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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题(十)

 浮生偷闲 2017-05-18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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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练习案例分析题

仅供题型参考

标准答案请结合最新】法律法规



案例二十四

案例分析




许某,男,1989515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李某,男,1980229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供应科保管员。

王某,男,1983716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何某,男,1988112日生,吉林市人,某厂保卫科门卫。

赵某,男,1994913日生,吉林市人,个体。

2010910,吉林市某厂材料供应处保管员许某、李某合谋先后从本处仓库盗取紫铜件6(每件价值3000),放在厂内一个车间的僻静处,12日,许、李二人趁下班时间用衣物将2个紫铜件包裹带出工厂,以每件200元价格卖给赵某的废品收购站,门卫王某在上夜班时发现许某、李某藏匿的紫铜件后,伙同另一当班人员何某将剩余的4个紫铜件扔到工厂大墙外,第二天早下班后,二人将4个紫铜件找到,以每件220元价格卖给赵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于1018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归案,经讯问,许某等四人均对所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日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全部刑事拘留,1020办案人员在看守所对5名嫌疑人进行第二次讯问,并查明赵某未满16周岁。1022,区公安分局解除对赵某的刑事拘留将其释放。


问题



1、请说明对许某等5人如何定罪?

2、公安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存在哪些问题?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答:许某、李某身为企业的保管员,对仓库内的生产资料负有保管的职责,二人将铜件盗走,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只将2只铜件运出工厂大门,既遂数额为6000元,不够数额较大,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王某、何某身为企业保安,但对铜件不负保管职责,将铜件盗走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赵某虽然以废品的合理价格收购许某等人的赃物,但赵某身为废旧金属收购人员,应当知道许某等人出售的物品系企业生产所用,且数额较多,赵某为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收购,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其作案时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答:问题在于:

1)拘留24小时未讯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拘留人员,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本案办案人将嫌疑人刑拘二天后才进行讯问;

2)发现嫌疑人不该拘留的,未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本案公安机关将赵某刑拘二天后发现了赵某不满16周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立即释放,但却在二天后才解除对赵某的刑拘,将其释放。


案例二十五

案例分析



2011112523时许,被害人赵某向丁市公安机关报警称:当晚1050分左右,其骑电瓶车经过丁市某地时,被合骑一辆摩托车的三名陌生男子将其脖子中的一根黄金项链(约重20克,价值7500元)抢走后,被赵某发现,就伸手抓住坐在摩托车最后面的一名男子,并将其拉倒在地,另二名男子发现后,就停下摩托车,伙同拉倒在地上的男子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受伤后(后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三名男子逃走。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指认,于201111252310分在案发周围将三名嫌疑人抓获,后经民警出示工作证件后,遂以涉嫌抢劫罪将该三名男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经审查发现,三名男子分别名叫甲(15周岁,丁市人)、乙(17周岁,丁市人)、丙(19周岁,丁市人),三人对上述事实供述不讳。2011112611时许,该案因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对三人的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201111271时许,该市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刑事拘留,甲分案另处。在刑事拘留期间,乙、丙二人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申请对乙、丙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第六天向二人的家属口头答复:乙、丙二人因涉嫌暴力犯罪,不能取保候审。

20111225,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许逮捕,20111231经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丁市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对乙、丙二人执行逮捕。201231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分案分别)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


问题



一、该案件中,甲、乙、丙三人如何定性?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哪些是错误?


参考答案


一、答:甲不构成犯罪,乙、丙二人构成抢劫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答:1、对甲的口头传唤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是错误的。

2、在传唤的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是错误的。

需要对被传唤、拘传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传唤、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拘传。该案于201111252310分将嫌疑人传唤到公安机关,直到201111271时执行刑事拘留。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传唤的二十四小时后才刑事拘留。

3、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未按规定答复申请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取保候审的决定。如不同意变理强制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应口头告知。

4、逮捕后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超期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该规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不得超过二个月,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该案中乙、丙二人于20111231日被执行逮捕。该案逮捕后的侦查羁押的最后一日应为20122月的最后一日。因而该案在201231日丁市公安局以乙、丙二人涉嫌抢劫罪向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起诉是错误的。

5、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乙提供辩护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案中乙为未成年人,其在公安侦查期间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该案甲、乙系未成年人,在讯问时,未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该案中甲、乙系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案例二十六

案例分析



甲在20071210日开小轿车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车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遂掏出一把匕首架在乙的脖子上,让乙把包内巨额现金拿出,乙遂把包内5万元全部拿出。甲看到乙很爽快,遂起进一步敛财的念头。甲将乙用绳索捆绑。并打电话给乙的家属,让乙的家属拿5万元赎人,并不让报警,报警就撕票。乙的家属按照甲的要求在去往A市某路段将5万元交于甲,甲当场将乙释放,后甲开车迅速向A市逃窜。乙遂报警,侦查人员张某、刘某二人在去A市的路段发现了逃窜的该小轿车,当时该路段车流量较大,张某、刘某为了防止其逃跑直接用枪打破该小轿车的前轮胎,造成该小轿车侧翻,但甲擦伤出血受轻微伤,后张某、刘某二人直接将甲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讯问过程中,虽有乙和其家属的指认并查获赃物,但甲拒不交代。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此十分气愤,对甲进行殴打,致甲轻伤。在这种情况下,甲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A市所犯的以下罪行,20068月的一天晚上其在A市一巷道内行走时发现一女子非常漂亮,且穿着暴露,遂其色心,想摸该女子,其上前对该女子胸部、阴部等处乱摸。后该女子喊叫,甲逃跑。该女子当时没有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寻找也未能找到该女子核实情况。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甲称其认罪口供均系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他刑讯逼供所致,推翻了以前所有的有罪供述。经检察人员调查核实,确认了侦查人员张某、刘某对甲刑讯逼供的事实。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甲以及侦查员张某、刘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参考答案


1)甲持刀向乙索要财物,乙在暴力威胁下将财物交于甲。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甲将乙捆绑并向乙家属索要财物,并称乙的家属不给钱就撕票。甲的行为构成绑架罪。(3)甲出于猥亵女子的目的,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乱摸该女子胸部、阴部,后因该女子喊叫甲逃跑。甲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4)张某、刘某对甲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5)根据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侦查机关利用殴打等暴力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的供述予以排除。所以甲的供述予以排除,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定罪,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与绑架犯罪行为仍可认定;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而不能成立。

6)因甲的强制猥亵妇女罪不能认定,甲的特别自首也不成立。

7)张某、刘某在发现该小轿车时,根据公安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应及时和所属机关联系,汇报情况请求增援。甲使用枪支前未进行口头制止,违反规定,该路段车流量大,使用枪支后会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开枪,应使用其他强制措施让甲停车。该小轿车侧翻后,甲擦伤出血,应先对甲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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