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依照广东省(粤建安字[2007]88号)《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进行备案登记,现依据广东省建设厅(粤建安函[2008]273号)《关于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和(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请按照以上要求提供以下原件资料复验: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购销合同;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说明书、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八)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复验不通过,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和(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要求,取消产权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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