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华是一家制衣公司的员工,平常由他开着一辆小货车给客户送货。2015年4月19日下午,朱华拉着一车货品前去送货,途中与刘刚违章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货车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认定由刘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华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认定该货车轻度受损。随后车辆被送至4S店维修,共产生修理费4000元。但是当制衣公司拿着修理费发票找保险公司商量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朱华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为理由拒绝理赔。制衣公司经协商依旧没能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就向太仓法院提起了诉讼。 制衣公司认为,公司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约定有附加不计免赔,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并且保险公司及时派员对投保车辆进行评估,并对车损部位及程度、零部件维修更换所需费用等项目提出报价。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及时理赔,现保险公司主张无责不赔没有任何依据。保险公司答辩称,当时进行车辆定损是应了制衣公司的要求,定损的目的是便于锦华公司向直接侵权人索赔。制衣公司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责任,所以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听取双方的意见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能尽快达成一致以解决纠纷。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制衣公司修理费4000元。 法官提醒,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对于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害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第三方索赔,也可以向第三方的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承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当事人制衣公司有权选择保险公司进行车损理赔,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理赔,并可以就赔偿金额向责任方代位求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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