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巫元明 律师 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某专业工程系由发包人指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承包的,总包方未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分包工程发生如质量、安全、工程等损失,中保人是否一定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即使分包单位系发包人指定的,即使总包方没有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一旦分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总包方对工程的管理义务和责任,因此,总包方也要承担责任。只是,在总包方承担责任的同时,发包人需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过错责任。 总包方若要免责,则只能要求开发商就该专项工程直接进行发包,不将该工程纳入总包施工范围。 特别声明:我们的回答仅代表个人的观点,不构成对法院最终裁判结果的实质性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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