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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英泽 | 水井与北方乡村社会(上)

 xufj91 2017-05-23


作者简介:胡英泽,山西大学教授,历史学博士。

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55-78页。

内容提要:本研究利用田野调查所搜集的水井碑刻及访问材料,考察了明清以来山西、陕西、河南等北方地区的水井习俗,勾画了北方乡村生活用水的情境。通过水井制度研究表明,北方乡村水井在建构社区空间、规定社会秩序、管理社区人口、营造公共空间、影响村际关系等方面有重要作用。水井制度突出了地缘关系,反映了北方乡村社会的特质,对之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北方传统乡村社会的认识。

关键词:近代;水井;乡村社会;民间文化

19世纪末,在华北的一位西方传教士曾写道:“水井确乎是中国乡村外部装备的一个重要特征。”[1]北方村庄内外分布着数量不等的水井,用于解决生产与生活用水,这是北方乡村社会的一大特色。北方与南方的地理环境不同,在生产和生活用水方面的差异显而易见。南方雨量较充足,江河湖泊多,还有星罗棋布的大小塘堰,获取生产和生活用水较易;北方地区降雨量小,河流较少且多为季节性浅河道,地下水位深,要取得生产和生活用水较为困难,通过凿井以取得水源就成为必要了。[2]“土厚由来产物良,却艰致水异南方,辘轳汲井分畦灌,嗟我农民总是忙。”[3]这虽然是乾隆皇帝感叹井灌植棉的艰辛,却也生动地书写了北方与南方在用水方面的差异。

凿井是中国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早在原始社会后期(约6000年前)就已经出现了水井的雏形。凿井技术的出现,使人们摆脱了对江、河、湖、泊、泉等水源的依赖,扩展了生存和发展空间,为农业聚落形成创造了条件。“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这首传唱千古的《击壤歌》,既反映了一种治世的社会理想,又精炼传神地勾画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特征。《周易》井卦中的“改邑不改井”,《孟子》尽心章句的“民非水火不生”,晋祠难老泉柳氏坐瓮的传说,电影《老井》的轰动与获奖,在讲述关于用水的哲理与故事的同时,也为我们研究北方传统乡村社会提供了一个视角。

随着农业社会的发展,水井与聚落的关系日益密切,在基层社会单位的建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献通考》载:

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司,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无有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性情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迄乎夏殷不易其制。[4]

这段谈及水井的内容是与乡党、版籍、职役这些国家基层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与《击壤歌》联系、与《周易》《孟子》这些典籍参照,实际上梳理出一条自上而下的、基于上层与精英角度的研究路径。对于上层而言,他们胸怀天下大治的理想,将其寄托于乡村社会的秩序,而乡村社会的秩序建立在“八家为井”的乡邻同井汲饮的基础之上。考于史籍,我们却发现上层或志书有关水井的记载不是少而又少,就是只涉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水井灌溉,所以几千年来我们都熟悉“凿井而饮”的社会理想,但缺少民间的具体实践经验,而后者对研究传统乡村社会的意义不言而喻。

古人关于水井的研究和论述主要集中在凿井技术和农业生产方面。[5]今人对水井的研究较多,就笔者所见,包括以下几方面:考古学研究主要利用考古发掘,分析水井之年代、形制、水井发明的意义等[6];水利学研究主要探讨的是凿井技术、水井灌溉与农业生产之关系[7];民俗学研究主要探讨与水井有关的民俗事项、民间文化、民间传说[8];乡村地理学研究主要考察水井与村落布局、形态之关系[9];此外,民国时期的一些调查报告也有涉及水井的内容[10],并较多地为学界所引用,其中的水井习俗似乎有概念化为华北“模式”的趋势,其实,这些调查报告只涉及山东、河北两省处于平原地区的少数村庄,与河北、河南、山西、陕西等省份位于黄土高原或部分属于黄土高原的广大地区相比,并不能反映地区的总体特征,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完善和修正。

目前,从社会史角度对乡村社会的水井进行全面考察的论文还比较少见[11],这与研究者的学术旨趣、学术观念有关,也与传统社会各阶层对不同功用的水井给予不同的关注有关。政府与地方官员对与农业生产相关联的井灌关注较多,以发展生产保证国家正赋,而广大范围的乡村社会,其日常生活用水则处于一种自为的状态。民国时期的一些官员已开始对政府凿井仅为“灌溉农田,增加生产”提出质疑,认为开凿饮水井可以解放劳动力,从而间接达到促进生产之目的。[12]

乡村民众对生活用水问题高度重视,民间保存了大量的井、池、渠等水利碑刻,这样就形成史志中相对缺失、乡村社会遗存丰富的水井资料状况,就此而言,水井制度可谓一种民间文化。本文就是以我在近5年的田野考察中搜集的约200余块水井碑刻为基础撰写的。从考察地区来看,山西省主要包括东部的阳泉,东南部的长治、晋城,西南部的临汾、运城等市县;陕西省主要是关中地区的大荔、合阳、韩城等县市,河南主要利用豫西的水利碑刻集进行研究。[13]这些地区位于黄土高原,受自然条件、社会条件、技术条件的限制,多数地区乡村生活用水困难。[14]从水井的功用来讲,本文主要探讨生活用水,并偏重于村庄内部的水井。从时段上来讲,主要是明代中晚期至上世纪80年代,上限由碑刻资料的时限决定,下限主要考虑了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展开后,生活用水烙上了“国家”的色彩,发生了制度性的变迁。

