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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亲友办歌厅,歌厅盈利却没拿到分红,怎么回事?|案件快递70期

 lgzlawyer 2017-05-11

法小妹

与亲友创办歌厅,根据合伙协议,歌厅产生的利润按各位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歌厅盈利状态可自己一直未拿到分红,怎么回事?


案情介绍

2010年3月,李某和亲友赵某、陈某、严某、孙某、钱某创办了一家歌厅。根据合伙协议,李某出资300000元,占9.375%的财产份额,歌厅产生的利润按各位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歌厅每月向合伙人提供经营报表并进行利润分配。2010年至2013年,李某按月获得分红。2014年1月开始,歌厅处于盈利的状态下,李某未获得分红。

李某在与歌厅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歌厅提供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的经营情况报表,并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利润分红约8.3万元。

被告歌厅辩称:李某已不再是歌厅的合伙人,与歌厅的分红无关。

李某提供的《某夜总会历史问题的解决方案》没有全体合伙人签名,对歌厅没有约束力,不能证明李某是歌厅的合伙人;歌厅有进行内部事务管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是否分红,歌厅已于2015年4月21日召开合伙人会议,明确投入装修、更新设备的预算已经超出净利润,暂不分红;2015年的经营状况不容乐观,歌厅合伙人近一年没有分红,李某没有证据证明歌厅向其他合伙人分红,也没有证据证明歌厅在其退伙后仍向其发放分红。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张露  

惠山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审判结果

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歌厅向李某支付分红7.7万余元


裁判说理

案涉《某夜总会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夜总会历史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协议均中确认李某系歌厅的合伙人。2015年4月21日的歌厅合伙人会议决议亦载明李某系歌厅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李某提供的2014年1月至5月的歌厅营业情况分析表,载明另一合伙人陈某的出资比例为9%。歌厅确认2014年前,陈某在歌厅的分红都发放至张某的银行卡上。赵某分别于2014年2月9日、2014年3月4日、2014年4月3日向张某转账支付的金额与上述营业情况分析表中载明的陈某持有的财产份额及歌厅的分红金额相符,足以证明李某提供的2014年1月至5月的歌厅的营业情况分析表是按比例发放分红的依据以及赵某向张某转账支付的钱系歌厅向陈某发放的分红。

歌厅已按出资比例向合伙人陈某发放分红,则也应按出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发放分红。李某作为合伙人之一,有权要求歌厅支付分红。根据李某提供的2014年1月至5月的歌厅营业情况分析表上载明的分红金额以及李某9.375%的出资比例可以得出李某的分红金额。故李某有权请求歌厅向其支付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分红。

法官评析

因合伙所引发的纠纷多发生于关系较好的亲戚及朋友之间。为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简单合伙或成立合伙企业时,首先要加强对于合伙人的信誉、偿付能力等的考察,同时还要注意应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并在合伙协议中详细注明合伙人数、出资比例、投资总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经营范围和经营形式、入伙退伙散伙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伙人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完善的备忘录,履行好各自的合同义务,落实好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做到有约可依,按约履行,不要因为怕麻烦、碍于面子等心理而不签合伙协议,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同时要注意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对账目进行管理。此外,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材料,在纠纷发生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供稿单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公众号ID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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