题目。同时,李世民统治集团对道家清静无为的思想也尽量吸收。 二、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既制礼,又立刑 李世民主张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移风易俗,治理好国家。 (二)立法必须公平 李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 李世民即位之初,就宣称要“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 (三)“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李渊所颁布的《武德律》贯彻了“务在宽简,取便于时”的原则。李世民称帝后,力图完善《武德律》,立法简约而宽平。 (四)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李世民认为,法律要随着时势的发展而变化,但不可多变,以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 三、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李世民君在司法方面注重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一)慎狱恤刑 李世民君臣在刑罚的运用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较充分地反映出他们的慎狱恤刑的思想主张。 (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 李世民明确规定:“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馈薄S纱耸状戳恕熬徘湟樾獭敝贫取?br> (三)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 李世民规定了“五复奏”的制度。 (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 李世民统治集团一再强调要禁止刑讯逼供,注重犯罪真实。 四、明正赏罚、“一断以律” 李世民说:赏与罚是国家的大事,必须十分慎重。“赏当其功,无功者自退;罚当其罪,为恶者咸惧。则知赏罚不可轻行也。” 五、纳谏与执法相结合 李世民从谏如流,许多臣僚都能犯颜直谏,面折廷诤,朝野上下颇有一些“民主”气氛。 (一)求谏纳谏,“以成治道” (二)各尽其言,群策群力 (三)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君臣共同守法。 《《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唐朝统治者十分重视立法。唐高祖李渊建国以后,命令裴寂等人,参照隋《开皇律》,制订《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于贞观元年任命长孙无忌、房玄龄和一批“学士法官”厘改法律:“斟酌今古,除烦去弊”,制成《唐律》即《贞观律》。唐高宗李治登基后,又命长孙无忌等,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编纂《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为了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又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对《永徽律》逐条逐句何做出注解,叫做“律疏”,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其中包含有丰富的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印? ![]()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在刑罚方面,同罪异罚的规定甚多。在诉讼方面,唐律从主从尊卑的原则出发,不许部曲和奴婢告发主人,否则处以绞刑。 由于礼法结合的唐律吸收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经验和法律原则,为封建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国安邦的法典,就法律思想来说,唐以后各代封建王朝,都是以这种以礼入律、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的 《韩愈的“道统论”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韩愈是当时反佛、道宗教的代表人物。 一、君权至上与“道统论” ![]() 韩愈“道统论”的中心思想是儒家一向所倡导的仁义道德。韩愈还对《礼记·大学》篇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原理进行了阐述,借以批评佛、老遁世无为、忘却天下国家的宗教修养。 二、圣人“制刑”与天刑说 韩愈对儒家的圣人尧、舜、禹等推崇备至,认为由于有了这样的“圣人”,才创造了人类社会,他们决定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在韩愈看来, 创造历史的圣人等统治者生而具有上品的“善性”,劳动人民具有下品的“恶”性,中间阶层的性则是中品,可以“导而上下”,即可上可下。韩愈的性三品说,为后来宋儒提出气质之性,天理人欲之说开辟了道路。 此外,韩愈还宣扬“天刑”说。 三、“德礼为先,辅以政刑” 韩愈以儒家“道统”的继承者自居,在治国问题上,基本上因袭儒家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的主张。总的看来,韩愈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人物。他站在维护封建统治的立场上,积极倡导仁义道德学说,排斥佛老;这一方面加强了对人民的思想统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说》 柳宗元是王叔文政治革新集团的重要成员。王叔文等于贞元二十一年(八月改永贞元年)二月执政,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抑制藩镇割据势力。 第二,打击宦官势力。 第三,严惩贪官暴吏,推行“用人唯贤”路线。 一、“天人不相预”和赏罚及时说 ![]() 柳宗元指出:天地、阴阳、元气和瓜果、草木一样,都是物质,天没有意志,人和自然界不存在什么“功”和“祸”的关系,天不能赏罚人类的功过。 柳宗元在《断刑论》中集中批判了“赏以春夏而刑以秋冬”的谬说,强调赏罚要及时,提高执政效率。 二、法律起源于“势” 柳宗元从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的观点出发,进一步论述了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国家和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有意制造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为适应社会的需要而出现的。 三、刑、礼“其本则合、其用则异” 柳宗元明确指出礼与刑的根本原则是一样的,而它们的用途却迥然不同。 《白居易的崇礼重法论 》 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明显地表现出其以儒为主、调和儒法的特点。 一、刑、礼、道“迭相为用” ![]() 白居易在《策林》中指出:“刑者,礼之本;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在他看来,尚刑不过是崇礼的门径,而任道也得以礼为依归,只有儒家的礼,才是“王化”的根本所在。 二、法令贵一,自上行之 三、正确运用法律,慎选司法官吏 (一)理大罪,赦小过 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和长吏来说的,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他极力主张法网宽疏有别,对于藩镇,长吏的大罪决不放过,而对于小吏的小过小错舍而不问。 (二)消除犯罪,止狱借刑 白居易认为衣食丰裕,而后礼教才能奏效;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才能搁置不用。他又强调犯罪是由于贫穷引起的。 (三)肉刑可废不可复。他认为,根据考察事实、斟酌人情的原则,绝对不应恢复肉刑。 (四)慎选司法官吏 在白居易看来,只有选任明习律令、谨慎治狱的司法官吏,才能做到“准法科罪”,“以法从事”,使“舞文之弊,不生于刀笔之下”。 《理学的兴起及其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宋代以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衰落阶段。封建统治阶级不断加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除了加强皇权的种种措施之外,封建统治者还强化封建礼教,企图用禁锢人民思想的手段来维持日趋没落的统治。理学就是为适应封建统治阶级的这一切需要而产生的。 理学产生于宋,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官方学术。它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它的价值和作用就在于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宋代理学代表人物很多,其中在法律思想上最有影响的是朱熹。他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明代中期,丘濬的法律思想对封建正统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发挥。朱熹和丘濬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正统法律思想发展的概貌。 理学的最高范畴是“理”。在理学家看来,“理”是宇宙的最高本体和产生万物的本原。它在社会历史领域的体现就是封建政治经济制度和与其适应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这便形成了有别于以往的经学、玄学、佛教道教哲学的独特理论形态,这也是它得名“理学”的原因。 一、理学的兴起 理学发萌于唐代中后期的韩愈、李翱,中经北宋的周敦颐、邵雍、程颢,最后由南宋朱熹集其大成。韩愈提出由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孟一脉相承的“首统”谱系,他推崇孟子,表彰《大学》,主张道德修养从“诚意”开始,最后达到“治国”、“平天下”。李翱特别抬高《中庸》,周敦颐用道教的宇宙生成模式“绘制”了一幅《太极图》,他还认为“无欲”才能“主静”、去恶从善。这正是程朱的“存天理、灭人欲”的道德伦思想性的雏形。邵雍阐发了孟子“万物皆备于我”的主观唯心主义命题。从“心”推衍出宇宙万物。邵雍还提出“一分为二”的辩证法思想,程颐兄弟是理学的奠基者。提出了理气、道器、形而上、形而下、天理人欲等概念,建立了初具体系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朱熹是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的集大成者。 二、理对封建法律思想的影响 ![]() 汉武帝时代所诞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核心内容是披上“天人感应”的神秘外衣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即三纲五常。 但自汉武帝即位时起至宋初期的近一千三百年间,儒家思想并未取得牢固的独尊地位。 由朱熹集前人思想之大成而创立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以其思辨的、精致的理论,取代了粗糙、浅陋的“天命”论,把儒家经典哲理化,使儒家思想具备了比其它诸家更加完善的体系,从而真正牢固地获得了独尊地位。 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中,“理”成了创造和主宰自然界、人类社会的最高精神主体。“理”必须靠“气”来体现,“气”的千差万别就构成了具体的多样化的宇宙万物。人也是“理”也“气”的混合物。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直接影响着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一方面,要求恢复使用肉刑,借以增加刑罚的威慑力量。另一方面,封建道德伦理观念获得理学的理论外衣后,倍增了迷惑性和欺骗性。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 一、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 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裁判历史,他以承继儒家道统为已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 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盖天下有万世不晚之常理,又有权一时之变者。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常理也;有不得处,即是变也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是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 朱熹认为,君主“心术 ”的优劣是社会历史决定因素。为了改变君主的“心术”,他主张限制君主的独断专横。他强调君主的“心术”必须符合“天理”,才能取得“尊”的.资格。 为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提出如下改革主张:其一,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其二,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其三,将“封建”之国“杂建于郡县之间”。 应该指出,朱熹看到极端尊君的弊病并设法改良,是不无可取之处的;但他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神圣原则,这就使自己陷于矛盾之中。 二、“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进行了新的阐发,这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他注意到“ 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 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朱熹继承孔子“导之以德,齐之以刑”理论的基本精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阐发。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朱熹提出“政刑”与“德礼”这对大概念。他认为,法制、禁令是统治的工具,刑罚是辅助统治的方法?quot;德“和”礼“是进行统治的依据。朱熹的”政“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即人们的行为规范。”刑“,就是刑罚措施。 朱熹的”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在”政刑“与”德礼“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两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无差别的。 三、朱熹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 然而,”德礼“、”政刑“毕竟不是同一物,两者是有差别的。首先,它们本身的特征不同。”政刑“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德礼“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而这种自觉行为不能靠暴力威胁来获取。其次,它们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quot;德礼”是“本”、“精”、“形”;“政刑”是“末”、“粗”、“影”。朱熹认为,“政刑”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欲”,从而为德治、教化创造条件,他反对一味任刑,朱熹认为,只有执法“以严为本”,才能禁奸止乱,制止犯罪。朱熹指出,人们主张执法以“宽”和“轻刑”的原因有三:其一,看问题的方法片面,认识糊涂。其二,执法之吏受佛教“因果报应”说的迷惑。其三,执法之吏对恤刑本旨的曲解。朱熹主张执法“从严”,但不等于主张“滥刑”。