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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韩国强奸犯附条件佩戴电子脚镣? | 律事观察

 qingse1976 2017-05-08


近日,韩国一档法制节目追踪报道了因犯强奸罪而被强行戴上电子脚镣的特殊人群。采访过程中,有的佩戴者表示“戴着这个让我很痛苦,我又不是畜生”;也有的佩戴者认为“这不是给我们机会重新做人,只会打击我们”;甚至有佩戴者因此有了轻生的想法。

作者?木水

来源?律事通


但韩国民众似乎不买账,强烈要求以后应将电子脚镣戴在脖子上,以便能更准确迅速的身份识别,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事件经微博大V转发后,在国内引发热烈反响,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中国是否应该效仿韩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强奸犯实行佩戴电子脚镣制度。认为电子脚镣制度能有效预防强奸犯“二进宫”的大有人在,表示电子脚镣制度侵害人权的也不在少数。


1995年朱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这样写道:


“20世纪以来,尽管几乎每个西欧国家都曾经甚至不止一次地试图引进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没有一个国家建立起美国式的司法审查,相反倒是出现了一种欧洲氏的司法审查。有人可能以日本或其他亚洲国家地区作为法律移植和理性设计的成功范例。但这种成功也许是一种迷惑人的表象。许多学者都曾指出,尽管日本的司法组织架构是西方化的,但日本的法律的社会运作却是根植于其本土。因此,从历史经验上看,我们似乎就可以提出本文的结论,同时也是本文试图论证的命题,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同样的,电子脚镣制度是否适合中国本土法治资源有待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作为一名法律人,在作出论断前,不妨先彻底了解下该制度。


一、What is“电子脚镣”?


电子脚镣,又称电子监控,是指电子设备为监控工具,通过对监控时间表的严格执行,实现对监控对象人身自由的约束,并以社区和家庭为主要场所来改造和监控犯罪嫌疑人,从而达到使犯罪嫌疑人重返社会和不致逃脱的目的。它具有经济成本低、即时、可靠和效果好的优点。


电子脚镣最早出现于美国。1983年,美国新墨西哥州的一名法官首先决定对5名犯人使用电子脚镣,而后其他州相继适用,紧接着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波、韩国等国家纷纷效仿。


其实韩国早于2008年起便开始实行该制度,是亚洲最先适用的国家,只是适用范围较窄。根据韩国法务部统计,自2008年旧《电子脚镣法》实行后,616人中只有1人再犯,4年内再犯率为14.8%,电子脚镣对遏制犯罪效果显著。2010年《对特定犯罪者定位的电子装置佩戴法》(简称《新电子脚镣法》)正式实施,适用范围放宽,向未满16周岁儿童实施性暴力的罪犯或性犯罪惯犯最多佩戴30年电子脚镣。”具体条件为:

①性暴力犯罪得到徒刑判决,且在服刑期间满后10年内再犯;

②犯了两次以上性暴力犯罪,被认证为惯犯;

③对未满16周岁儿童进行性暴力犯罪。


新法实行后,佩戴电子脚镣的罪犯剧增10余倍,达7000余名。


此外,从韩国法务部及其下级网站笔者检索到更为具体的信息。


电子脚镣装置不只是脚镣,还包含住宅监督器、便携电话追踪器两个配件。电子脚镣随时向另外两个配件发送信息,而后配件向管制中心发送电子信号,圈定活动范围,标识活动路径,从而达到小学、中学等特殊场合的接近禁止、路径禁止、私自搬家与外出禁止等监视作用。


当佩戴者接触禁止区域时,管制中心会根据情况进行不同等级的警告,包括监视官会通过便携电话装置联系警告、必要的时候会向周围发出刺耳的警报声等。电子脚镣装置抗腐防水,一次充电可使用半年之久,每套装置约人民币6000元。私自破坏电子脚镣装置将被处有期徒刑7年,可处罚金最高达2千万韩元(约合12万人民币)。



二、电子脚镣在中国适用吗?


