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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诉权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

 皇室小布丁 2017-05-15

诉权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

 

【裁判要旨】

1.针对同一诉讼标的的重复起诉行为,应予禁止;对滥用诉权、恶意多次重复起诉的行为,应予规制。

2.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但需指出的是,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诉权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公民应理性、正当行使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案号】(2016)最高法行申4232号行政裁定

 

【案由】再审申请人张红玲、张红艳、张吉安(以下简称张红玲等3人)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淀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再审请求和理由】

1.依法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063号行政裁定(请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300号行政裁定。2.依法责令海淀区政府履行职责,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海淀区政府制定海政会〔2012〕72号会议纪要并实施拆迁腾退行为违法。

 

【再审判案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针对同一诉讼标的的重复起诉行为,应予禁止;对滥用诉权、恶意多次重复起诉的行为,应予规制。本案中,张红玲等3人不服海淀区政府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已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告知书违法。在其诉请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行初字第1126号行政判决驳回并已提起上诉的情况下,张红玲等3人又针对同一被告、同一行政行为,以相同的诉讼理由于2016年另行起诉,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已构成重复起诉。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张红玲等3人关于海淀区政府制定海政会〔2012〕72号会议纪要并实施拆迁腾退行为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与本案并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行使诉讼权利,但需指出的是,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诉权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公民应理性、正当行使诉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案重复起诉行为十分明显,张红玲等3人明知其起诉已被一审法院明确认定为重复起诉后,仍坚持提起上诉并申请再审,违背诉权行使的必要性,应认定属于滥用诉权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与规制恶意诉讼,均是审判权的应有之义,对于张红玲等3人今后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应从严审查,其须证明具有诉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再审定案结论】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红玲等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红玲等3人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人员】

 审判长:耿宝建,代理审判员:周觅,代理审判员:夏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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