北方传统乡村社会的给水形式是多样的,有水井、旱井、水窖、池塘、水渠、河、泉等,本文仅限于水井研究,试图通过汲水制度的结构性的微观考察,分析水井制度在划分社区空间、规定社会秩序、管理社区人口、建构村际关系等方面的作用,揭示水井在社区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深化对北方传统乡村社会的认识。

水井属于微观型的水利设施,其具体的运行制度因各地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不同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为从宏观层面归纳其基本特征,本文采用了“东拼西凑”的办法,以显示其基本状貌,但这种做法可能会掩盖水井习俗丰富多彩的面相,疏漏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水井与空间建构

水井处于有一定时空坐落的村庄,水井事务体现了地缘关系。“家族”是乡村社会的血缘组织,水井事务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血缘关系。一般来说,单姓村庄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重合,如仅有一口井则合族办理,如有多口井则分社区办理;在多姓村庄中,地缘关系与血缘关系呈现不同组合,若有一口井,则为多族合村办理,若为多口井,有每个家族对水井事务各自安排的,也有按社区办理的。而无论单姓、多姓村庄,大多数的情形是,水井事务体现为村庄内部“中落”、村东”、“村西路南”、“北坡”、“巷”、“片”、“段”、“节”等某一区位的事务,这一区位既可以由同姓家庭也可以由异姓家庭构成,地缘关系显得更突出一些。

水井事务包括打井、维修、日常管理和水资源分配等方面,其中打井、维修、汲水器具等所需费用、人工、饭食是水井事务的核心问题。[15]所见碑刻中,无论是一村之井,一族之井、一区之井,在解决费用、出工、管饭等事项时均采取“均摊”的原则。

一类是“按人均摊”。如山西省闻喜县上宽峪村乾隆四十三年《重修井崖记》载:“凡近此井吃水之家,照户口收钱,共成厥美。”昔阳县桃躯村嘉庆十五年《重修河东井》载:“共人口七百,每口出钱三百八十文”,昔阳县山上村道光二十四年水井碑记“以上通共人口叁佰贰拾柒口,每口拨工壹个,每口摊钱壹拾陆仟叁佰捌拾文”。稷山县南位村同治十一年《重修东井碑记》、民国8年《重修碑记》等碑刻均有按人摊钱的记载。陕西省韩城市留芳村咸丰三年《重修井泉并建井房碑记》则记载“遂集同井之人,努力捐资”。河南省南阳县蟒庄村道光元年《蟒庄村凿井碑记》载曰:阖村“即分八家一牌,以次用力,虽有饔食不给,而昼夜亦弗少休”。值得一提的是,一些村庄处理水井事务时,男性与女性所出费用有所区分。闻喜县岭东村康熙五十年《井亭记》载:“征赀官户,征资官丁,而女半之,费凡若干金。”妇女在水井事务中只分摊一半费用。还有一些村庄妇女在水井事务中完全不承担费用。临汾市土门村乾隆五十三年凿井碑记:“公议按丁摊水,协力穿井”,该村民国23年、35年凿井碑记均按“丁”摊钱,经田野调查,临汾市的洪洞、赵城等地区“吃水论丁”[16],即凿井、修井、置买汲井器具等女子不出钱、力,汲水时女子亦没有“井分”,家有几丁,挑几担水。[17]这些村庄生活用水并不紧缺,“吃水论丁”并非出于限定水量的考虑,而是传统社会男性“权力”的体现。

一类是“按地均摊”。如昔阳县同治四年《新建东廊并凿井记》载:“共地廿三顷九十四亩,每亩凑钱廿二文。”昔阳县崔家庄乾隆三十八年《新修石坪碑记》载:“每亩地出五十文,日后如有住主,用水之人每亩地亦绑钱五十文。”

“按人均摊”侧重于人口,“按地均摊”偏于财富,还有一些村庄把户口、地亩以至钱粮统加考虑。山西省高平市张壁村嘉庆八年、道光十一年《张壁村重修井台壁记》均载“以人丁地亩捐资”,稷山县南位村民国18年凿井碑记:“共费大洋一百三十余圆,按户数、人口、钱粮之多寡以摊派。”民国29年《重修老井新井碑记》载:“共化费洋四佰伍拾余圆,按门儿、人口、粮单、牲口四项,拉平起款。”稷山县吴嘱村民国24年碑刻也有类似记载。详考碑记,“按地均摊”确切为家户所有之田地,而碑记中有以“钱粮之多寡”、“粮单”为集资依据,则反映了每个家户纳税的情况,而非实际占有田地。一方面考虑了每个家户的人口数量,这与每个家户所需用和消耗的水量关联。一方面考虑了每个家户的经济状况,这与每个家户在水井事务中所能承担的财力有关。这种综合考虑、分摊费用解决水井事务的方式,借用了赋税单位,也就是说采用与国家制度相关的形式,经由“国家”色彩而赋予了合理性,体现出权威性和公正性,易为民众所接受,从而具有极强的操作性。[18]

