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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带大家继续解读 个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 包括所有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职工(含事业编制人员和劳动合同制个人),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带单位成立批文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人员花名册、单位当月工资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就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3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工资的1.5%; 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2%; 45周岁以上按缴费工资的3%计入个人账户。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的5%划入; 个人缴纳的2%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因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导致欠缴、漏缴医疗保险的,补缴费用不划入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共同缴纳,退休人员单位和个人不缴费。 1、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医疗消费水平等因素,执行相对统一缴费费率。 即石屏县、元阳县、绿春县、红河县、金平县、屏边县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9%计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州直、个旧市、开远市、蒙自市、弥勒市、建水县、泸西县、河口县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0%计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计缴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 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州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州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州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不低于全州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参保地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基金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住院起付费一类收费医院700元,二类收费医院500元,三类收费医院300元,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起付费以内由个人自付,起付费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州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55岁以上89%、55岁以下87%,州外住院统筹基金支付55岁以上85%、55岁以下83%,超过5.5万元以上的,由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哪些情形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经批准转院或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行为; 自杀自残、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的就医行为; 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 超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药品费用; 超出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之外的医疗费用; 超出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之外的服务费用; 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病人住院护工费、救护车费、院外会诊费、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气功费、减肥费、戒烟费、戒毒治疗费、性病治疗费等; 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 法医鉴定、劳动伤残鉴定费用;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属其他保险和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超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的高额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用。 物价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上年度全州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5‰确定次年的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为274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65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全额由个人缴纳。 参加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一般病种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特殊病种支付92%。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共付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 可以拨打人社局电话咨询哦! 咨询热线:2122422 点击可回顾 第一期 ↓↓↓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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