相反,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问题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 朱熹执法“以严为本”的思想反映到诉讼程序问题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即“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他主张选拔和培养司法官吏,以改变这种现状:“是故欲清庶狱之源者,莫若遴选州县治狱之官”。执法“以严为本”在审判活动中的另一反映就是要求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贯彻到审判中去。总之,在朱熹看来,只有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才能正确地实施统治阶级的“刑”。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进而成为封建社会统治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 《丘濬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总结和发挥 》 一、德礼政刑“王道之治具”论 ![]()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者孔子所提出。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使之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更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客观唯心主义理学,特别是“理同气异”的人性的基础上,使之更加缜密和富有思辨色彩。丘濬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对前代的有关思想进行综合归纳。他认为孔子是从比较的角度,朱熹则是从统一的角度论述的,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理解。其一“德、礼、政、刑四政,王道之具也”。其二,德礼、政刑的作用毕竟不同,德礼可以使人民主动服从封建王朝的统治,其三,刑罚的目的是保障德礼的贯彻实行。他认为:“明刑以弼教”是刑罚根本价值之所在。 二、“以公理而灭私情”说 丘濬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认为封建法律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封建统治阶级在强迫一般人民绝对服从法律的同时,也要求自己的内部成员遵守法律,甚至最高统治者皇帝也不应例外。无论最高统治者还是一般司法官吏,都“不可不守国家之法”,而恪守法制的关键是秉公而去私,“一惟以公理而灭私情”。他在《大学衍义·序》中说,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天意”的体现。为了限制整个统治阶级破坏封建法制,丘濬借用董仲舒的“天遣”说,用“天意”、“天理”的绝对权威对君主专断进行抑制,要求君主严格依法办事。 三、“应经合义,顺情便民” 丘濬认为,礼即封建纲常名教,是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核心,法律制度符合礼的原则,就是“良法”,否则就是“淫刑”。封建统治阶级必须以礼的精神为指导。在司法中,当法律与礼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礼的原则。儒家经典及其所体现的原则,就成了封建统治阶级立法的指导思想。 丘濬说:“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君以民存,亦以民亡”。他认为,立法应当以“顺民”、“便民”为宗旨。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其一,省刑罚、薄税敛。其二,维护土地私有制,限制兼并。其三,保护工商,反对“与民争利” 四、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丘濬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这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原情定罪” 丘濬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 (二)注重证据 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要让被告人把话说完。 (三)限制赎刑 他主张对赎刑严加限制,只可适用于轻罪,而决不可适用于死刑。 (四)控制复仇 丘濬首先肯定复仇,但又认为如果国家法律对复仇行为不加控制,“苛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为哉!”因此,他主张实行有限制的复仇。 (五)慎行赦宥 他认为,古代的赦宥是针对因过失和意外事件而触犯刑律的犯罪。赦宥只应施行于社会动乱之时和案情可疑之际。 《范仲淹“革故鼎新”的法律思想》 范仲淹有《范文正公集》四十八卷行世,其法律思想主要是针对时弊,力主变革,并从健全和加强封建法制入手,以图中兴。 一、 改革官制,“革故鼎新” ![]() 范仲淹指出,朝政昏暗的主要原因是“官制之弊”。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赏罚不明,“贤愚同等,清浊一致”。 第二,官风不正,庸碌苟且,排斥良吏。他坚决主张改革官制,作为变法图强的中心内容。其具体措施是:(可隐藏,需要时打开:开始) (一)严明赏罚,有功则进,无功则黜。 (二)“开学校,设科学”,大力培养人才。 总之,范仲淹改革官制的思想可以归结为“慎选举之方则政无虚授,敦教育之道则代不乏人。”(可隐藏,需要时打开:结束) 二、限制君权,“君臣共理天下” 范仲劝说皇帝明晓“君臣共理天下”的道理,重用贤臣,遵守法制。 (一)克服“独断”“偏听” (二)重宰相谏官御史之职 (三)“舍一心之私”,执法公正 实现“君臣共理天下”的重要途径是执法以公,赏罚惟一。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君主的。范仲淹的“君臣共理天下”说,不仅是针对皇权太重的现实而发,更重要的是为推行改革服务的。 三、“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范仲淹指出“刑罚不中,日有枉滥”,而有昭雪平反者“百无一二”。他主张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一)“审刑名”,谨慎适用罪名。他认为,审理案件最重要的是弄清情理,正确适用罪名。 (二)行纠察,加强司法监督 他建议由朝廷委派“按刑之司”,“纠察四方”,“绝斯民之冤”,并且“专切体量州县之吏及刑狱法官,有用法枉曲,侵害良善者,具事状奏闻,侯到朝廷详其情理,别行降黜” (三)习法律,提高业务素质 他认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其原因有二:一是法官无德,二是无才,对前者,他主张严格绳之以法,对后者,他主张通过考试选拔法官,提高业务素质。 《完颜雍严格治吏的法律思想》 一、慎行“议亲”、“议贤”,确立君主的最高权威 金世宗对“议亲”、“议贤”的改动和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点: 其一,明确后族的“议亲”范围。 其二,缩小宗室“议亲”的范围。 其三,强调宗室与外戚的区别。 其四,严格掌握“议贤”的条件。 “八议”制度最根本的一条是“拟请奏裁”,即皇帝说了算。 二、“赏罚不滥,即是宽政” ![]() 金世宗十分重视赏罚特别是刑罚的作用,同时,他又认为,治理国家应当宽猛相济,他特别强调“刑罚不滥”,这就构成了他的慎刑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犯罪具体情节,区别对待。 第二、断案当“以情求之”,不以刑讯为然。 第三、提高审判效率,“勿使滞留”。 三、“慎守令之选,严廉察之责” 金世宗认为,“国家事务,皆须事人”。金世宗决心整饬吏治。 (一)严惩贪污官吏 (二)厉行监察之法 (三)改革官吏任免旧制,破格选录人才 金世宗提出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是: 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 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 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 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 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才”。 