除按人、按地集资之外,一些村庄在筹措费用时,按每个家户拥有的牲畜数量进行摊派,这主要是在用水紧张的状况下考虑了牲畜用水的因素。山西省稷山县南位村民国8年《重修井碑记》载:“共费钱五十余串,合社公议按人口、牲畜起收,而牲畜只做一半起收。”临汾市尧都区南太涧村民国29年《重修西井碑记》载:“每人一口摊洋二元,每牲一口摊洋三元。”山西省闻喜县店头村民国7年《修盖井房碑》载:“按人数、牲数摊银若干两。”该村民国22年《重修井厦记》载:“挨户每人一角,马各二角,共集资十余元。”在缺水地区,人的日常生活用水困难,那么牲畜就更可想而知了。在闻喜县北垣地区,部分村庄到三伏天时,有些人把牲口拴到窑洞底部以减少牲口出汗达到少饮水之目的,还有的在天旱不用牲口时,将牲口赶到垣下有水喝的朋友或亲戚家。大部分家庭洗脸时合用一盆水,而且只盛少半盆水,洗完脸后把洗脸水澄清再作他用。对于洗锅水和洗碗水也是澄清后,把稠的喂家禽或倒掉,清的再备用或饮牲口。[19]笔者在山西万荣、稷山、临猗等县,陕西合阳等县部分地区田野调查时,也了解到因缺水而对水加以重复利用的情况。在用水秩序中,人的生活用水优先,但在农耕社会,农业生产需要一定数量的畜力,而牲畜的日平均用水量要比人多,在富水地区,当然不存在人与牲口生活用水的矛盾,但在缺水地区,人与牲畜之间、有牲畜之家与无牲畜之家在生活用水方面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水井事务的部分费用要由有牲畜的家户根据其数量交纳。

此外,还有一种集资形式为“按时辰摊钱”。陕西省合阳县方镇灵泉村处于黄土高原,由于井深汲艰,供需关系紧张,因而每天每个时辰有固定的汲水之家。该村存有光绪十三年《重修东井龙王庙及房屋碑记》、光绪二十六年《灵村重浚东井并舍宇碑记》,前者规定“每时辰每个派银二钱,共收钱一十四千四百八十一文”,后者记载“每一时辰援钱一百文,共收时辰钱九千三百三十五文”。这种以汲水时间为单位的集资方式,看起来是以汲水量为单位,因为一定时间内的汲水量相对固定,实际上每一个时辰分配有一定的汲水家户,所以以时辰为集资单位实质上仍然是以一定的家户为基础。[20]

不论按人、按地均摊,或二者综合考虑,还是按牲畜数量、按时辰摊钱的集资形式,都是乡村公共资金缺乏和土地私有制下小农经济的结果,一方面它体现了村庄处理公共事务的一般性原则,另一方面反映了缺水环境中村庄为解决生活用水这一公共事务原则的特殊性。引人关注的是,根据碑刻资料和访问调查,宗族在处理水井事务时同样采取了“按人”、“按地”均摊的方式,运用宗族共有的财产来完成水井事务的情形是非常罕见的,“平摊集资”更加凸显了独立的“户”、“门”在乡村社会的作用。

传统乡村社会有名目繁多的“会”,水井亦不例外,不少地方通过“会”的营运,筹集、积累资金,用于水井相关的事务。陕西省韩城市留芳村嘉庆二年《建井房石记碑文》反映了因财力不足,“集八家各出少许,立龙王一会,营运多年,得金四十六两六钱六分。又募户银五两零八分,共金五十有奇,以成是举”的情形。山西稷山县南位村同治十一年《重修东井碑记》载:“东井灯山会拨钱三千文整,同井汲水之人,各施钱文,因人做工,轮家管饭。”山西省闻喜县下宽峪村,也以“会”的形式筹集和积累资金。[21]山西洪洞县堤村乡李村,从清朝至民国末年该村东部立有三会,“井王会”为其中之一,由百余汲水之户为管理好水井自愿组成。[22]陕西韩城市党家村之土门巷井有“土门会”、西井有“龙王会”,通过官产的借贷营运增殖生利,用于水井事务[23],在农历二月初二“龙抬头”这天,龙王会上用官产买羊祭献井神龙王爷,祭祀完毕会中之人分吃羊肉。与党家村不同的是,山西省交城县西营村在农历六月十三井神生日这天,每口水井供献羯羊[24],祭祀完后“折社儿”,凡属该井吃水家户,每户一份,但必须捐钱,以此作为井上一年的开支。[25]羊汤俗称“腥汤”,“折社儿”完后大人将腥汤舀回,给小孩们做拌结汤吃。这其实是通过祭祀井神,分享井神享用之食,利用井神权威筹集资金的形式,这种形式与“平摊集资”的基本精神是相通的,只不过在世俗事务中运用了神灵的权威。

除上述情形外,有私家凿井捐给社区,由私入官的情形。如阳泉市道光十九年《思源井碑记》、道光三十年《后思源井碑记》记载了父子二代凿井入官的义举,父亲“尽出己囊,不愿捐敛居民”,井成之后,捐井入官,儿子继之又凿井二眼,不仅“施其井入官,且割地段丈余,以便往来路径”。高平市乾隆五十三年《赤祥村新井小引》也褒扬了一位“尽出己资”、凿井归公的义士。不过这种由私家开凿水井,井成之后又捐入官伙的情形较为少见。

