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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后,发现遗漏违纪行为,怎么处理?|331

 anyyss 2017-05-05

来稿邮箱:weswrod@qq.com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17日凌晨5时许,吴某某伙同他人在某宾馆房间内吸食他人提供的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查获,新鲜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为阳性。2015年5月20日某街道党工委给予吴某某留党察看一年之处分。在留党察看八个月的时候,某街道党工委发现吴某某在2008年因使用伪造的印章被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的行为尚未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吴某某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发现其在2008年因使用伪造的印章被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该给其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根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吴某某在2014年11月17日吸食冰毒,于2015年5月20日被留党察看一年。在留党察看八个月的时候,又发现吴某某在2008年因使用伪造的印章被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的行为尚未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应该待留党察看期满之后,就吴某某使用伪造印章行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给予从重处分。

解析:

审理室当时在讨论该案件的时候,基本上集中在这两种观点的争议上,吴某某后来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但在仔细思考这个案件的时候,为了达到《党纪处分条例》的理论自洽,是否可以按照别的依据给吴某某处分呢?这个问题作者本人在思索的时候心中也存疑惑,这里将自己所思所想写出来,以达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1、漏纪条文的规定及其适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该款是漏纪制度的规定,也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构成漏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违纪行为发生时间是违纪党员受到本次处分之前,但违纪行为发现和查处的时间是受到本次党纪处分之后;

二是两次违纪行为按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都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如果发现的违纪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不予处分,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漏犯。

分析吴某某的行为,其在2008年因使用伪造的印章被公安机关处十日行政拘留的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该给予党纪处分;该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本次处分即2015年5月之前,但是其被发现的时间是在2015年5月之后。吴某某在2008年因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可以适用漏纪的条文。

 2、漏纪条文所处章节的位置。漏纪条文在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用第二十条予以规定,处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章中。该章根据情节的不同规定了从轻处分、减轻处分、再次违纪、漏记制度等处分规则,解决了党员和党组织发生违纪行为被认定构成违纪之后,如何运用条例规定的处分规则作出处分决定的问题。在依规治党、依规执纪现实语境下,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进行党纪处分要依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的规定,无论是给予轻处分、还是给予重处分都首先要遵循纪律处分运用规则,这里当然包括给予违纪党员留党察看处分之后,发现漏纪问题的处理问题。在对吴某某在2008年因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给予党纪处分,并且认定是漏记,当然要适用条例的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3、对留党察看处分相关条文的理解。《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违纪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该条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违纪党员,要经过留党察看期间的考验。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只有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方可恢复其党员权利。其中坚持不改,是指受处分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实施了与其受处分违纪行为同类性质的违纪行为。

“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这里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即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实施新的违纪行为,只有受处分人实施新的违纪行为才能证明其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悔改表现,主观恶性大,就应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样留党察看考验期的真正本意才能得以体现。而不能包括发现违纪党员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的遗漏的违纪行为。

只有对留党察看条文做这样的理解,才能体现留党察看考验期的真正本意,也是在新条例增加漏纪制度之后保证《党纪处分条例》的逻辑自洽的需要,防止造成条文虚置问题的出现。如果发现坚持不改,实施了与其受处分违纪行为同类性质的违纪行为或者实施新的违纪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处理,在原处分留党查看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最终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发现有遗漏的违纪行为,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遗漏的违纪行为从重处分,然后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最终的处分结果也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具体本文开头的具体案例,根据前面的分析,本文作者提出该问题的第三种意见,吴某某因吸食冰毒,在2015年5月被给于留党察看一年之处分。在留党察看八个月的时候,发现其在2008年因使用伪造的印章行为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我们应该先对吴某某伪造印章的行为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从重处分,然后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处理,最后在原处分留党察看一年的基础上加重一档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文只是作者一点浅显的看法,希望得到同行的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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