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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左传》“妻”字之用

 轻风无意 2017-05-23

 

稿文:

2·3、《说<左传>“妻”字之用—与刘耀华先生商榷》

 

                        说《左传》“妻”字之用 

                          ——与刘耀华先生商榷

 

    刘耀华《“以宾”后置的目的和功效》一文(见《汉字文化》1996年第三期。) 对《左传》“妻”字的动词用法作了引述和归纳,但究之《左传》,其说难安。本文想就《左传》“妻”字之用与刘耀华先生磋商,以求《左传》文义之真及汉字用法之实。

    刘说:“‘妻’的动词意义,今语叫‘嫁’,但在《左传》里,非指诸侯间的正常婚嫁,更非寻常百姓的嫁娶,往往有特殊意义。如例 ⑴,齐侯之所以欲将文姜嫁给郑大子忽,乃因齐有外患,大子忽帅军击败了伐齐的北戎,有功于齐。其后齐国礼遇诸侯,却‘后郑’——怠慢了郑国,激怒了大子忽。因之,齐侯欲嫁文姜于大子忽,与其说是感恩,无宁说是谢罪。‘妻’字带着强烈的感情色彩。”

刘文例⑴是引《左传》桓公六年的一段文字:“北戎伐齐,齐侯使乞师于郑。郑大子忽帅师救齐。六月,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按:“少”原误作“二”。)甲首三百,以献于齐。于是诸侯之大夫戍齐,齐人馈之饩,使鲁为其班,后郑。郑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师。公之未昏于齐也,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

    刘对此例⑴及“妻”字用法的释解,皆与《左传》文意不合。               

    其一,刘以为在例(1)中激怒郑大子忽的是齐国,大子忽所怒者亦齐国,因为郑大子忽“有功于齐”,而齐却“‘后郑’——怠慢了郑国”。但据《传》文,虽是“齐人馈之饩”,而“使鲁为其班,后郑”,则排定先后次序而“后郑”的是鲁国大夫。“故有郎之师”承“怒”字而出,即表明“怒”之后果。“郎之师”在桓公十年,彼《经》有文:“冬十有二月丙午,齐侯 、卫侯、郑伯来战于郎。”言“来”者,鲁史之文,自是指伐鲁之战。《公羊传》云:“郎者何?吾近邑也。”《左传》解此《经》曰:“初,北戎病齐,诸侯救之。郑公子忽有功焉。齐人饩诸侯,使鲁次之。鲁以周班后郑。郑人怒,请师於齐。齐人以卫师助之,故不称侵伐。先书齐、卫,王爵也。”“初”为追叙前事之文,《传》文前数句即复述桓六年“北戎伐齐”事。可见郑大子忽所怒者为鲁而非齐,故请师於齐而伐鲁,齐还伙同卫国助郑,故三国伐鲁而战于郎。郑虽为兵主,而《经》文(即鲁史)仍书郑于卫之后,即仍“后郑”,因为这是周室封爵之次,所谓“周班”、“王爵”,见其有理,故《传》言“我有词也”。可见郑大子忽并非怒齐,亦未迁怒於齐,齐僖公也不必有歉意而以嫁文姜来谢罪。刘误解《传》意是显而易见的。

