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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由谁承担?

 贾律师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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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往往会根据需要对外签订合同,而当公司成立后或者公司不能成立时,对于此前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或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就会涉及到责任承担问题。本期法信小编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整理了相关资料,供读者参阅。


法信码 | A2.G17159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法信 ·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答记者问

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答: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在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对外订立的合同有的是为了设立公司即为了公司利益,有的则可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一般来讲,前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后一类合同中的责任应当由发起人自己承担。但是实践中,上述合同的相对人往往并不能确切地知道该合同是为了实现谁的利益,也不知道合同最终的利益归属,所以如果按照利益归属标准来确定合同责任主体,将使合同相对人的利益面临较大风险。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按照外观主义标准来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

具体来讲:

其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由于对相对人而言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即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这表明公司愿意成为合同主体且合同相对人也愿意接受公司作为合同主体,此时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符合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故我们规定可以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其二,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由于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设立中的公司,所以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这表明发起人实质上不是以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合同相对人也明知公司不是合同主体,故此时不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所以我们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存在上述情形且相对人非善意时,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此时合同责任仍由发起人承担。


法信 · 相关案例

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未予明示确认,亦未实际履行合同,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深圳市维业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路通路桥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市恒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公司未对该合同予以确认,亦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亦不承担合同责任。

案号:(2013)民提字第21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4-15


2.债权人享有向发起人或公司主张权利的选择权——焦作盛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李坚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向该发起人主张权利。成立后的公司对发起人行为予以追认的,债权人亦可以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但债权人享有向发起人或是公司主张权利的选择权。

案号:(2014)焦民一终字第12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22期


法信 · 权威观点

一、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1.发起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与公司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内容虽然与公司的设立行为有关,但是发起人以个人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合同,合同双方的当事人为发起人和第三人,主体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因此,如果公司成立失败,合同责任应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是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则在发起人和公司之间进行权利义务的移转。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的与公司设立行为有关的合同

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设立中公司的事务执行人,设立中公司通过发起人实现其一定的权利能力,通过发起人的代理取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设立中公司的行为。当然,这些行为必须以设立公司为目的。因为只有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行为才能视为设立中公司行为能力范围以内的行为,否则就是超出了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能力范围,是设立中公司无权行使的行为,应归于发起人自己的行为。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行为都是特性明显,怎样确认发起人行为是否以设立公司为目的,我国《公司法》第91条关于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中规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创立大会审议确认发起行为的正当性,如果发现发起人有不当行为,应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虽然合法成立,但公司创立大会拒绝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部分权利义务,发起人对公司享有诉权,可以由法院裁定公司拒绝承认设立行为所生的部分权利义务是否正当。公司设立成功,经过审议的筹建公司行为的后果由成立后的公司承继;如果公司设立失败,这些行为的后果则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注:上文提到的“《公司法》第9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中已修改为“第90条”】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


二、发起人冒用公司名义签订与设立行为无关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原则上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判断合同的效力,对发起人“冒用公司名义签订与设立行为无关合同”的行为,本来应由发起人承担个人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接受了此合同,则合同的当事人更新为公司和第三人,合同责任也转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成立后拒绝接受此合同,那么合同责任就由发起人承担。对于双方均清楚“公司尚未组成这一事实的合同”,发起人或者公司尚未享受到合同利益时,损失由第三人承担。发起人或者设立中公司享受到合同利益时,则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以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作为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这样才是真正地保护第三人和公司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2月出版)


三、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订立的合同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此种合同的责任可能发生争议。合同相对人可能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能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也可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此外,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向公司主张了责任,公司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向发起人追偿的,也发生公司设立纠纷。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课题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3月出版)


法信第482期

内容编辑: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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