电子脚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是刑法理念与刑事政策变迁的产物。当前刑罚的目的已从单纯的惩罚报应发展为矫正犯罪、预防犯罪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并重,刑罚执行逐渐向隐蔽改造与敞开改造相统一,技术性惩罚和情感责备相统一,行刑向轻缓化、社会化、效益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传统的监狱执行成本高,且监狱作为一种惩罚改造工具并不是非常有效。研究表明,在监狱服刑的释放人员比因同样的罪处以缓刑的人员负有更高的重新犯罪率。


电子脚镣的刑罚安全可靠、简单经济,不但具有像任何监外执行的刑法方式一样的社区化性质,而且与以往普通的监外执行方式相比,能较好地控制犯人,并促使其自觉履行规定义务,能较好地帮助犯人重返正常生活,发挥刑罚惩罚和矫正的功能。


在美国、英国、瑞典、荷兰等国,电子脚镣制度成效明显。英国1991年的刑事审判法对电子脚镣作出了明确规定,瑞典将电子脚镣作为刑罚的种类之一永久地载入1999年的刑法典。目前,在瑞典使用电子脚镣的有18000余例。1988年,美国已有33个州使用电子监控,1992年,约有70000名犯人处于电子监控下。德国黑森州目前也正在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脚镣,并取得一定成效。


各国电子脚镣制度的成功实践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早已解决电子脚镣制度的技术问题,具备了借鉴国外该制度的基础条件。


2015年3月29日,上海徐汇区法院针对被告人梁某因琐事与邻居产生纠纷遂多次翻爬阳台方式进入邻居家中盗窃一案,首次将“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自社区矫正宣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接受电子实时监管”等要求一并写入判决书。




该案作为中国首例电子脚镣适用案件,效果显著,社会评价积极。据此,笔者建议在以下领域推广应用该技术:


1、短期自由刑

据统计,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缓刑执行数)的犯人36万多人,2005年为39万多人,是同期重刑犯的2至3倍。大量的短期自由刑犯人在监狱内执行,大大增加了监狱的工作量,使监狱无法集中精力加强对重刑犯的管理和改造,同时也增加了短期自由刑犯人受重刑犯人的不良影响和感染的可能。


对这一部分人中的那些人身危险性低、所判刑期或剩余刑期较短、改造效果好的犯人就可提前释放,在社区和家庭中通过电子脚镣来完成监督改造,这不仅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一个过渡,而且也将大幅度地降低我国犯人在押率。


2、管制刑

作为我国刑罚中唯一的开放刑种,管制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形同虚设”的命运,例如,1999年全国被判处管制的仅占判刑总数的1.21% (7515人),2000年占1.21 % (7822人),2001年占1.26% (9481人),这种低适用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制在执行中监控不到位甚至是无人监控,导致其基本失去刑罚的属性,无从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广应用电子脚镣能够实现公安机关与犯人之间的即时信息交流,加强对犯人的监控。法官也就不用担心管制效果不好,从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3、缓刑

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我国的公安机关一般将精力集中在打击刑事犯罪上,根本无暇承担这一任务,单位及基层组织也由于分布松散等原因而无法配合公安机关,这就造成了有些缓刑犯人处于放羊的状态。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充分监控缓刑犯人的行为与活动范围,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充分发挥缓刑考验期这一制度的缓冲作用。


4、假释

我国法院办理的假释案件极其有限,2004年仅为1万7千余件,2005年为1万8千余件,比率基本上保持在2%左右,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也是假释考验期内公安机关监督的缺失,致使实践中除非犯人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否则假释就意味着自由,这样的假释当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可及时对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的各种表现进行了解、掌握,从而确保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应减少对社会的威胁,无疑也能提高假释的实际效果。


5、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变通,在我国主要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和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由于监外执行只是暂时的措施,所以从理论上讲,不少监外执行的犯人最终还是要重回监狱,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但对于那些经过严重疾病身体刚刚恢复,或者刚过哺乳期的犯人,并不是最佳的做法。


如果能推广电子脚镣的应用,就可以对剩余刑期较短、身体刚恢复的犯人或刚过哺乳期的妇女不再收监,而改对这部分犯人适用假释或减刑。另外,推广应用电子脚镣,还可给那些因一方长期关押导致夫妻分居、家人无法相见的犯人提供短期相聚、共同生活的机会,从而使其与家人保持联系,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6、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逃脱罪责。对犯罪性质不同、人身危险性高低有别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之类的措施,罪行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则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我国的办案机关一直重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却极低,这种做法既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权利,也不利于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办案机关担心犯罪嫌疑人逃脱而不愿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如果能在强制措施中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则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监控,自然也就可以扩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从而降低审前羁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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