    其二,刘说:“齐侯之所以欲将文姜嫁给郑大子忽,乃因齐有外患,大子忽帅军击败了伐齐的北戎,有功于齐。”则齐侯“欲嫁文姜”在郑大子忽击败北戎之后。据《传》文,“大子忽帅军击败了伐齐的北戎”是在这桓六年的六月,而《传》于“齐侯欲以文姜妻郑大子忽,大子忽辞”之前有“公之未昏于齐也”一句。“公”指鲁公,即鲁桓公。鲁桓昏于齐,即娶文姜,时在桓公三年。彼《经》有文:“正月,公会齐侯于嬴。”《传》曰:“会于嬴,成昏于齐也。”《经》又有:“公子翚如齐逆女。九月,齐侯送姜氏于讙。公会齐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齐。”此即鲁桓公娶夫人之文,所娶即文姜。至此已三年。而此年《经》有文:“九月丁卯,子同生。”《传》有“以大子生之礼举之……公与文姜、宗妇命之。”是此年文姜已生子,即鲁庄公。则齐侯又怎么可以将文姜妻郑大子忽?然则“公之未昏”而下,乃《传》追叙前事之文。事当在桓三年之前,乃齐侯欲结郑好之举,与此次郑忽败北戎并无因果之关联,而《传》叙之者,以下文云“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杜注:“欲以他女妻之。”是郑大子忽再辞齐昏,致失大国之援。刘未引此下文,而把“齐侯欲将文姜嫁给郑大子忽”与“击败北戎”、“后郑”联为一事。可见其合时事之文与追叙之文为一,混淆了时序。是刘未贯通《传》文而为其说,自是误说。

    其三,刘说:“‘妻’的动词意义,往往有特殊意义。‘妻’字带着强烈的感情色彩。”若然,在例⑴中,则亦当是其所未引的“齐侯又请妻之”之“妻”。当然,以女妻人,乃嘉好之事,本包有感情色彩,甚或强烈的感情色彩,但刘意非指婚姻所固有的感情成分。其实,《春秋左传》所载,惟襄二十二年《传》所述:“郑游眅将归晋,未出竟,遭逆妻者,夺之,以馆于邑。”此逆妻者未著名,可能是寻常百姓娶妻迎亲之事;余皆当时统治阶层人物间之婚嫁,或诸侯,或卿大夫。此类婚姻,若欲言“特殊意义”,则更多的是渗入了太多的政治因素或个人目的,而非感情色彩。诸侯间联姻,多有其政治目的,或为结盟,或为控制对方的朝政,或为巩固自已的君位,或因争霸消耗了过多的国力而需暂歇争斗以积蓄力量:皆诸侯争斗和巩固地位的一种策略。如刘所举例⑴,由于鲁桓年间,齐国力还弱,尚未成霸业,故齐僖公欲结郑好,以抵御戎狄,争霸诸侯;忽又身为太子,乃未来之郑君,故齐僖公先欲以文姜妻之,后又想以他女妻之。这主要是出于政治需要,终因郑忽谢绝而未成。而在郑忽这一方面,若与齐联姻,则可得大国之援,对其继位及日后巩固君位极为有利,因此郑执政大臣祭仲谏曰:“必取之。君多内宠,子无大援,将不立,三公子皆君也。”后其父郑庄公卒,郑忽虽立为君,终因无大国之援而君位不固,只能逃往他国。又如昭五《传》记晋楚争霸方酣之时犹结婚姻之好。楚灵王娶晋女,晋由政卿韩起及上大夫叔向送女至楚。灵王想以韩起为阍,以叔向为司宫,来屈辱晋国。楚大夫薳启彊谏曰:“城濮之役,晋无楚备,以败於邲。邲之役,楚无晋备,以败於鄢。自鄢以来,晋不失备,而加之以礼,重之以睦,是以楚弗能报,而求亲焉。既获姻亲,又欲耻之,以召寇雠……”又夸说晋国力之强军旅之众,灵王才畏惧而不敢逞其欲。由此可见诸侯间联姻之实质。此类婚姻,有何感情可言?又如僖十七《传》记“晋大子圉为质於秦,秦归河东而妻之”,僖二十二《传》叙晋太子圉欲与其妻怀嬴逃归,怀嬴曰:“寡君之使婢子侍执巾栉,以固子也。从子而归,弃君命也。”怀嬴之言道出了此桩婚姻的实质,乃为让太子圉长住秦国,作为一种政治抵押,则此类“妻(之)”的行为又有何感情可言?及重耳至秦,秦穆公预见重耳实未来之晋君,故又以怀嬴为媵而嫁重耳。以怀嬴为重耳之侄媳,据《史记·晋世家》,“重耳不欲受”,后听司空季子“受以结秦亲而求入”之言而受之。可见此类婚姻于双方都有其政治目的,实是一种政治交易,女子只是这种交易中的筹码。此类婚姻是当时诸侯争斗的社会形态特征所决定的,是春秋婚制的特点,而并不包含在“妻”字的语义及用法之中。作为语言文字,“妻”也好,“嫁”也好,“娶”也好,“归”也好,都只是表述此类事件的用语,并不包含刘所说的那种“强烈的感情色彩”,亦并无什么“特殊意义”。再如刘所举例⑶,子之女先与伯比私通而生子,子出於无奈而“以其女妻伯比”,《传》乃叙其事而用“妻”,又何有“特殊意义”?又何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刘说实不可通於《左传》。

