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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反又撤回未形成用工关系,劳动者能要求赔偿吗

 szb法律人 2023-09-11 发布于江苏

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是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准,而是以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发出录用劳动者的通知后,又因种种原因撤回录用通知,此时,因没有发生实际用工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没有形成劳动关系,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认定用人单位是违法解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权
但诚信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用人单位出尔反尔而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受损时,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维权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协商,劳动者有理由信赖用人单位作出的任何决定,此时,劳动者是因为信赖而与原用人单位辞职,或因为信赖而错失入职其他用人单位的良机,从而让劳动者产生了相应的损失,包括交通费、入职申请书、辞职的工资损失、错失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损失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者的此类损失是因用人单位过错产生的,自然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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