“跟人均摊”的集资方式自然形成“按片吃水”的资源分配方式,一些水井规约明确规定,摊钱、出工者有“井分”,不摊钱、出工者则没有“井分”,即“取足于□兹落而井食之众,不食井者弗与也”。[26]其实在水井事务中,一个井区内部并非所有的家户都参与分摊费用,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如闻喜县东官庄明正德元年《东官庄创开新井记》载:“敛收工资,有慨然出者,有吝啬不出者,定、选预不立记,虑后一概混杂,一则负出物者,二则遂奸人也。特将出过财力之人,勒之于石,他日永为子孙继承。”[27]实际是对井分的规定和对未出工资家户的惩处。这样就为“同井”之人这一“生活单位”划定了一个汲水的“空间单位”,这实际是一次“地域认同”的强化过程,进而对乡村空间结构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井区与井区之间只是一种相对封闭的界线,水井所有权有一定的私权性质,但水资源具有公益性的特点,使得汲水权与水井所有权在特定的场景中相分离,汲水就成为一种“跨界”行为。在田野调查中,村庄内部、村庄之间某一水井因水位下降、异物落入、井工建设等原因造成汲水行为中断或困难,也可到邻近之井汲水,但这种汲水行为是短暂的、以不影响他井之人汲水权为前提,在自己的水井恢复正常后,“跨界”汲水行为立即中止。

在乡村社会还有一种个体“跨界”汲水行为,即一些经济富裕的家户,采取多元投资的策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水井拥有“井分”,他们参与不同的水井事务,承担摊钱、出工、管饭等义务,以获取更丰富的水资源所有权和更便捷的汲水权,体现出他们在用水方面的优越性。[28]这种个体“跨界”行为并不多见,但这种特例显示出个体经济行为对于“汲水空间”界线的突破,使两个对于多数成员而言具有封闭性的“汲水空间”,因某些特殊家户的汲水行为而产生了联系,两个井区的空间区域性质发生了变化,成为两个联系的区域。

汲水空间在特定情况下也是会发生变化的。以山西省闻喜县郝壁村为例,村庄由马、郝二姓构成,起初马、郝二姓为解决家族给水问题,各凿一井,形成各自的汲水空间,两姓有着明确的边界线。后来随着人口的繁衍增殖,两族先后有数家从村庄中心迁出,到村庄边缘与异姓家庭比邻而居,形成新的地缘关系。从方便汲水的角度考虑,迁出户距族中水井较远,离异族水井较近,但根据水井规约对于边界线的规定,异族不得在水井汲水,迁出户只好“舍近求远”远汲族中水井,其汲水空间和居住空间在地域空间上是分离和割裂的。在居住关系上新迁户与异姓原住户同在一个“居住区”,但从使用水井来看,他们还属于另一“水井区”的异族。为了克服远汲的生活困难,两族人商议,村外马姓可以在近己郝姓水井内汲水,村边郝姓可以在近己之马姓井内汲水,两族采取“互惠”和“交换”的方式,对边界线进行了重新划分,新迁户和原住户在汲水方面才真正形成了新的“水井区”(见图1),水井更多地体现了基于血缘关系的地缘关系,成为血缘、地缘的延伸和象征,也是家族凝聚和认同的标志。[29]

图1

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异姓家庭组成的“水井区”,从区内迁出的住户若没有新凿水井或融入新的“水井区”,就需要在原住区的水井汲水,这是地缘关系的延伸和象征,同时也强化了地域认同感。这种由井汲而划分的空间单位,反映了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更加突出了“生活空间”的划分,是乡村社会内部形成的一种较为独特的空间结构形式。

一些村庄以“甲”、“社”为单位组织水井事务,这和上述以落、巷、片为单位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反映了国家在乡村的基层组织和其他形式的民间组织与水井事务的关联。在笔者看来,“甲”属于国家行政的下层组织,“社”属于乡村社会自发组织,虽然存在不在一起居住但同属一甲一社的情形,但两者的划分基本上还是以共同居住的地域关系为基础的,这些组织主要还是反映了区域空间的关系。陕西省合阳县东清村九郎庙万历四十八年《清善庄穿井碣记》载:“九郎庙东西二十三甲众社人等,聚集商通于南湾观音堂后官地一所凿井一眼,工食砖木凡物等项费用银二十余两,新旧井三眼,如后但有损坏者,二十三甲通修,若有一人不依者,故立碑为证。”此后,碑文顺次刊列了二十四甲及其负责人姓名,与前面所载的二十三甲相比,增加了一甲,第二十四甲的字体明显与前二十三甲不同,为后来所加,表明村庄规模扩大了,也体现了该村甲、社等组织与水井组织一致,行政区划与汲水空间重合。山西闻喜县岭东村清同治十二年《重修东甲井记》,井以“东甲”为名,稷山县杨史村道光二十年《穿井并建井厦序》载:“余村北甲无相院前凿井饮人,由来已久……于是纠集甲众,共出床头之金,以穿新井。”均反映了以“甲”为单位组织水井事务的情形。稷山县化峪镇南位村嘉庆九年水井碑记载:“余社旧井,南北两社汲水数百世矣。”该村民国9年《重修井记》载:“合社商议,先修其洞,后深其源……本社起收钱四十余串。”该村民国29年《重修老井新井记》载:“今夏天旱,社人又感井水之不足用”,反映了以“社”为单位组织水井事务的状况。上述几种情形反映了行政区划空间与汲水空间、其他民间组织与水井组织的重合。里甲、保甲、社、宗族、水井等组织交错重叠,对乡村社会空间结构进行规定,勾画出一幅多种区划结构叠交的图景。