    其四,“妻”的动词用法及意义,乃由其名词用法及意义演化而来。“妻”作名词,其义《说文》云:“妇与已齐者也。”此以男子的口吻为言,“已”即“夫”。“齐”,《礼记·郊特牲》“壹与之齐,终身不改”郑氏注:“齐谓共牢而食,同尊卑也。”吕思勉《先秦史》说:“戒男子不得以妻为妾。”这是说妻与夫地位相同、相配。故《释名》说:“夫妻匹敌之义也。”即就地位而言。《礼记·内则》曰:“聘则为妻,奔则为妾。”这是就成配方式而言,“妻”与“妾”有别。《论语·季氏》说:“邦君之妻,君称之曰夫人。”可见“妻”作名词用,其义为男子的正式配偶,就嫁娶方式而言,乃经聘问、迎送等正式婚礼而成,所谓“明媒正娶”者,即《诗·齐风·南山》所言“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故其家庭地位与其夫相匹,即所谓正妻。故君夫人亦可通称为“妻”。“妻”字作名词的这一基本含义,必然制约其活化成动词的含义和用法。

    《左传》正是在男子的正式配偶即所谓“正妻”这一意义上使用名词“妻”的。全部《左传》共见38次,多指卿大夫之妻。如桓元《传》“宋华督见孔父之妻于路”,二年《传》华督“杀孔父而取其妻”,则必其正妻。庄二十二《传》有“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夫卜妻占,自是正妻。昭二十六《传》“夫和妻柔”,与“夫”对用,正是与夫相匹之正妻。哀十一年《传》叙卫大叔疾出奔宋之由有文:“初,疾娶于宋子朝,其娣嬖。子朝出。孔文子使疾出其妻而妻之。疾使侍人诱其初妻之娣,寘于犁,而为之一宫,如二妻。文子怒,欲攻之。仲尼止之,遂夺其妻。”读此段文字可知:春秋之时,大夫娶妻亦有娣媵,娶者为妻,媵者是娣,名位不同。妻正而尊,娣副而卑。故孔文子欲以女妻疾(当亦有娣),先使疾出其妻及其娣,以使其女为疾之正妻。故下称宋子朝女为“初妻”。“如二妻”,亦只是“如”,非实是二妻。益见“妻”之名位。以其“如二妻”,故“文子怒,欲攻之”,经仲尼劝阻而止,然终夺回其女,而称“妻”。可见春秋之时,大夫之配偶,媵妾可有数人,而“妻”则不容有二,此即《说文》“妇与己齐”之义。《诗·小雅·十月之交》《郑笺》解“艳妻煽方处”亦云:“敌夫曰妻。”我们再看,《战国策·中山》有中山相司马憙助中山君美人阴简立为后之事。司马憙先使赵向赵武灵王称誉阴简之美色,赵王心动而欲向中山王请(实是索要)阴姬。中山王当然不愿意,司马憙便劝中山王立阴简“以为正妻”,因为“赵强国也”,“君弗与赵,赵王必大怒;大怒则君必危矣。然则立以为妻,固无请人之妻不得而怒人者也。”又云:“王立为后,以绝赵王之意。世无请后者。”“中山王遂立以为后,赵王亦无请言也。”文中“正妻”、“妻”、“后”三语互用,文异而意同,妻即正妻,王之妻即是后。亦即“与已齐者”之义。《诗·大雅·思齐》有“刑于寡妻”,“寡妻”指文王夫人大姒,朱熹《集传》云:“寡妻,犹言寡小君。”《春秋经》书诸侯夫人之葬而成礼者称“小君”,是此“妻”亦“君夫人”、“王后”之义,亦王、诸侯嫡妃这义。孔疏曰:“適妻唯一,故言寡也。”亦此意。这自是经正常婚嫁所获得的一种名位与称谓。