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 选录官吏的具体办法有三:一是考试。二是令监察官员和各级官吏举荐。三是吏部考核业绩。以决升贬。 《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时的改革家”,他立意变法,崇尚法治。他的法律思想和他的变法实践是融为一体的。 一、“三不足”的变法理论 ![]() 王安石的哲学思想基本上唯物主义的。他还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因此,他得出社会历史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一结论。不仅如此,他还认为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人的主观能动作用,这就构成了他变法思想的哲学基础。 王安石在变法期间的口号就是“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一)天人了不相关,“天变不足畏” 王安石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自然界的运动规律是可以认识的。 (二)贵乎权时之变,“祖宗不足法” 王安石认为,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此目的,三代帝王都根据当时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易。他认为,祖宗之法应该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过去的,“施设之方”,而只能“法其意”。 (三)摒弃流俗异论,“人言不足恤” 他认为,“人言不足恤” 理由有两方面。一是国家立法不能受“人言”左右。而应以国民长远利益为标准。二是如果以人言为恤,则根本不能制定善法。王安石“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王安石法律思想中的闪光之处。 二、“大明法度,众建贤” 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上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但是,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 这种法治、人治的统一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 (一)“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他认为,当时在选拔任用官吏方面存在两大弊端:一是不重视真才实学。二是任官“不久于其任”,王安石主张任官“久于其任”,“而后可以责其有为”。 (二)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王安石指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他建议恢复“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为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宜”,充任司法官吏。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王安石重视法律的作用,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这一思想包括以下几点: (一)君主应当知法,守法 (二)执法应“刑平而公” (三)“有司议罪,惟当守法” 《张居正“信赏罚、一号令”的法律思想》 一、 主张高度集权,以法律政令规范天下 ![]() 张居正认为,“纲纪坠落,法度陵夷”是朝政腐败,从而导致内忧外患的重要原因。他指出只有“强其根本,振其纲纪”集权中央,使朝廷“总揽朝纳,独运威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言论行动,才能拯救颓世。 二、立法“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 张居正十分强调变法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国家法律制度也必须不断更新,在变法指导思想方面,他说:“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建立法律制度,以宜时便民为原则,在他看来,判别一项法律制度的优劣,不在其创建者的贤愚尊卑,而仅在于它是否宜于民情时用。 三、整饬吏治,慎用刑罚 整饬吏治,是张居正推行改革的有力措施之一,也是他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主张严格考核之法,严明黜陟,在选拔人才上,他要求不务虚名,不拘资格,全面审核,以政绩为标准。在司法上他提倡一种较为冷静的态度。他对劳动人民犯罪有较为客观的见解。他反对“严刑峻法虐使其民”,强调“情可顺而不可徇,法可严而不可猛” 四、“法在必行,奸无所赦” 张居正要求以严厉手段制裁严重的犯罪行为,在他看来,宽缓的政策是以仁爱之心导致祸患,严明法制则能造成天下安宁。 《耶律楚材的法律思想及其实践》 一、建立封建法制以取代落后的习惯法 耶律楚材对元初封建法制建设做出了贡献 (一)定朝仪,明君臣上下之分 ![]() 随着朝仪的建立,耶律楚材还建议制定其他法律制度。统一全国的符印。其次是实行军政分治。再次,“布递传,明驿券”,统一驿站制度。 为统一全国的政事,耶律楚材起草了《便宜一十八事》,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的形式,“颁行天下”成了当时的临时法典。 (二)开文治,任用汉族儒臣 耶律楚材认为:“天下虽得之马上,不可以马上治”,治国不能“偏任武夫”在他的建议下,开始采用汉儒和金朝官员。 耶律楚材不仅主张以儒臣治国,而且还十分重视对文官的培养和选拔。 (三)统一司法,禁止滥杀 “九州成一统,刑赏归朝权。”在耶律楚材看来,国家的统一和司法的统一是互为因果、密不可分的。他还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二、因地制宜,建立封建赋税制度 耶律楚材坚持以封建经济、赋税制度取代落后的剥削方式。为了巩固封建国家的赋税制度,扩大征税范围,耶律楚材主张加强户籍管理。并向贵族课税。耶律楚材为元朝初步奠定了统一的封建性的赋税制度。 三、秉公执法,不畏权贵。 耶律楚材敢于坚持封建司法原则,不顾个人得失。他执法秉公,表现为不私亲属;执法不计私仇;不怕得罪权势之家,“事有不便于民者辄止之”,更不受贿赂,甚至还敢于批评君主独断任情的行为。 《黄宗羲的启蒙法律思想》 明末清初的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王夫之、顾炎武、唐甄等人。提出了以民主、平等为核心的新的“法治”主张。对法律君主及其“一家之法”进行了批判。 ![]() 第一,黄宗羲明确反对封建“家天下”制度。 第二,黄宗羲猛烈抨击专制君主对人民的剥夺和残害。指出君主制度是造成天下混乱、民不聊生的根本原因。 第三、黄宗羲集中地批判了君主的独断与专横。他指出,君主将天下据为己有,集大权于一身,颠倒了“天下为主,君为客”的主从关系。 第四,黄宗羲指责封建法律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他认为,“后世之法”只体现了君主及其家族的利益,是为了延长其“寿命”、“保”其“子孙”而设置。这样的“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带来了很多弊端和危害:一是使法令繁密。二是造成了有法不依。三是压抑了贤才,束缚了天下人民才能的发挥,四是造成了狱吏残害人民。正因为如此,黄宗羲指出,只要法律本身仅仅是为君主的“一身”、“一家”的利都是不足称道的。 综上所述,黄宗羲列举了君主专制及其法律的谋取私利、敲剥人民、独断专利、凶残暴酷等罪恶,从而得出一个结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因此必须推倒和废除。黄宗羲的理论是具有民主因素的“法治”理论 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这表现在: (一)立法必须体现“天下”人的利益,为“天下”人兴利除害。 这是他在论述“君”(即国家法律制度)的起源时提出的。