1949年以后水井制度既发生了相应变化,也保留了传统的因素。在人民公社时期,水井一般都由大队或生产队负责管理,也有的仍然由乡村社会自发组织按片管理,水井事务的费用有的出自集体资金,有的是集体出一部分,同井家户分摊一部分,有的则继承传统完全由家户分摊。闻喜县郝壁村1964年5月1日所立凿井碑记载:“本大队共有二百八十七户,一千三百七十余人,地居高垣,水位较低,历来人畜饮用颇难……此井深五十八丈,迄期四年零十个月,总计支款九千一百元,除大队开支四千一百元外,其余全大队每人分摊四元。”稷山县化峪镇南位村1986年3月25日《重修水井碑记》载:“两队干部及全体社员有鉴于此,倡议即时淘井,而众意乐从,特于本年古历三月二十五日,由两队选拔思想红、热爱集体的社员刘建新等十余人,即日动工,以大无畏的精神,奋战三昼夜。”参照该井民国9年《重修井记》,这眼水井属于一社,而在此时一社分为两个生产队,两队共用一井。稷山县吴嘱村1988年阴历二月十一日修盖井厦碑记载:“全巷耆老有鉴于此,于本年正月二十一日商议,按门户均摊和自愿捐献,集资修整,共收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经大家踊跃参加劳动,不数日施工告竣。”此碑花名分吃水人、门、捐钱、捐工四类书写,以巷为基本区域,按照传统原则来办理水井事务,也显示了水井空间的约束性和稳定性。我们在田野调查中了解到,在人民公社时期,一些村庄属于甲队的家庭仍要去乙队的水井汲水,虽然甲队水井离家近,但他们历来就在属于乙队区划的井中汲水,说明了行政区划对乡村内部用水联系的分割,也反映了水井所形成的汲水空间的稳定性。

二、水井与社会秩序

同井之人,经过出工、摊钱、管饭等集体参与的形式获得了“井分”,拥有汲水权,形成了同井汲饮的清晰边界,构建了一个相对封闭的汲水空间。但是,排除了外人之后,在一个封闭的汲水空间内部,有汲水权的个人或家户之间,在汲水时间、汲水量等方面仍然需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否则,内部的冲突和争执无法避免。

笔者考察的山西、陕西、河南部分地区处于黄土高原,井深绠长,汲水十分困难。在高塬地区,如万泉县明代“隶平阳,旧为汾阴地,以万泉名,虽因东谷多泉,实志水少也,城故无井,率积雨雪为蓄水,计以罂、瓶、盎、桶,取汲他所,往返动数十里,担负载盛之难,百倍厥力……人民即掘此井,千百年中殆不知其几掘也,而卒不可得掘。去此地甚远,虽或有井,又皆七八十丈许,此井仅二三十丈而已。”[30]万泉县穿井艰难,深者八九十丈,浅亦五六十丈,而且开凿一井所费不赀,是以井少而人苦。[31]“丁樊冯村出了名,杜村千尺还有余”的民谚则是说,丁樊、冯村井深八九十丈,已经够深了,但杜村的井更深有千尺,竟达百丈!临晋“县境缺水,西北乡井深四五百尺,汲水恒需四人之力”。[32]稷山县“城西南四十里,庄近南山,井深千尺,居民艰于瓶绠,贮水以饮之”[33]。陕西省澄城县中部一带井水深26丈至30余丈不等,故各村用窖储雨水以资饮,夏日天旱之时,井水不足,窖水又无,往往有十余里取水于谷者。[34]陕西省合阳县除少数村庄,靠井水生活的村庄都是三四十丈甚至五六十丈的深井。在太行山区,许多村庄难以开凿水井。据山西省黎城县洪井村水池碑记载,以洪井村为中心,南至北社村,北至源泉村,东西则极二漳之流域,横亘百里,纵约两舍(1舍30里),均无井泉,所资以为饮料者多半仰给于池。[35]壶关县素有“干壶”之称,百里无井。[36]河南省汝阳县蟒庄村,“尺土之下,积石坚厚莫测,掘井求泉,为尤艰焉……每逢农功偕作,富者驾车转运于异地,贫者荷担汲于他方,近则三里之外,远则七里之中……深几十二仞,而泉涌焉。”[37]因开凿红旗渠而闻名的河南省林县,“居太行之麓,山石多,水泉少,田苦旱,人苦渴,由来久矣,其不患远汲者,惟漳、洹、淇、浙滨河之区,余则掘地尽石,凿井无泉”[38],“凿井浅者百余尺,深者倍蓰,绠如牛腰,一人不能举。岁当暑旱泉缩,居民环井而立,炊时瓶罂不盈,民大以为苦”[39]。在这样的特定环境里,汲水的垂直距离和水平距离较大,井的出水量有限,因此,对于汲水类型、汲水者、汲水时间、汲水量等加以限制,制定相应的规则、维持井汲秩序,显得尤为必要。

用水有日常和“有事”之别,如婚丧嫁娶、修盖房屋、迎神赛会等需水量较大,在水量有限、用水紧张的村庄,有事之家势必影响其他家户的日常用水,形成用水矛盾。山西省平定县娘子关镇回城寺村乾隆四十二年所立之《公议用水碑记》中明确记载了“神祀上官,供水足用;发引告助[40]、贺喜、修盖房屋,大家公议”。