    《左传》“妻”作动词共21次。除刘文所引七次带介宾的之外,尚有十四次。为考察其意义和用法,全列于下:

    (1)隐七《传》,“郑公子忽在王所,故陈侯请妻之,郑伯许之,乃成婚。”

    (2)桓六《传》:“及其败戎师也,齐侯又请妻之,固辞。”

    (3)桓十一《传》:“郑昭公之败北戎也,齐人将妻之,昭公辞。”(即桓六年事,郑昭公即郑大子忽。)

    (4) 庄二十二《传》:“懿氏卜妻敬仲”。

    (5) 僖十七《传》:“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

    (6)僖二十三《传》:“晋公子重耳……及齐,齐桓公妻之……乃送至秦。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杜注:“怀嬴,子圉妻。”                                                                             

    (7)僖二十四《传》:“文公妻赵衰,生原同、屏括、楼婴。”

    (8)襄二十八《传》:“故反卢蒲癸,癸臣子之,有宠,妻之。”杜注:“子之以其女妻癸。”

    (9)昭二十五《传》:“季公若之姊为小邾夫人,生宋元夫人。生子,以妻季平子。昭子如宋聘,且逆之。”

    (10)定五《传》:“王将嫁季芈,季芈辞曰……以妻锺建”。

    (11)哀八《传》:“齐悼公之来也,季康子以其妹妻之,即位而逆之。”

    (12)哀十一《传》:“初,疾娶于宋子朝,其娣嬖。子朝出。孔文子使疾出其妻而妻之。”

    (13)哀二十四《传》:“公如越,得大子适郢,将妻公,而多与之地。”

    例(1)陈侯以女妻郑公子忽,(按:即郑太子忽。)得父母之许,有“成昏”之仪,杨伯峻注:“成昏,即男家已向女家纳币。”(见《春秋左传注》。)又有迎娶之礼。隐八《传》有“四月甲辰,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辛亥,以妫氏归。甲寅,入于郑。”自是诸侯间之正常婚嫁。例(2)(3)即刘文例(1)所叙齐侯欲妻郑太子忽事,仅是愿望而未成事实。例(13),据下文,“妻公”事亦未成。例(4)的敬仲是陈厉公之子,名完。是年因陈公室有乱而奔齐,《传》追述前事。春秋时期,有事行卜乃郑重之举,以下文“其妻占之,曰吉”云云,此婚必成。自亦正常婚嫁。例(5)前二句述秦穆公以爱女(即后称怀嬴者)妻晋太子圉。然据《国语·晋语四》有秦穆公之言:“子圉之辱,备嫔嫱焉,欲以成婚,而惧离其恶名。”则实未成婚,若侍候、陪伴之侍妾,其目的前已有述,乃诸侯争霸之政治需要。然以纪年推之,此时太子圉年仅十一岁,实亦未及成婚之年。此虽犹可言“非正常婚嫁”,但此类事于春秋时亦诸侯间婚配之常例,故亦言“妻之”。此女《传》后称“怀嬴”,以太子圉返晋后继惠公而立,是为怀公。女子冠夫谥为称乃春秋之常,则时人固以之为太子圉之妻,故《晋世家》直言“子圉妻”。而“惠公”二句则追叙之文,梁伯妻惠公,生子而称“大子圉”,继惠公立为晋君,自是其正妻。则不可说是“非正常婚嫁”。例(6)亦此类诸侯间之婚配。而“纳女”之“纳”实亦“妻”、“嫁”之义。杨伯峻注云:“此秦穆公以文嬴妻文公,怀嬴为媵。”《晋世家》即作“缪公以宗女五人妻重耳”,《晋语四》作“归女五人”韦注:“归,嫁也。”于春秋时,亦是正常婚姻。以上六例,皆妻公子、太子,属诸侯间之婚配。而例(7)(8)(9)(10)(12)皆妻卿大夫,亦皆属正常婚姻,如例(7),文公以女妻赵衰,为其嫡妻,《传》称赵姬。例(9)宋元夫人以女妻季平子,有“昭子如宋聘,且逆之”,自是正常婚嫁。例(11)是追叙哀五年齐公子阳生(即齐悼公)奔鲁,季康子以其妹妻之。春秋之时常有此类婚姻,自亦属正常婚配,故“即位而逆之”。刘文所举六例,实亦当时的正常婚嫁。如例(5),前用“妻之”,后用“礼焉”,可见就婚嫁而言,这种“妻之”的行为合于当时礼制。

