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思明居士 2019-07-19

法律,是一个国家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保障,它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阶级,引导着人们走向一个特定的规范之中。而在中国古代,秦法以严苛著名,百姓苦受其累;故在汉朝建立后,高祖刘邦实行无为而治,希望以此减轻黎民群众的负担,这是汉初的形势。岁月流逝,到了汉武帝时期,大一统的思想占据了主流地位,加强中央集权的任务被提到了明面上来,对法律制度完善的呼声,也因此越来越高。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汉初的九章律

立法的指导思想转变与“春秋决狱”的模式

法律的指导思想不同,其内容自然有着天壤之别。对不同的派系学说而言,其目标不一样,对“为了什么目标而立法?”“通过什么手段来实行法令?”这一类问题的答案也自然相异。汉初,统治阶级为了“惩亡秦之律”而实行无为而治,此时的法律尚属轻简,这时的指导思想是道家,所以法律才会讲究“无为”。到了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立法的理论基础便发生了彻底性的改变。

董仲舒给汉武帝上疏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虽谓受命于天亦可。”他将法律的源泉上升于天道,而天子受命于天,故由天子作为法律的制定者。那么天子受命的“天”是什么样子的?换而言之,即统治者该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董仲舒由此提出了人性三品之说,此三品即“圣人之性”、“中人之性”与“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善,斗筲之性是恶,而中人之性则为中。故以善良的圣人之性为标准来制造法律,用以制裁惩戒“斗筲之性”,而中人之性则因为法律的存在而潜移默化的转变成为“圣人之性”。这即是董仲舒所提出的法律思想。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董仲舒画像

董仲舒所言,其实就是往先所说的“诛心”。要知道,先前的秦法以法家为基准,他们讲究的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就是,法律不会因为贵贱亲疏而区别待人。这时的法令不会去管人民内心的想法,只是通过其具体的行为来论罪判刑。而董仲舒的这种思想,更为注重人们内心之善恶与否,这与秦代之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也正是因此,武帝以后,诞生了一种“春秋决狱”的法律模式。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春秋是儒家五经之一,是浓聚着儒家思想的宝典。所谓“春秋决狱”,即是指以《春秋》这部书为标准来审判案件与判断是非。这样一来,《春秋》便具有了法律效应,执法者通过其中的例子与儒家的礼义学说来决定案件中孰是孰非,比如有的人怀着“善”却触犯了法,那么这个人很大几率会得到免刑;有的人怀着“恶”但没犯法,也会受到惩戒。在春秋决狱的模式里,司法人员往往不是提出具体的规矩,比如“某人犯了某条法令,据规定判处某刑”等等;他们是提出一大堆以圣贤之说为基础的对案件过程的诠释,然后通过主观意志判断对错后决狱。这种司法模式是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以司法官吏的主观意识来论罪的。所以常有“时有出于律之外者”的记载。

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盐铁论·卷十·刑德》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我们可以通过“春秋决狱”这种模式,来窥伺西汉时“礼法并存”的现象。《尚书·洪范》中说:“爱待敬而不败,德须威而久立,故制礼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儒家将礼与法看做同等重要。儒家的这个“礼”,并不是像我们现在的礼仪一样遵守与否全出自道德。这个礼,是带有约束性质的道德习惯。司马光在《资治通鉴》开篇便陈述道:“天子之职莫大于礼......何谓礼?纪纲是也。”儒家的礼,是触及内心的,是比刑法更广阔、更彻底的一种约束模式,是像“纪纲”一样的规矩。

一个庞大的帝国,其统治阶级未必能将法律彻底的实施到最底层的各个角落。这个时候统治者为了加强统治,便会教化他的民众学习“礼”,给他们树立一个道德上的榜样,使他们生长不出违反“礼”的内心,国家也会自然而然的稳定下来。所以“教化立而奸邪皆止”、“教化废而奸邪并出”,这就是汉朝“礼法并行”的统治局面。

繁杂的法律条令与其基本内容

上文从整体的角度阐述了武帝时法律的变化,现在便来谈谈此时法律的主要内容。其内容主要有二:

其一,维护皇权统治地位。

自秦统一后,中国就确立了地主阶级统治的封建社会制度。而皇帝,就是地主阶级的代表人物,亦可以说,皇帝是全国最大的地主。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汉武帝影视形象

皇帝身为法律的制定者,其所创造的法令,本身就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所有侵犯到皇帝的言行,都会被认为是大逆不道。像“谋反”、“矫诏”等等都是属于罪大恶极;对皇帝不利的言论,被叫做“诬罔”;心中非议皇帝的叫“腹非”;大臣不按皇帝意思办事的,叫“废格沮事”,还有“不道”、“大不敬”等罪名,诸如此类,数不胜数,皆是为了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

维护皇权还体现在削弱诸侯王势力上。比如著名的“推恩令”,让诸侯“推恩分子弟”,从而削弱诸侯的势力,减小其对皇权的影响;还有在诸侯国任命的官员,其地位相比于朝廷官员地位低下,且不能进入中央任职。这样一来,有志之士便不会想去诸侯国担任职务,天下的人才就能够归于中央。

一些常见的,规范人民行为的,如“不孝”、“杀人”等罪亦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而立,社会稳定后,皇权自然能够保持下去。

其二,舒缓阶级矛盾。

汉律中有着舒缓阶级矛盾的内容。这些主要表现在、控制官僚集团、限制地主阶级对平民的剥削上面。借高利贷、收租过高的地主贵族都会受到惩戒,比如旁光侯殷就在元鼎元年(前116年),因“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被免。

而吏治方面,法律也尤重。监守自盗者超过十斤便会被齐市,更不提受贿、徇私舞弊、结党营私之类的了。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后,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这是一个很恐怖的数目,以致阅读的人不能“遍睹”。法令如此之多,与汉初时相比真是天差地别。这种现象的诞生,还是儒家思想占据主导的原因。先民之习惯,成为了后世之道德,也就是礼。礼所含的内容包罗万象,而礼法并行后,礼便自然而然的具化成了一道道成文法,所以才会诞生出如此众多的法令。到成帝时,律令已多到了“百有余万言”的地步了。

结语:

因为指导思想的变化,汉律也从各个方面焕然一新。从武帝开始确定了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并以此创造了法律和礼仪来教化其民众。这是一个先例,后世之君,多借鉴学习。而之所以借鉴学习,究其根本还是方便自己的统治罢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