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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放开”农村住房建设审批 户用地面积控制在135平以内

 无声一笑 2017-05-24
  为切实改善农村生活居住条件,进一步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改善农村面貌、美化农村环境。日前,市委第29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意见”对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庄和规划发展村庄等不同类型的农村住房翻建、改建、新建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老政策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2005年,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市先后出台了相关政策,暂时冻结了农村住房建设的审批,即我市农村居民住房不能翻建、改(扩)建和新建。政策的出台遏制了农村地区无序建设的蔓延,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目前这项政策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带来了一些农村住房结构不够安全、形态不够美观等问题,制约了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休闲旅游的发展。调整完善这项政策已势在必行。

  据悉,适时调整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切实规范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房屋质量,提升农村宜居水平,推进我市的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农村居民建房对象分类管理

  在坚持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和规划发展村庄集中的同时,考虑到不同类型农村居民建房的诉求,对农村居民建房对象范围进行分类管理:

  一是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住房经鉴定为危险程度较高(D级)的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纳入城镇社区统一安置;不能统一安置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申请按照“三原”(原址、原高度、原面积)的标准翻建住房,以解决危房改造问题。

  二是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一般村村庄内,房屋的危险等级为C级或以上的农村居民,可以在原宅基地范围内翻建住房。

  三是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发展村庄内,农村居民可以申请翻建、改(扩)建和新建住房。

四是符合分户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到本行政村范围内的规划发展村庄申请建房。

  建房户用地面积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

  相关人士表示,虽然此次无锡放开了农村住房的建设,但不等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就可以“任性”起来。首先要坚持规划先行。不论是住房改造还是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村庄规划的要求有序建设,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次,农村居民建房必须节约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居民建房坚持“一户一宅、建新拆旧”的原则,户用地面积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内。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申请改(扩)建和新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标准核减。同时积极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对主动退出宅基地的,可以给予实物或货币形式的补偿。

  意见还要求,为提升农村住房整体建设品质,农村居民建房需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彰显乡村建筑风貌特色。同时,新建农村住房的设计必须符合抗震规范要求。

  符合条件的居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居民建房的总体审批流程为: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进行初审并公示,然后报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做出审批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据介绍,此次无锡市出台的“意见”,是对全市的农村住房建设的对象范围、管理体制、操作模式做出方向性的原则规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细则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以进一步明确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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