黄宗羲国家法律起源论的核心是“公利”说。他指出,君主是“天下之大害”。“天下之法”要为民除害,就应该严禁任何为专制君主谋利的行为;而“天下之利”往往直接表现为土地、财产、教育等权利,因此保障这些权利的“授土”、“授地”、学校、婚姻、赋税等应该是“天下之法”的主要内容。 (二)立法必须体现“以天下为主”,保障“万民”的平等权利。 他认为应该将“以天下为主,君为客”作为立法的最高原则。黄宗羲主张统治者必须忠实地为天下人民效劳,所谓:“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总之,“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立法的目的是防乱求治,因此必须以“万民忧乐”为宗旨。 立法“以天下为主”就必须保障人民在政治上与官吏平等。他认为“三代之法”体现了这一点,指出了这一点。为了保证民主与平等,黄宗羲又提出了“学校议政”的设想。黄宗羲所描绘的“学校”,实际上已具有资产阶级议会的某些职能,因而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三)君主、宰相、大臣共同掌握立法、司法权力 黄宗羲认为,君主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一家之法”的主要弊端,因而主张以“天下之法”来减少、限制君主的专制权力,其核心在于:变集权为分权,变专制为自治。 需要强调的是,黄宗羲在论述君臣共治和限制君权的时候,始终是以君臣平等、同为天下作为基点的。 (四)实行“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法治” 黄宗羲总结了前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打破了正统儒学的“人治”传统,站在新的立场上给予“法治”以新的解释。他一反封建正统的“人治”教条,公开声明:人们都坚持“有治人无治法”,而“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认为“天下之冶乱”,“系于法之存亡”。这“法治”观点,已经超出了讨论法律作用的范围,深入到了法律本质的领域,具有近代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特征。 综上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精华,并为后来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提供了思想武器。 《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封建法律思想》 王夫之认为必须“创法立制”,即从整顿和革新法制入手。为此,他以法律“趋时更新”的发展论点论证改革法制的必要,论证适应时代需要创立一种新型法制的必要;同时以各代法律都有固定的体例结构的法律体系为基点,论述了这种新型的、具有民主性的“法治”的主要原则,从而系统地总结了古代的立法司法主张,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 一、“趋时更新”的法律时变观点 ![]() 王夫之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 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 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 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从而主张:“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以今日者,君子不以言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 二、“同条共贯”、“相扶成治”的法律体系说 王夫之提出了“同条而共贯”,“相扶而成治”的法律体系学。他指出,由于历史是不断发展的,所以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制,甚至同一时代的法律在实际运用上也有区别。因此要建成顺势合理、卓有成效的“一代之治”,就必须全面考虑,统一规划,使法律与政权、道德、经济制度等相适应,其内部结构也要协调一致。 三、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 (一)王夫之认为,由于秦汉以来的法制只是为“一姓之私”效劳,因此,建成新的“一代之治”便成为当务之急。王夫之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之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 据此,王夫之明确指出,君主虽然能管理统治臣民,但却“不能擅天下之土”,不能把天下财产当“一姓之私”,而必须“循天下之公”。 (二)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王夫之认为,必建民族之国,必立民族之君,必设民族之法。民族利益至上,这是仁义礼法的首要前提。他强调:“保其类者为之长,卫其群者为之君”。 “保类”“卫群”,首先表现在各民族互不侵扰,各自为安,保持自己的民族特点。 (三)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人之反对专制暴政,但他向往的仍是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因而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臣等级关系。 王夫之肯定君权,但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王夫之所向往的是一种中央集权的开明君主政体。 四、任法与任人结合、宽与严结合的司法主张 王夫之指出秦汉以后,在“法治”的推行方面存在着三大弊端:一是“治道之裂,坏于无法”,二是“任法而不任人”或者“任人而废法”,致使权臣小人掌权,祸乱天下。三是执法的宽严不当,放纵贪官污吏,残害良民百姓。为了消除这些弊端,他主张确定“天下之公”的法律。为确保这种为“民”立“公”的法律的贯彻,他具体提出: (一)“任法”与“任人”相结合 他说:“人”需要以法为准则,“法”需要人来推行,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必须将“任法”与“任人”结合起来。 (二)“严以治吏”与“宽以养民”相结合 王夫之认为,只能以宽与严结合,不可将宽与猛互用。具体地说,就是对待官从严,对待百姓从宽。 从“严以治吏”出发,王夫之主张用法律严历打击那些横行不法的大官僚,主张重惩那些贪赃枉法贪官污。从“宽以养民”出发,他要求突出一个“简”字,主张“法简刑轻”。“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要求废止酷刑。这些观点,不但突破了前人司法主张的老生常谈,丰富了古代的法制理论,而且在揭露与否定封建法制的野蛮暴虐方面具有深刻的意义。 《龚自珍的“更法改图”思想》 龚自珍是中国近代“开风气之先”的思想家。其著作有《定庵文集》,今人辑有《龚自珍全集》。 ![]() 一、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龚自珍对清王朝腐朽的封建专制的揭露和批判也体现在他的法律思想之中。 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朽腐败,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指出清王朝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抨击清政府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害人民。认为“一祖之法无不蔽”,必须“更法改图”。 二、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龚自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些欲望应该平均地得到满足,所以他请求“王法”,按宗授田,使贫富平均,以稳固地主阶级的统治。这也是他“更法”“改图”的一项重要内容。他写了《农宗篇》设计出按照封建等级授田的方案。在《农宗篇》中,龚自珍首先提出了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由此可见,龚自珍虽然没有也不可能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去阐明国家、刑法、礼乐的起源。