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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浅谈现场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345

 卓越睿鑫 2017-05-11

来稿邮箱:wesword@qq.com

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由于现场笔录及勘验检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办案人员忽略或者简化。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执纪监督工作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严,做好现场笔录及勘验检查笔录也变得不可或缺,本文将从使用依据、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三个方面简要分析一下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现场笔录及勘验检查笔录,供大家参考。

一、使用依据

1.使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第二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第九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在需要时,可以运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第七款规定证据含勘验、检查笔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制作笔录或勘验、检查报告,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拍照、录像。

2.相关概念。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以纪检机关的名义制作现场笔录;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纪律检查机关在需要时,还可以运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勘验检查笔录等。

二、使用范围

1.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纪检机关对有作案现场的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笔者认为,这里的非刑事案件主要是指违反党的六大纪律(未触犯法律)的案件,在违反六大纪律的案件中可视情况制作现场笔录。如违反政治纪律里的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对有关活动现场检查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违反组织纪律里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违反廉洁纪律里的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群众纪律里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等。

2.公安、司法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纪律检查机关在需要时,还可以运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勘验检查笔录等。如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用于存放贪污受贿所得的场所进行搜查时所作的笔录;公安机关对党员干部实施的人身伤害类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时所作的笔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纪检机关在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干部的纪律责任时,可以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纪律处分意见,不需依据勘验检查笔录。因此笔者认为,纪检机关使用公安、司法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一般是在刑事判决、裁定、认定尚未生效,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需给予纪律处分时,且此时纪检机关要经核实后方可使用。

 3.监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监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一般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行政监察对象违反政纪案件时所制作。如违纪对象不是党员,则对其有关违纪场所进行检查时则需以监察机关的名义制作勘验检查笔录。

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工作纪律案件时,使用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勘验检查笔录比自己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更为恰当、专业。如对有关违法建设调查追责时,可要求土地、规划部门制作违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追责时,可要求安监等部门制作。监察机关经审查并注明笔录来源后,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使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即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其一,现场检查(勘验)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其二,现场检查不得超越检查范围。其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检查后第二天追忆制作检查笔录。其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交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填写意见并签名同时见证人和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绝和不能签名的原因。

2.记实性原则。

记实性原则,就是要求真实地纪录检查(勘验)的全过程。例如(1)记录检查勘验的方法和手段包括纪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它证据、邀请见证人等情况。(2)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纪录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是否在场,是否按要求提供凭据、证明等。(3)记录对违法物品和证据采取的相关措施,如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措施及物品数量的清点过程。

3.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就是要准确的反映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位置和检查物品的数量、质量、重量等。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准确纪录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应精确到分钟。二是检查的地点要具体、明确,应填写到被检查地的门牌号。对没有门牌或地点情况复杂的要选择好参照物,方向、距离要准确无误,必要时还可以绘图说明。对物品放置的地点、位置、数量和摆放方法都应准确纪录。三是对检查中出现的各种数量、重量、距离等要精确不能使用“大约”“大概” “左右”等不定词语。

4.客观性原则。

所谓客观性原则就是要真实反映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性。切忌主观推测主观臆断,使用“非法”“违法”“擅自”等定性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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