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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显神通?当心招来牢狱之灾

 邓世运刑事律师 2019-12-27

    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部分基于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个辨别真伪,部分又基于通过匿名知情人提供数据的方式搜集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众运动。

    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个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甚至只是一个不合常理的事件的主角(如很黄很暴力)。事件发生后,相关人或对事情真相好奇者,往往在网络论坛上发表帖子,列出已掌握的人物资料,号召网民帮助查出该人的身份和详细的个人资料。而响应者通过互联网,人际关系等手段,寻找到更多的资料,并以总结形式再次发布网上。

    5月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6月1日施行后,在网络公布“人肉搜索”结果的后果,将可能招来牢狱之灾。

    在“人肉搜索”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布于众,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第三条,此类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刑罚可达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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