但他较正确地指出了它们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三、“不拘一格降人材” 龚自珍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庸碌无能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因此,龚自珍改革时弊的主张,往往集中到人才问题。他说:“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暗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材。” 龚自珍对清王朝选官任官吏时论资排辈的弊端作了充分的揭露,认为这种制度助长了腐朽势力。窒息了新生力量。龚自珍还进一步揭露封建名教已经成为摧残、扼杀人才的工具。 四、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鸦片战争前,龚自珍就指出鸦片对中国社会的危害,主张禁绝鸦片。龚自珍接受中国传统的“刑乱邦用重典”的思想,在序文和《农宗篇》等文中,主张运用法律手段,使用重典,以禁绝种植,贩运和吸食鸦片。具体有: 1. 种植鸦片者斩首,在田头示众,同时将其“三族”内的亲属都沦为官奴。 2. 贩卖和制造鸦片者斩首。 3. 吸食鸦片者处绞刑。 4. 对官吏、幕僚,说客,商人,绅士中那些狡猾奸诈,招摇撞骗,以貌似老成而实际是迂腐愚拙并反对禁烟的人,应该杀一儆百。 龚自珍“更法”、“改图”的思想,虽然是为了“补天”,基本上没有超出封建主义的范围,但他敢于开创议论时政风气,在当时确实起到了振聋发聩的作用。 《魏源的“因势变法”理论》 一、抨击封建君主专制,赞赏西方政治法律制度 魏源从爱国主义的立场出发,大声疾呼,要拯救国家,非奋发图强不可,他还提出学习西方,进行改革的主张。 鸦片战争的失败,使魏源的改革思想向前发展了。从而产生了更强烈的变革要求。 为了战胜侵略者,魏源分析了敌我双方的情况和军事上的优点、缺点,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即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之的目的。此外,魏源还主张发展民用工业。 魏源很赞赏和向往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魏源对不设君位,“唯立官长贵族”等办理国务的瑞士,更誉之为“西士桃花源”。 二、“变古愈尽,便民愈甚” ![]() 魏源提出“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认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亦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亦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说明法令制度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自身发展的法则,魏源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所以,他极力反对那种“执古”、“泥法”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魏源认为现有的法令,制度本身没有大的问题,要变的是;必须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可见魏源所重视的并不是废旧法立新法,而是除去法外之弊。 三、民主议政,广开言路 魏源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人民的力量和智慧,主张民主议政,广开言路,显示出中国近代早期民主思想的特色。 魏源认为,天地间有生命的东西中,人是最可宝贵的。魏源还认为,皇帝应当是广泛听取人民的意见,使自己变得聪明起来。在广泛听取人民意见时,魏源强调要致力做到“不以人废言”、“不以言举人”,还要求皇帝做到“执两为兼听,而不以狐疑为兼听” 四、广收人才,“治法在人” 魏源认为,要实现富国强兵,要“师夷长技以制夷”,关键在于广收天下之人才。怎样才能招揽天下的贤才呢,魏源提出“以实事程实功,以实功程实事”。他十分强调选拔,任用立法和执法的人才。诚然,不改变封建的政治法律制度,只求贤才良吏去施政执法,仍然不能拯救国家。但魏源的用人唯贤,治法在人的主张,有利于中小地主阶级争取政治权力,这在当时仍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洪秀全反对封建专制的法律思想》 洪秀全的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1844年至1847年写成的《原道救世歌》《原道醒世训》、《原道觉世训》等著作中,另外还反映在以他的名义发布的太平天国的诏书、诰谕、法令、条例和制度里。 一、“斩邪留正”,“除妖安良” 洪秀全早年提出的“手握乾坤杀伐权,斩邪留正解民悬”的战斗口号,以及后来用杨秀清名义发布的《太平救世歌》中提出的“降妖安良,政教皆本天法,斩邪留正,生杀胥秉至公”的革命思想,一直是太平天国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人无私财”,“逆者议罪” 洪秀全认为,产生弊端的根源是“一出于私”的社会经济制度。因此主张“人无私财”、“天下为公”。他提出,在太平天国实行圣库制度,“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公库,全体衣食由公款开支,一律平均。”《天朝田亩制度》是这种公有思想的具体法律表现,它以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为核心,提出了一套社会结构的设计,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制,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计口授田,财产公有,共同生产,彼此支援。 为了保证上述理想的实现,洪秀全主张“逆者议罪”。凡缴获财物攫为私者,“一经查出,斩首示众” 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洪秀全在“天下一家”思想的指导下,主张妇女解放,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在考试制度上,规定妇女可以同男子一样参加考试,在经济上,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在婚姻制度上,规定“天下婚姻不论财”,男女自由结合,反对卖卖婚姻。结婚发“龙凤合挥”证书。 四、严刑峻法,轻罪重刑 洪秀全认识到,仅仅用暴力推翻清朝统治是不够的,还必须用刑法同反革命分子,以及各种危害社会的破坏分子做斗争,对违法者严加惩处,因而形成了严刑峻法思想。洪秀全的重刑思想在刑罚上表现为极端的残酷性。 洪秀全领导的太平天国运动把中国封建社会里农民革命思想发展到了最高峰,他的法律思想也夹杂着严重的封建毒素。首先是皇权思想。其次是等级特权观念。 《洪仁玕及其《资政新篇》的法律思想》 洪仁玕的主要著作有《资政新篇》《立法制喧谕》,此外还有《英杰归真》、《诛妖檄文》等。这些著作所包含的法律思想,是洪仁玕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就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 一、“国家以法制为先” 洪仁玕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措施。而整顿太平天国的法纪,已成为“万不容已之急务”。洪仁玕又进一步指出,国家不但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怎样才能使“法善”呢?他认为,“凡一切制度考文,无不革故鼎新”,才能“兵强国富,俗厚风淳”。对于立法来说,也摇耙蚴敝埔耍仁菩蟹”。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出了二十八条改革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方面。他要求“权归于一”,加强中央的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但又要下情上达,做到“上下情通”。 (二)经济方面。他主张“兴车马之利”,发展交通事业,包括兴建铁路,公路、主张发展金融事业,主张“兴器皿技艺”、他还主张保障专利和私人投资与雇工。 (三)文化教育、社会福利方面。他主张发展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 (四)对外关系方面。他主张国与国之间自由通商,平等往来。 从以上几方面看来,洪仁玕“革故鼎新”、“变通”、“更新”的立法改革,的确包含了变封建主义为资本主义的内容。