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学习要点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比较困难,之后比较下来,开始分类制定程序法,以96年的行政处罚法到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再到2011年6月30日行政强制法,下一步是行政收费法,正在调研修改行政诉讼法。 制定行政强制法的背景是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防止恣意妄为,法律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程序办事。 因而行政机关是行使权力的机关,不能给自己设定权力,行政强制只能由人大制定设立,而不能由行政机关制定。但现实中立法滞后需要给国务院一定的行政强制立法权。由于各地情况差异,因此给地方性法规一定的设立权。 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可以放开,由行政机关设定。但负担性的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因而不能由行政机关自授。 如税收应由人大制定,但由于能力限制,在立法中将此权由人大部分委托给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何执行,法律规定的是两条腿走路,由行政机关或申请法院执行。此种执行体制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这也是2002年立法时遇到又一个问题。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确立,还是由法院主要负责执行,维持现有体制。 按照立法惯例,一部法律一般是三读通过,而人大逢双月开常委会,因此一部法律最快半年通过。但由于政府强势,2005年上会即处于停滞,政府对强制设定权和执行权仍然坚持,造成2007、2009年又先后二、三次审议未过,由于该法的地位重大,关系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而它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的法律,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有一百多部法律涉及到行政强制设定问题,绝大多数给予保留,行政执行给予保留完善。但由于行政强制征收引起较大争议,代履行存在模糊,又没下定义,担心以代履行为为名强拆。 执法需要人性化,如执行和解。 (4)行政强制不得以权谋私的原则。 (5)正当程序原则: 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或诉讼权;行政赔偿请求权。 4、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如小广告,呼死你的合法性、合理性。四类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拘留、强制带离、强制戒毒、治疗; (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主要针对不动产; (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 (4)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限制通信自由、进入公民住宅。进入公民住宅必须有法律来规定。 法律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作扩大规定。 5、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五种方式: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6、设立行政强制的可行性、必要性的分析和评价(立法后评估) 这项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 对政府设定的权力应有时间效力,期限满后应进行清理,适时取消。 法律制定后的评估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社会公众进行。 7、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而行政处罚可以委托。 (2)综合执法: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解决集中执法问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间接执行
(法定) 10、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制度 对象不应包括当事人基本利益,如拆迁、违章。 代履行的程序规定: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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