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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怎样处理?

 端木雪松 2017-05-15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3日,原告张某向原密云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原密云县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密云县政府密政函〔2011〕86号批复及呈报文件。2014年10月17日,原密云县政府出具《政府信息征求第三方意见书》,就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征求北京京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密公司)、北京首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政公司)、密云县檀营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檀营乡政府)的意见。


三家单位的意见均为:同意公开密政函〔2011〕86号批复;《关于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拆迁实施方式等问题的请示》中就檀营项目拆迁实施方式问题请示内容的第八条、第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不同意公开此两条内容,同意公开除此两条内容外该文件的其他内容;《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不同意公开。


2014年11月25日,原密云县政府作出被诉《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并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原告邮寄送达。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现答复如下:第三方同意公开密政函〔2011〕86号批复,因此,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关于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拆迁实施方式等问题的请示》的部分内容,第三方认为该文件中就檀营项目拆迁实施方式问题请示内容的第八、第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此两条内容,同意公开除此两条内容外该文件的其他内容,因此,本机关对此两条内容不予公开,对除此两条内容外该文件的其他内容予以公开。第三方认为《密云县檀营乡居住区储备开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合作协议》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因此,本机关不予公开。”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密云县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判令被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

本案中,被告虽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但未能充分说明其判断的依据与理由,属认定事实不清,故被诉告知书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关于撤销被诉告知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可否作区分处理等问题尚需被告进一步调查、裁量,并在此基础上重新作出答复,故原告关于判令被告公开其所申请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撤销原密云县政府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张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具有初步的审查判断职责,审查的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即“不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对履行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审查判断职责的事实进行说明或举证,法院则应审查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行政机关未能充分说明其认定商业秘密的判断依据与理由,则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被诉告知书应予撤销。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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