而且所有这一切他都要求“以法法之”、“以风风之”、“以刑刑之”。 二、“恩威并济”与“教、法兼行” 洪仁玕在《资政新篇》的“刑刑类”中指出,法要“恩威并济”。所谓“威”指“持法严”。“持法严”就是严肃认真地“奉法,执法,行法”。他认为要“持法严”,必须注意三方面: 1. 国家官吏必须以身作则,遵纪守法。 2. “奉行天法”要刚正不阿,不畏权贵。 3. 严明赏罚,做到有功必赏,有罪必罚。 在主张以法“威”之的同时,洪仁玕还主张法外施“恩”,“刑外化之以”。他提出“德化于前,刑罚于后”的原则。反对不教而诛,要求“教、法兼行”。 为了施行德化,他强调要向广大群众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人人懂得“纲常伦纪”,知法守法。 对于违法触犯刑律者,他虽主张必须律之以“刑”,但仍要“刑外化之以德”。正由于洪仁玕既主张“恩威共济”,又主张“教、法兼行”,所以他认为“设法”(立法)和“用人”都很重要。 洪仁玕在太平天国后期总理朝政期间,能“度势行法”,力图为农民革命指出一条继续前进的道路,在法律思想方面,突出地反映了要求发展和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具有较多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色彩。但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他的经济主张和法律措施未能真正实现。 《曾国藩“一秉于礼”的法律思想 》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主张是要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变形不变质,变表不变里,以适应镇压农民革命和办洋务派的需要。 一、维护纲常名教、“一秉于礼” ![]() 曾国藩极力鼓吹维护封建纲常名教的礼治。强调“三纲之道”是“地维能赖以立,天柱所赖以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教条,把礼治看作是当时的治世良方, 曾国藩顽固地维护纲常名教,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说,就是坚持固有的封建主义法律的根本原则和思想基础。这是他的法律思想的基础观点。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名教,曾国藩提出了所谓“以礼自治,以礼治”的反动纲常。 所谓“以礼自治”,就是用“礼”来呼吁他的反革命同伙,在所谓“四方多难,纲纪紊乱”之际,谨守封建伦常与法纪,“互相规劝”,加强统治阶级内部的反革命团结,同心协力地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所谓“以礼治人”,就是用“礼”来“辟异端”,正纲纪,强迫人民接受礼的统治。 二、“严刑以致乂安” 曾国藩主张用严刑峻法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曾国藩进而论证对人民群众实行重刑镇压的必要性。曾国藩还主张用“严刑重责”来强迫人民交粮纳税。 三、屈从外国,损害中国主权 炮制了一套投降卖国理论,他无耻地鼓吹,办“夷务”,“不外孔子忠信笃敬四”并公然提出对外要实行“礼让为国”的方针。他不惜卖主权,卖领土。 曾国藩主张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应一切拘泥于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 《张之洞“中体西用”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张之洞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归纳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使之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张之洞撰写的《劝学篇》,是全面阐发其“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的代表作。张之洞所谓的“中学”,是指以孔孟之道为核心,维护三纲五常的儒家学说,是不能变、不可变和不许变的。能变的是“器”。他把“法制”划入可变之列,并且声称:“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 他在强调“中学为体”的同时又提出西学为用,即“西学”只能为“中体”服务。但西学本身也有“体”、“用”两个方面。而只能为“中体”服务的西学当然不可能是西学之体,只能是西学之用。就“中学为体”而言,张之洞的基本立场和老洋务派,甚至顽固派并无区别。他的“西学为用”则比老洋务派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 “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它表现在法律主体上,就是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同时,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二、整顿中法,采用西法 张之洞认为,在不违反纲常名教前提下,可以“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这一思想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光绪二十七年(1901)他和刘坤一联名所上《江楚会奏变示三摺》,其内容不外以下两个方面: (一)整顿中法,改革刑狱。他们提出几条措施,即“除讼累”、“省文法”、“恤相验”、“省刑责”、“重众证”、“改罚锾”、“修监羁”,其中的“省刑责”、“改罚锾”、“修监羁”等,显系参照西法而提出的。 (二)采用西法。张之洞和刘坤一建议清政府聘请西方各国的“名律师”,博采各国的法律,为中国编纂矿律,路律,商律以及交涉刑律。其目的在于使“华洋商人,一律均沾” 三、“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 张之洞认为法律是统治者手中的重要工具,“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这是说法律的作用就在于强制老百姓服从统治秩序。 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轨”,张之洞指出:中国“法律本原实与经术相表里”。“经术”即四书五经中的纲常名教,它是全部法律“精义”之所在。法律是“表”,即形式,“经术”才是“里”,即内容。法律受“经术”决定并为“经术”服务。 四、宽猛相济,刚柔结合 张之洞认为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就应宽猛相济,刚柔结合。“抚良民则以熙媪宽平为治,惩乱民则以刚断疾速为功”。在他看来,对“良民”要用“抚”的办法去治理。抚的办法有二:“一曰赋敛轻”;“二曰刑罚平”。张之洞强调惩“乱民”要严要猛。 《梁启超的变法图存思想》 梁启超的著作有《饮冰室文集》,其中阐述法律思想的有《中国法理学发史论》、《先秦政治思想史》、《变法通义》等。今人编有《梁启超选集》 一、法律起源于人的“良知”和“契约” 梁启超推崇资产阶级的民约论、人性论等学说,用它阐明法律的起源和性质,他认为,人类在同自然界的竞争中,需要结成“群”才能生存,而“群”中的每个人,各有自己的天赋权利,人们为保护和扩大各自的权利,又在“群”的内部展开了竞争。如果对他们放任不管,必然会斗争不已,这是极不利于“群”的全体利益的,也不利于个人的生存。在此情况下,人们本能地按自己“良知”,认识到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以保证每个人所享有的天赋权利不受侵犯,使整个“群”生存下去。因此,就需设立法律作为约束人们的行为和保护人们的手段,于是,法律就产生了。但梁启超认为法律也随着变化而变化,这时的法律,有的“生于契约”,有的“起于命令”。而只有“生于契约”的国家和法律最完美无缺。公正无私。 二、变法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 梁启超认为,“救亡图存”是变法维新的出发点,“变法维新”是救亡图存的必由之路。首先,他以资产阶级进化论的观点,来论评“变法”是合乎事物发展规律的。其次,他以具体事实批驳了清朝统治集团中的顽固派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谬论。说明法随时变乃“古今之公理”,法制是不能“一劳永逸”的。最后,他分析中国当时的现状,指出“非变法万无可以图存之理”。 