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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不喜欢起诉后介入案件?

 Mr.ying 2017-05-22

最近有两位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我,认为我的报价有些超出他们支付能力范围。我不愿意降低标准,他们提出“折衷”方案是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再聘请我代理。其实,作为刑辩律师一般都不喜欢起诉后介入案件,这就使得外围“伏击战”失去空间,只能是“兵临城下”的“巷战”。


对于可能无罪的案件,辩护律师介入的“黄金节点”是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此时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查找到“无罪辩点”及时通过侦查机关“自我纠正”避免冤假错案。即使侦查机关不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还可以在批准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批准逮捕阶段其实是冤假错案法律风险从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转移节点,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充分告知”错案风险,此时最容易被检察机关视为“帮手”。大量的无罪案件都是再批准逮捕阶段被“有效拦截”,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扮演着“第三方”法官角色,他们也愿意借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审视侦查机关的有罪意见。


辩护律师在审判前及早介入刑事案件办理,一方面提醒办案机关“依法办事”,调查取证不规范不合法极有可能被辩护律师发现并提出“排非”程序;另一方面也是提醒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给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的家人并没有抛弃你。即使该案件不是无罪案件,律师的介入也会让犯罪嫌疑人免受不白之冤。办案机关更规范办案,犯罪嫌疑人更真实供述,辩护律师成为关键推手。

许多办案机关并没有按照程序规定调查取证,甚至按照案件需要制作笔录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名,这是大量冤假错案存在的源头。辩护律师在起诉前介入特别是侦察机段介入,可以提醒犯罪嫌疑人如何核对讯问笔录、如何查对鉴定意见、如何关注现场勘察报告,这就使得那些不合法不规范的证据被排除在取证阶段。


案件经过刑事侦查与审查其起诉,再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许多不规范不合法的证据未经律师审查很容易误导法庭。辩护律师在起诉后再介入,大量证据“木已成舟”,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能被法庭接受毕竟是极少数。曾有公诉人直言不讳,你在我们制作好起诉书并报给领导之前提出不同意见是帮助我,但在领导核准起诉书之后我也只能“坚持到底”。这也提醒辩护律师,说服公诉人最好的时间节点是在起诉书报送盖章前,审判阶段公诉人有义务“坚持到底”支持诉讼

起诉后聘请律师,看起来“节省了律师费”,其实节省的是家属可能无罪释放或更轻判决的有利结局。刑事案件关系到家属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安全,真的值得在此律师锱铢必较吗?将无罪或轻罪案件拖到法院审判阶段处理,一方面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司法纠错成本,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被更长时间羁押,放弃性质有效的“审前辩护”,当事人家属何必如此?

 


    余安平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律师还是新浪博客元老博主“一梭烟雨”,搜狐历史频道主笔。主张“审前辩护”,是“无罪辩护争取无罪释放或轻罪判决”的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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