用水目的不仅是满足人畜生活需要,还有家庭小面积的灌溉、养殖业、手工业、矿业等追求利益的用水类型,当几个用水类型并加于同一水井时,时常以用水目的确定哪一类位序优先。一般而言,人、畜生活用水处于最优先的位序,而对其他类型的用水则有相当的抵制性。即所谓“食用为先,杂用为次”[41]。阳泉市郊区李家庄乡柳沟村咸丰十年《施双眼井碑记》载:

“每逢水短之时,由耆老施主管锁,按先后取汲,一□不许并下两斗,凡攻炉、养驼、外村人等一概禁取。”这是在缺水之季,禁止冶炼、养殖用水。万荣县解店村咸丰十年《解店凿井记》载:“凡染房、店户、囱案人及□众求利者,俱不得在此井内汲水,镇中人各宜体谅焉”,则是对于谋利目的之用水类型明确禁绝以保证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区分日常用水与“有事”用水,生活用水和谋利用水外,汲水秩序构成了水井制度的中心内容,其中“绳制”具有普遍性。井绳分为官绳和私绳两类,官绳为官伙集体购置使用,管理也为公共管理,每天晚上要下绳,以避潮湿、防偷盗,称为“盘绳制”。[42]私绳为绳主所有,即“绳主制”,绳主汲水完后,可以将绳让给乡邻使用,称为“让绳制”。井绳的性质不同,汲水秩序也不相同。

一般而言,采用“官绳制”的村庄其汲水秩序很单纯,就是先来后到,按序汲水,但一遇天旱,用水紧张,就需要制定规矩。河南省汝阳县蟒庄村嘉庆十年的《井水汲水便用疏》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汲水规则,基本涵盖了笔者在山西、陕西所做田野调查的内容,兹将全文叙列如下:

一不许另绳拔水,偷拔者罚钱五百文。

一来取水,携一筒缴一筒,携两筒缴一担,照先后次序取水。或将筒缴满,携罐汲筒中水解渴,仍许将筒添满。不许一人携四支来取水。无论几人、担几对筒,总要见几人到,违者罚钱三百文。

一取水不许在井上借筒用,亦不许有筒者和做人情,违者每人罚钱十文。

一不许在井上私饮六畜,违者罚钱三百文。

一或残疾或男□□□以孤寡无靠、男子外出者来取水用,有愿导给水者不罚,仍许缴水,旁人不许。

一有将筒送至井上,或有故偶然离(去),来时仍许照前次序缴水。不得以身离井上,遂置后取水。

□□□□凡有所罚钱文,村□□□□□公事用。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后来者急需用水,那么他可以“插水”,将前面人绞的水先担走,但将水送回家后,要返回来帮借水者绞水,称为“还水”。在山西省万荣县、陕西省合阳县流传着这样的汲水习俗:因为井深汲艰需要几人合作绞水,已绞好的水置于井台,路过口渴之人,不要问主人家让我喝口水,不吭气就喝,喝完就走人,绞水众人无人干涉,因为路人饮用的是还没有分配的“官水”。若绞水者中有一人答应,他在最后分水时要少分一瓢水,因为是他答应路人喝水,所以路人所喝之水是其“私水”。[43]采用私绳制即“绳主制”的村庄,绳主有一定的“特权”,表现为“隔担插水”、“拽绳”、“索水”等。在万荣、闻喜、永济等地的调查访问中,有“隔担插水”的俗约。闻喜县岭西东村、岭西西村、上宽峪村、下宽峪村、堡头村、郝壁村等村庄,家中富裕者购买井绳、柳罐,贫困者或伙摊购买,或向别人借用,谁是绳主,就可以隔一担或两担水,插一担水。具体运作情况是绳主挑水回家,他人绞水,绳主送水返回井房后,无论谁在绞水,隔一个人或两个人,不用排队,直接插队绞水,而在他后面绞水的人当绳主摇辘轳时,要帮助绳主“拽绳”,等绳主挑水走后,他又开始摇辘轳,在他后面的人又为他“拽绳”,这就是“隔担插水”。“隔担插水”反映了“绳主”汲水位序的优先权,因为他是汲水器具的所有者,就可以打破按序等水的秩序,而乡民对于绳主“隔担插水”的汲水优先权亦表接受。“隔担插水”中他人帮助绳主“拽绳”的劳动和下述数量不同的“索水”,依笔者的理解其实是绳主与其他汲水者间的“互惠”。“拽绳”是一种辅助绳主的体力劳动,绳主参加汲水劳动。“索水”是用绳者直接把水送到绳主家,绳主不参加劳动,“索水”看似以几担水作为使用井绳的费用,其实也是以劳动的形式作报酬。井深十数丈数十丈甚而百丈,井绳的价格应该不低,加上扁担、水桶等汲水器具,对于绳主而言应当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乡邻借用应该付出一定的报酬。另外,“隔担插水”既弥补了绳主劳动力的不足,也节约了绳主的时间,又照顾和满足了乡邻汲水的需要。