三、“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的三权分立说 ![]() 梁启超认为,中国要“救亡”、“自强”,实行变法,必须改革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教育制度以至国家的政体。首先,变法“必先变人”。其次,变法“必兴民权”。再次,变法必须变专制政权的为立宪政体。具体做法是:第一,设立民选议会。第二,制定宪法。第三,实行“三权分立”。 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并且,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行使“三权”称为“用”,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力。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四、法治、人治并重,法律、道德“相须为用” 梁启超在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上,坚持法治与人治不可偏废的观点。首先,他反对只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人治的弊端重重:(一)人治发挥作用的时间短,范围小,“人亡则政息”,而法治发挥作用的时间长,范围广。 (二)人治是一种贤人政治,而世上贤君少于昏君,所以世上多无长治久安之时。 (三)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国大,政务繁,若专靠人治,是行不通的。 其次,他也反对只靠法治。他认为: (一)人能制法,非法能制人。法要由人制定,具备了一定的“德”与“智”的人,才能制定出“善法”,而后才能有“善治”。 (二)“徒法不能以自行”。有善法然后才有善治善法只有由人去妥善运用才可发挥作用。 此外,梁启超还强调指出:“法不能独立”,在他看来,道德具有社会制裁力,法律具有国家制裁力,两者要“相须为用”。 综上所述,梁启超具有丰富的法律思想,他在近代思想史上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 《康有为的“变法维新”论 》 康有为的变法思想主要反映在他所著的《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大同书》、《春秋董氏学》等著作及他向皇帝所上书奏中。 一、“时移法亦移”,倡“变法维新”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前,先后撰写了《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把孔子打扮成“托古改制”和“改制立法”的祖师爷,目的是借“古圣”来论证变法维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新学伪经考》把西汉末年刘歆的著作及当时社会崇奉的《左传》等古文经典视为“伪经”,湮没了孔子的“改制之圣法”。旨在破除士大夫对传统经学教条的迷信,为变法维新扫除思想障碍。 《孔子改制考》则从正面阐明了孔子“托古改制”思想,实际上是宣传他自己改制立法的变法主张。首先,康有为把孔子推为“托古改制”的“圣法”的创立者。其次,康有为以自己的政治意图,解释孔子创制治世之法。他认为,孔子曾分别为这“三世”著有不同的宪法,概括而言,就是《春秋》里的“大义”与“微言”。所谓“大义”即孔子治“据乱世”之宪法;所谓“微言”即孔子所说的“升平世”、“太平世”之理想宪法。最后,康有为认为沿着人类社会进化的三世,国家也相应地由“专制”进到“立宪”,再由“立宪”进入“共和”。 康有为认为:“时既变而仍用旧法,可以危国”,只有变法维新,才是自强之策。 二、“变法全在定典章宪法”,实行“君主立宪” 依康有为之见,中国之所以内忧外患,积贫积弱,其原因便是由于君主专制,君权太专,下情不能上达,君民不能合为一体,因此他认为要使国家富强,人民安乐,就必须实行君主立宪,三权分立。只有按三权分立原则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才能既限制君权,又明确国会、政府及司法机构的职责。 在建立君主立宪,实行三权分立的问题上,康有为着重探讨了建立代议机构即立法机构的问题。他建议“议郎”进而明确指出“设议院”的命题。又建议光绪帝先在宫中设立“立法院”或“制度局”。康有为倡导实行君主立宪的具体方案是: 1. 设议院开国会。康有为早在《公车上书》中就阐述了这个问题。 2. 制定宪法。康有为把“定宪法”作为“维新之始”。 3. 行三权分立,即“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 从法律思想的发展角度来看,康有为对于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认识和论述,都比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有明显的进展。 三、坚持保皇立宪,鼓吹复古 四、“太平之世不立刑” ![]() 康有为在他的《大同书》里指出“公羊三世”里的“太平世”即大同世界,是人类发展阶段上“至善至美”的理想社会。在那里,人们摆脱了“乱世”中存在的各种“苦道”。社会上致人犯罪的政治经济根源消失了,人性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从而,社会就可以达到“治至刑措”,实现“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为在书中剖析了犯罪原因和不立刑的理论根据。 他认为:“人之犯罪致刑皆有其由”,而“私”正是危害“公理”,阻碍社会进化,使人犯罪致刑的根源。有了“私”,才有阶级、国家、家庭、个人之分。 他认为,要消除犯罪,决非“日张法律”、“日议轻刑”、“日讲道德”所能解决的,更不宜“多为法网,以待其触”。在他看来,要致刑措,达大同,最根本的方法是去“九界”。这就是:一去国界,二去级界,三去种界,四去形界,五去家界,六去产界,七去乱界,八去类界,九去苦界。康有为设想的“大同”极乐世界就达到了“太平之世不立刑”的理想境界。 但是,康有为认为,虽然“太平之世不立刑”,可是还有“职业之规则”和“无干刑犯罪”的禁令。康有为的大同世界“治至刑措”的法律思想,反映出他对人权、民主的强烈要求,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这种“万年乐土”的乌托邦,只不过是他的唯心主义的幻想而已。 《谭嗣同“冲决一切封建网罗”的法律思想》 一、批判封建君主专制 谭嗣同在其名著《仁学》中将其锋芒主要对准封建君主专制,直截了当地提出要“废君统,倡民主”。谭嗣同论证了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合理性。 二、抨击封建纲常名教 谭嗣同指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之所以能统治人民,除了有一套国家机器以外,还有一套维护封建制度的纲常名教,即“三纲五常”,他要“冲决伦常之网罗”,主张用自由、平等等资产阶级道德原则来代替封建伦理道德,“变不平等为平等”。 谭嗣同的《仁学》通篇讲“仁”。所谓“仁”,就是以“平等”为第一或最主要的标准。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都应该是平等的。而封建君主依纲常名教制定了“天复人理”的许多“不平等之法”。谭嗣同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张。关于君臣关系,他主张“废君统,倡民主,变不平等为平等。” 关于父子关系,谭嗣同认为父子关系应该是平等的,“父子朋友也”。他还指出“忠”、“孝”完全是封建统治者统治人们的工具。 关于夫妇关系,谭嗣同指斥封建的夫妇关系是丈夫“以名因妻”,不把妻子当人看,他认为,“夫妇朋友也”,应该“平等相均”。此外,谭嗣同还主张改订旧律,“尽学西法”。他曾提出三个变法方案:其一,由皇帝自上而下实行变法,称为“王道”之变法。其二,不管朝廷变不变法,地方可以自谋出路,称为“霸道”之变法。其 三、“唯有自变其学术而已矣”,即学习西方的技艺,培养人才。 谭嗣同认为变法要择其“根本”,其根本在废弃旧章,学习西方“其法度政令之美备”。 在改革旧法律方面,他提出的以下观点: 1. 成立学会,代行议院职权。 2. 大兴法律之学,培养法学人才. 3. 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文。 综上可见,谭嗣同的思想和主张颇有见地。他认为,变法并非是复兴国家的最好途径。后来他直接提出只有“中国能闹到新旧两党流血遍地,方有复兴之望”这显然与康、梁所所坚持的维新是为了救亡,救亡必须维新的宗旨有质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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