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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言不合就“人肉搜索”?这是刑事犯罪!

 成功属于俊 2017-05-22

来源:共青团中央

那些年发生的“人肉搜索”




#陈自瑶#



2001年,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自己女朋友”的美女照片,引起网友关注并开始搜索。很快,这位名叫“陈自瑶”的女子大量个人资料被公布于网络。“陈自瑶事件”被认为是第一起“人肉搜索”的案例,但那时候还没有“人肉搜索”的说法。



#虐猫女#



2006年2月,一网友发出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时髦女子用高跟鞋将小猫踩死。不久,网友发出“宇宙通缉令”,不少网友悬赏捉拿“凶手”。很快,该女子虐猫地点和她的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曝光,“虐猫女”被解除职务。



#死亡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女白领跳楼身亡。之前,她在博客中将寻死原因指向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贴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随后有网站将该女子丈夫的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全部曝出。部分网民自发到该女子丈夫和家中进行骚扰,造成当事人严重困扰。



#花季少女投河#



2013年12月2日,高中生琪琪(化名)到某服装店购物。不久,购物时的监控截图被该服装店店主发到微博上,称图中女孩是小偷。同日,琪琪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琪琪跳河身亡。



#上海地铁色狼#



2014年6月30日,一段“地铁9号线男子摸女生大腿”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被骚扰的当事女乘客报案后,男子否认骚扰行为。之后,多名网友公布视频中男子及其妻女照片、电话、住址、单位等具体信息。男子家庭被不断骚扰,男子被迫辞职。



#成都女司机#



2015年5月3日,成都女司机卢琴驾车变道后被打的“微视频”,演变成一部播放一整周的“电视连续剧”。网民们通过“人肉搜索”,将卢琴的照片、违章信息,甚至开房记录等私人信息进行了一场彻底曝光,如同被“游街示众”。约10天后,卢琴发布道歉信,恳求大家能“到此为止”。



#高考作文原型遭人肉#



015全国各地高考作文试题公开后,不少人发现今年考题的一大特点:来源于现实。新课标全国一卷的“孩子举报老爸(材料作文)”也有新闻原型。这个新闻原型被“人肉”出来,遭大批高三生恶语相向,造成当事人的困扰。



其实,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2012年,一部关于“人肉搜索”题材的电影《搜索》就受到观众热捧。



越来越多的案例,让我们认识到,网络时代所谓的“人肉搜索”,必须引起重视。



“人肉搜索”带来的危害



如今,“人肉搜索”已成常见事件,并且往往只是起源于某件小事,因为网友的聚集和搜索,已经演变至无法控制的局面,当事者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披露于网络。在此种披露的过程中,有些网友觉得理所当然,都站在一个审判者的高度,而结果亦是五味杂陈。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网络顽疾,这种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深受网民痛恨。如果不加以合理规制,很容易衍变成一种网络侵权行为,从而成为隐性暴力。它甚至还可能侵害到当事人各种人格权,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等,有时还会牵连其家人、朋友和单位。


总之,不管起因如何,部分网友没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考虑问题,极力挖掘他人隐私,并肆意散播在网络上,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人肉搜索”立法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等法律将相继实施,明确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违法刑事犯罪行为。




哪些信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个人信息
 


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个人信息的界定为:




“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




即将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明确,个人信息是指: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此次,《两高解释》扩大了个人信息范围,明确“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增加了能够识别自然人活动情况的“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内容。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有何法律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两高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本条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也就是“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纳入了刑法适应范畴。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如何规定:本条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内容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如何依法认定
 


《两高解释》新闻发布稿针对司法实践的情况,对“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二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属于第二种,即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予以发布,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布于众,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且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传播面更广、危害更大,往往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情节严重”情形。




遭遇“人肉搜索”泄露信息怎么办
 


◆ 首先是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可见,查处“散布他人隐私”同样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在此也建议各级公安机关,对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破大案、打团伙固然十分重要,但“人肉搜索”侵犯个体信息的“小案”是“民生案件”,公安机关同样要担起法定查处职责,否则既是渎职,也会寒了受害人的心。


◆ 其次是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就是目前已经归并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受到“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后,可以及时通过公证部门取证、聘请律师提起刑事诉讼。在此提醒,即便是自诉,依然建议受害人先报警,警方调查以及治安处罚的相关文书也可以作为刑事自诉的重要证据。





人们天然有着对正义的外在追求,对稳定秩序的内在需求。这在网络上,也并不例外。如果将这种追求与需求寄托于简单的以暴易暴、同态复仇,我们只能与正义渐行渐远,网络秩序也将越来越糟。


最后,提醒那些“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的网民,抓紧在6月1日前清理相关信息,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溯时间不是“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行为的发生时间,而是被泄露信息是否在有关法律实施后依然在网上存在、传播。


依法治网不是空话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的重拳已经扬起

奉劝那些打着“正义审判者

幌子的人

莫到面对铁窗空留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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