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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惹上涉税风险

 郑兴故里 2017-05-20

  案情:

  某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有房地产老项目,也有房地产新项目,财务人员按规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新项目按照一般计税项目缴纳增值税。企业购入的汽车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共用的固定资产(汽车)购进时所产生的进项税额都能全部予以抵扣。该企业购进汽油用于上述汽车的,财务人员认为,既然汽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那么购进汽油用于该汽车的,汽油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因此,将进项税额均予以抵扣。但是,税务检查人员查到这种情况时认为,该汽油的进项税额不得全部抵扣,而应当在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之间进行拆分,用于一般计税项目部分的汽油对应的进项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要求该企业补缴了增值税,并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

  解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是可以全部抵扣的。仅是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其他的货物,服务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共用的情况,要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要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因此,只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划分不清哪些货物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哪些货物和服务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就需要按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予以剔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也就是说,如果购进的货物无法划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和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应当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剔除。

  因此,案情中,该企业的汽车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办法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但是购进货物(汽油)的进项,应当按照规定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剩余用于一般计税办法项目的部分方可抵扣。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是符合规定的。

  提示:

  财务人员在理解税收政策的时候要准确,融会贯通,不能只看一条规定,按自己的理解去执行。不要因理解不到位而无意间扩大了抵扣的范围,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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