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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应赔偿损失

 xxjjsdt 2017-05-23

     □蔡鹤飞 古 林

【案情】周某某与某村镇银行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受聘为该银行行长。一年多后,周某某提出辞职请求,该银行以周某某任职期间有部分贷款未收回而不同意其辞职,并停缴了他的社保费用。周某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经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要求该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事后,该银行并未执行判决内容。周某某再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请法院请求银行赔偿因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使其无法正常工作而受到的15.6万的损失。

【评析】《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员工离职的条件和待遇等实体性内容予以明确,同时还对员工离职过程中的程序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阶段,《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八十九条及《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只要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法院应当支持。对于劳动者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处于解除状态,该银行却不向周某某提供解除合同证明手续,致周某某无法继续就业。周某某提供的某单位《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故应以周某某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判令银行赔偿周某某损失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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