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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案例63 对符合手术指征的股骨颈骨折患者错误进行保守治疗,致患者伤残,医院赔偿11万元

 xknysh 2017-05-05

 2017-05-05 医法迭影 医法迭影

医法迭影

Luhai-Medicallaw

医疗法律实务研究

原告:辜某,男,24岁

被告:某镇中心卫生院


一、诊疗经过

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因在家上厕所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左髋受伤,1小时后到被告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诊疗计划为:持续左下肢牵引,外敷中药。于2014年8月5日出院。出院医嘱:1、建议继续住院治疗;2、门诊随访;3、暂不负重行走;4、自动出院,后果自负。

原告回家休养3月后,骨折未愈合,原告到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伴骨不愈,于2015年2月10日行左股骨颈骨折闭合复位空心针内固定术,经治疗后,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休息3月,部分护理依赖;后期若骨折愈合良好,可行内固定取出术;后期若继续骨不愈或出院股骨头坏死,则需二期行关节置换术等。


二、司法鉴定

1、原告的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2、被告病历材料字迹潦草无法辨识,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书写中“字迹工整,签名清晰”的基本要求。

3、股骨颈骨折有手术治疗和非手术治疗两种治疗方案。被鉴定人入院时的X线片因缺其侧位片拍摄,难以准确判断被鉴定人股骨颈骨折断端是否存在移位及移位速度,因此选择保守治疗(持续下肢骨牵引治疗)违反医疗原则。

4、同时被鉴定人年纪较轻(24岁),对于青少年的股骨颈骨折应尽量达到解剖复位,也应采取手术治疗,因此被鉴定人入院当时是具有手术指征的,并且未见医疗方案沟通记录。

5、被鉴定人于2014年8月5日出院,出院时未见其复查了解骨折复位及愈合状况,并于2014年11月28日及2015年1月31日回院复查,且两次X线片均显示左侧股骨颈有明显的成角畸形,对于陈旧性股骨颈骨折,经过保守治疗后又出现了成角畸形,此情况应属手术治疗的绝对适应征,应尽早实施手术,避免病情的进一步恶化,如不具备手术的条件,应当详细告知被鉴定人情况,推荐其到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手术。

因此,被告卫生院存在处置不当的情形,同时其后果亦加大发生股骨头坏死的风险,并带来其后期治疗费用的增加。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60%-70%。


三、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共计11,3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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