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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蓝钢盾 2017-05-08

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旅客之间或旅客和乘务人员之间发生的殴打、侮辱、性侵犯等行为。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航班上乘客实施性侵犯行为的数量不断增长,已成为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由于不是由华沙公约规定的“事故”引起的损害,因此不属于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受害人如果追究加害人的责任,应该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内国法解决。


对于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主要适用航空器登记地国法解决。例如, 1982年《南斯拉夫国际冲突法》第29条规定:“如果造成损害赔偿之债的事件, 发生在轮船上、在公海上或在航空器上,则轮船所属国法律或航空器登记国法律应视为造成损害赔偿之债的事实发生地法。”又如,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第24 条规定:“在港口或飞机场之外的船舶或航空器上完成的行为,适用船舶或航空 器的登记地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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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适用航空器登记地国法的主要理由是:


航空器一般被作为一国的浮动领土,因此可以认为,航空器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发生在该航空器登记地国领土上的侵权行为,根据“场所支配行 为原则”,在一国领土上发生的侵权行为就应该适用该国的法律,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发生在公海或无主土地之上时。


航空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航空器登记地国的法律,接受航空器登记地国的管辖。在航空器内部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登记地国法律,体现了对航空器登记地国的尊重,而且航空器的登记地国是明确并且惟一的,以航空器登记地国作为连结点,较易于确定。


航空器在空中进行活动,而且飞行速度极快,航空器、乘客及机组人员与其飞越国领土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很难证明侵权实施择该二法律中对受害人最为有利者而适用之。


准确时间以及侵权发生时航空器的位置,侵权行为地很难确定,一般认为应适用航空器登记地国法律更为合适。正如霍尼格(Honig)所说:“高速飞行的飞机很快经过许多不能看见的国家边界,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决定一个事件是否发生在一个特定的国家境内,从而也不能去采用属地原则适用行为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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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登记地国法就是承运人的主营业地所在国法律,与承运人存在着固定的法律联系。旅客选择乘坐某航空公司的客机不仅表明他对该航空公司商誉的信赖,有自愿接受该国法律管辖之意,因此,适用登记地国法律最能符合当事人之意思,同时也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有的国家在实践中对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解决。它们认为,以航空器登记地国法为空中侵权行为准据法,无非视航空器与船舶相同,以登记地国法比之船旗国法。


也有学者,如英国学者莫里斯认为,对于在一国领空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在航空器登记地国法和侵权发生时航空器所在领土上空的国家法律之间作出选择,如果不列颠飞机在从伦敦飞往罗马的过程中,一个乘客对另一个乘客实施了侵权,那么,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航空器的地理位置而将英格兰、法国、瑞士或 意大利法适用于责任问题,似乎有些勉强,一般应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律。


如果侵权是在公海上空发生的,例如美国飞机在从旧金山飞往夏威夷的途中,位于太 平洋的公海上空时,一个乘客攻击了另一乘客,那么,侵权行为地法就为英格兰普通法,应适用表格兰普通法支配侵权人的责任。实际上,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空的侵权行为,所谓适用英袼兰普通法,也就是适用法院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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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本文认为,除主要适用航空器登记地国法外,还可以考虑适用侵权行为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如果侵权行为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或惯常居所,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国籍国法、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对当事人来说更加容易接受。共同属人法原则是各国解决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主要原则,将其作为解决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法律冲突的补充原则,可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航空侵权法律冲突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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