    刘谓“‘妻’的动词意义,今语叫‘嫁’”。《左传》亦有“嫁”字,与作动词的“妻”义同,只是语法功能有别。动词“妻”的宾语必是男子,而“嫁”的宾语则是女子。如成十一《传》有“声伯……嫁其外妹于施孝叔”。僖十五《传》“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与庄二十二《传》“懿氏卜妻敬仲”事类句式皆相同,亦可比较而见其用法。而定五《传》文“王将嫁季芈……以妻锺建”,一事中既见“嫁”,又出“妻”,益可见若欲著明女子则用“嫁”,而要点出男子即用“妻”,而其所表婚嫁之义则同,皆属正常婚嫁。

    所以,刘谓“‘妻’作动词,在《左传》里非指诸侯间的正常婚嫁”一说实亦不确。

    其实,“妻”作动词,在《左传》里只是一个表婚嫁的事件性用语,其义是“以女嫁人”,其构句的基本格式是“某妻某”或在“妻”字前后加用介宾短语以引入女子之称谓,成“某以某妻某”或“某妻某以某”。其用法特点是:

    一,以女方为主述对象,而亦涉及男方。故述句的主语总是女方,或其父,或其兄,或其所拥有者,或是有权势可左右女子者。若以男方为主述对象,则用“娶”,如昭二十五《传》:“季公鸟娶妻于齐鲍文子,生甲。”哀十五《传》:“卫孔圉取大子蒯聩之姊,生悝。”

    二,在《左传》中,“妻”皆作及物动词,而其宾语则必是男子。在诸子中亦偶有作不及物动词的,如《孟子·万章》有“帝亦知告焉则不得妻也”之“妻”即是,《论语·公冶长》有“可妻也”,亦是。《左传》则无此用法。又,“妻”的宾语在他处亦偶有指代女子的,如《史记·鲁世家》有文:“(惠公)贱妾声子生子息,息长,为娶於宋。宋女至而好,惠公夺而自妻之。”“妻”的宾语“之”即指代“宋女”。《孟子·万章》亦有“(舜)妻帝之二女”。于此一意义,《左传》则用“娶(取)”,如文七《传》:“穆伯如莒莅盟,且为仲逆。及鄢陵,登城见之,美,自为娶之。”

      由于“妻”作动词,仅表以女嫁人这种行为,语义外延较宽,可以是已成之事实,如刘文之例(2)(3)(4)(5)(6)都是;也可以是愿望,而这种愿望可以成为事实,如上文例(1)(4),也可以是未成其事,如刘文例(1)。动词“妻”又是一事件性用语,涵概整个婚嫁过程,故叙事之中可交代其婚仪,如例(1)(9);而大多略而不叙。不叙并非无事可叙,只是无此文意之须,或原始史料语焉不详。并非表不正常婚嫁,亦并无什么特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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