水井日常管理最重要的事务是每天夜晚下井绳,俗称“下绳”、“盘绳”、“出索”。下绳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井绳,一防潮湿,一防偷盗,以免影响正常汲水。山西省稷山县之杨史村、梁村、南位村、吴嘱村、任家庄、薛家堡、西位村、武堆坡等村庄;永济县之窑头村、北阳村、南阳村、小樊村、西敬村、东吕村、西吕村、栲栳村、秦村等村庄;临汾之土门村、南太涧、北太涧;翼城县之隆化村、广适村、南官庄等村庄;曲沃县之南阳等村庄都有每天“下绳”“盘绳”的习俗,陕西省之韩城、合阳、大荔县有“出索”的井俗。以稷山县杨史村为例,每个井上有个一尺来长,二寸多宽的木板,上穿一孔,系根绳,绑支棍,上写“轮流交转”四字,俗称“绳板子”。[44]永济市窑头村民国年间“轮流交转”牌上写有“一日不盘,罚洋拾圆”[45]。同井之家,挨家比户,每晚轮流下绳(早上搭绳则由最早汲水者负责),绳板则由前夜下绳之家吃完早饭以后交转给下一家,有时不一定当面交到下家手中,而是把绳板挂在下家的门环上,使轮值之家出门进门都能看见,知道今天自己下绳,不要忘记。一些村庄每家下绳天数并不一样,但原则是一样的。也有一些村庄将水井日常管理交付给近井之家,由此家固定下绳,多为义务性质,少数有些微薄的报酬,如稷山县阳平村,有人管井,专门下绳,搭绳,到大家摊绳钱时,他不摊钱,属于半义务性质。[46]

有的地方井很深,水井汲水需要双索、两桶,井索比井深还要长数米,用以倒水、回旋调换,由于井索特别长而重,须由两人甚至多人抬到井畔然后下索。盘绳、下索并非一项轻松的劳动,所以盘绳之人有一定的汲水优先权。在闻喜县,负责搭绳盘绳的人称为“下家”,等待汲水的人称为“挨家”。绞上一桶叫一头,绞上两头为一担,因为下井桶小,所以三头为“满一担”。下家享有一定特权,他担一担水回去再来到井上时,那挨家的三头就绞够了,然后下家再绞,这叫“摘一担”。他摘了一担担回去时,下一个挨家才挨到,所以下家是每过一个挨家就“摘一担”,因为下家最后还得盘绳,为了报答他的劳动,就形成了这种独特的用水分配形式。[47]这种情形采取的是官绳制,与上述私绳制的绳主有“隔担插水”、“索水”的权利不同,“下家”汲水“摘一担”的优先权,是对他盘绳劳动的报酬,这种用水分配形式在乡民看来公平而合理。

“公(官)桶制”与“官绳制”密切关联。一些村庄的井绳、扁担、木桶皆为公众摊钱购置,担水之木桶名曰“公桶”。[48]使用公桶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井上汲水固定一套,用于挑水一套,此外还有备用水桶。使用公桶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对用水量的一种规定,因为社区的汲水器具有限,等水之人按序汲水,汲水者将水挑回家中要尽快将公桶送回,这样就限制了汲水者每次的汲水量,保证了社区之人有限度地用水。一种情形是,井上固定使用公桶汲水,各家户挑水则用私桶。公桶制在一些村庄一直沿用到20世纪60年代,60年代后公桶逐渐由木桶改为铁桶,后则大多数人家各自具备铁桶,公桶制废除。

绳制以外,汲水时间和汲水时的劳动组合亦构成汲水秩序的重要内容。

汲水时间的规定以“番”和“时辰”具有代表性。山西省闻喜县郝壁村嘉庆七年水井碑记载,该村西节郝姓井共分六番,嘉庆二十年《十字井记》刊列了郝姓八番,嘉庆七年的番依次为头、二、三、四、五、六番,与此不同的是,嘉庆二十年的番依次为头、三、五、七、九、十一、十三、十五番,番数为奇。《十字井记》载:“井之番分,凭此取水……自古为然,不必紊乱,但三番半番与五番一番西井取水,于此井无干,轮流番次,郝户五日,马户一日(马两支一日),恐口难凭,立番分永远为照。”[49]稷山县杨家庄、闻喜县下宽峪等村在缺水季节吃水就要对每天汲水家户做出规定,实际上也是分番次。陕西省合阳县方镇灵泉村按照规定的时辰汲水,其东井据光绪二十六年《东井轮流时辰碑》,汲水时辰分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不过,其具体运作状况在田野工作中尚未调查明了。

在水位较低的情况下,用辘轳汲水需要多人协作。闻喜县在“北垣缺水区的水井提水中,全靠人力绞动木轱辘,依靠皮制或麻制井绳传替两只水桶一上一下取水。井绳一般长四十丈到七十丈,用牛皮和麻来制成。直径在二公分以上,重约二十五公斤到四十公斤以上,所用提水为柳罐或木桶,一只桶一般盛水在十公斤到十五公斤左右。绞水时需二到三人合作,一人拽绳一人或二人绞,顺序是先拽绳后绞水,依次类推。”[50]一般的情况是一人绞水摇辘轳,称为“绞家”,一人在对面往上拽上井桶的绳,称为“杀家”,尤其在水桶快出井口时,杀家把绳往后一杀,踩进井口石的“脚疙窝”里,然后把绳往怀里杀,绞家把桶梁抓住后,将辘轳一倒转,杀家把怀里存的三尺绳顺势松出去,正好水桶就放在了井沿上,“绳杀三尺,脚踩一头”是一项颇有讲究的劳动技能。[51]

