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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空调纠纷长达十年,楼上楼下邻居何时能释怀

 lgzlawyer 2017-05-07



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告别独门独院的生活,搬进了公寓楼,住户密度在提升的同时,邻里间的各种摩擦也与日俱增,这是因为相邻单位在建筑结构、管道铺设等方面的相互依附性变得更强。今天的案例就和一桩邻里纠纷有关,纠纷的焦点竟是一台小小的空调外机。



比邻而居的小陈因为一台空调外机的问题,把管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两人各执一词。


小陈

他无视小区管理规定。我那空调外机是在规定位置安装的,而他却擅自拆除了,还把它丢在小区物管处,我跟他要回但他就是不还给我,我请求判令,让他赔偿空调(按售价2910元)并恢复原状。

管某

我和他是同一幢的上下楼关系,他住13楼我住12楼,他在装修时不经主管部门允许就把机位封闭进阳台,本来是有足够的空间放空调外机的,但他却把它安装在我卧室的飘窗顶部,噪音和排水问题一直影响我的睡眠和生活,我让他处理他一直回避。没办法,我只好叫来物管的人,并在他们的见证下拆除了他那台空调外机。我这完全是正当的自助行为啊,我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该恢复原状!

案情梳理

2006年1月

小陈私自改装空调外机机位,并把自己的空调安置在郭某家卧室飘窗顶部,造成噪音和排水问题,影响郭某的生活。

同年年底

郭某和小陈交涉不果,只好拆了楼上邻居小陈的空调外机,致使双方矛盾升级。

次年5月

陈、管二人在当地派出所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双方在调解协议中对案涉空调的安装所涉及的费用、维修、安装的位置等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到真正协议履行时,双方却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转眼间八年过去了,邻里纠纷迟迟没有解决的小陈起诉了管某。


2015年

小陈将管某告上法庭,并在当年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空调外机进行评估,得知评估价为840元。

2016年
两人对簿公堂。


对此,法院有何看法呢?

这是一起因相邻关系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其不动产权利过程中相互给予对方的一种便利或者对自己权利的限制,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相邻不动产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之权能对其不动产本着自由用益或排除他人之干涉,但各所有人如仅注重自己的权利,而不顾他人权利需求时,必将导致相互利害之冲突,不仅使不动产均不能物尽其用,更有害于社会利益。


小陈与管某上下相邻而居,彼此相处应当团结、互助,相互尊重、谦让,多为对方考虑。即使偶有矛盾,双方亦应通过坦诚对话和借助于社会矛盾处理机制解决。小陈作为房屋业主,虽然有利用自己房屋外墙和专属部分的权利,但是其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小陈将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进行相应改造,从而导致其无法进行空调外机的安装,双方达成的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也无法履行。


在此情况下,小陈将空调外机安装在缺乏落水设施且非建筑物预留的管某家卧室飘窗上方,空调运转中产生的噪音及造成的冷凌水下流等情况,必然会给管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和妨碍,明显降低管某居住的舒适度,损害了相邻住户合法权益。小陈在此事件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而管某擅自拆除案涉空调室外机,加剧了双方之间的冲突,致使事态扩大,矛盾升级,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有鉴于此,足见相邻关系性质上乃相邻关系各方当事人权利的扩展和限制,事实上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在利益衡量基础上促使各方权利行使之间互相调和。


考虑到双方都存在过错,以及家用空调的使用年限和陈某本次诉讼等情况,法院判决管某按资产评估公司的意见的评估结论,赔偿小陈840元。


此次因一台空调引发的邻里小矛盾

最终闹上法庭

这是任何一方都不愿看到的

十年前双方还是二十六七岁的小伙子

血气方刚、互不相让

十年后人到壮年

两家却也并没有达成和睦

如果两人在做事时能够怀抱

不给别人添麻烦的心态

发生问题时双方能和和气气、有商有量

那么事情可能就不会发生到这个地步


常言道

远亲不如近邻。彼此能成为邻居也不失为一种缘分。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能彼此设身处地地站在对方立场上思考,遇事宽容大度些,互相礼让些,那我们的生活就能多出不少人情温暖,我们的社会也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定和谐。处事冲动,事后耿耿于怀,实际两相损而无一得;而照顾和睦相处的大局,则彼我相安人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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