有一种“番”既是对汲水时间和汲水量的限制,也是同井之人汲水劳动的组合形式。在万荣县杜村,天旱无水要上大井绞水,规定以一柱香为时限,以一番为单元,按番轮流。所谓“番”,按老人的解释是一番子为10担水,7个人负责摇辘轳,一个人拽绳,一个人挑水,分工协作,每人1担水,计9担水,另外1担水属于绳主家,绳主不参加汲水劳动,从10担水中抽1担水。[52]新绛县汾河以南地区汲水论“把”,与万荣之“番”相类。

在陕西省合阳县方镇灵泉村,对于汲水的组合称为“班”,8人组合称为“全班子”,3人摇辘轳绞水,2人一边一个拽绳,另外3人挑水,挑水的3个人回来之后,又换摇辘轳绞水的3人,换下的3人又挑水回家,共绞11担水,8人每人1担水,“索水”3担(送给绳主的水)。5个人、6个人也可以组合,只不过“索水”减为2担。在农忙季节,虽然井深难汲,但一些体壮男子,利用闲暇,3人组成一班,2人绞水,1人踩索,“索水”为1担。当3人刚开始绞水时又来绞水者,可加入劳动组合,若3人已经绞了2担水,那么后来者就不能加入这一班。[53]

“吃水论番”,实际上是富水地区在枯水季节或者贫水地区的村民为了保证家家户户最基本的用水需求而采取的自我调节、自我制约,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保障了每个家庭的用水,化解了相互间的冲突,最大限度地配置、利用了水资源,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对水资源的压力[54],因而这种汲水制度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品质。此外,“吃水论番”在某种意义上节约了时间和劳力,在井很深,出水量不够大、汲水困难的情况下,多人同一时间汲水不便,排队等候时间长,排在后面的人还可能由于井里水位下降而打不上水,汲水按“番”或按时辰排定,就可以避免有时人多打不上水,有时又无人的情况,这其实也是一种秩序。

上述汲水秩序、汲水组合的“番”、“班”制度,反映了同井社区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显示了在生产条件和自然资源的限制下,人们为了获取一定数量的生活用水,必须进行彼此监督、劳动分工、相互合作以在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内最大限度满足用水需要的生活图景,也体现了在水资源困乏的环境中,乡村社会在解决用水问题上理性的制度选择。在这些形式多样的微观社会制度中,同井之人通过自由组合、分工协作、生产互助、共同劳动的井汲行为,集体参与、轮流负责的井绳管理以及其他水井事务的管理[55],营造了社区日常生活的秩序,同井共饮,相依相助,更是汲水空间建构的具体实践。

曾有学者指出,从历史上看,封建国家用以控制乡村社会的保甲制等下层组织,与“土生土长”的乡村宗族及庙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一直含混不清。在实际运行当中,保甲组织与宗族组织有可能完全重合从而承担起组织下层政体的任务,而宗教组织的会首往往还担负起组织全村性的非宗教活动的责任。此外,在华北农村,本来是互助性的生产或生活组织演变成社区或村庄管理机构是比较常见的,如华北平原的青苗会,不仅是一个保护庄稼的村庄组织,而且承担起为国家政权征收捐税和摊款的职能。[56]

水井组织一定程度上也显现出演化为社区管理组织的趋势。这种邻里互助的社区自治组织的形式,其功用并不仅仅限于汲水方面,而是承担了社区生活的其他职能,如迎神赛社等活动。稷山县杨史村乾隆五十五年水井碑刻载:“阳史村东甲,井上官银积至五十余金,又值年丰人和,于是合甲之人,思为置箱之用,徂钱物有限,虚愿难副,因此纠集合甲,各拔资财二十余金,今事已成矣,由是而迎神赛社可以耀观瞻,亦可以不病民。”碑中所记是花费井上官银购买唱戏所用的服装和道具,用于迎神赛社时唱戏演剧。闻喜县郝壁村嘉庆二十年《十字井记》载:“井之番分,凭此取水,迎送东岳神,亦照此而摊使费,自古为然,不必紊乱。”这里汲水秩序和迎神赛社的规则是相同的。官银与迎神赛社有某种联系。在稷山县坞堆坡访问调查时了解到这样的习俗,即每年正月初一到十五,村中皆要闹红火,闹红火所到之家,为表谢意,图吉利,都要给些钱物,所收之钱,由井头管理,用来买井绳、水桶等汲水器具,买鼓、钷、镲等娱乐器具。稷山县多数村庄的井房现在已不再是汲水之处,井房所放之物多为狮子、龙灯、旱船、鼓乐等闹社火之器具,这些都由“井头”来负责保管,“井头”又称“神头”,井头不再负责社区的水井事务,但还是继承了组织社区闹社火的传统。

这就是说,水井组织不仅是一种在管理水井和协调用水人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汲水组织,它的制度还同时作为迎神赛会的制度。正如井房与神庙、更房空间一体化、功能多样化一样,水井制度和迎神赛会制度的一致,反映了乡村社会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集约化、综合化的特点,通俗地说就是“一套人马,两(多)块牌子”,一个组织,一种制度的建立,同时为其他事务提供了有效的机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水井制度所显示出的集约化特点,也正是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共同原则的体现,也可以说是其他制度对水井事务的集约化,但水井事务在诸项公共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则是突出的,既体现了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一般性特点,又突出了水井事务的独特性。

排版 | 刘彩芸

编辑 | 曾丽娟

栏目主持 | 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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