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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聚焦】中院民一庭王守远:劳动争议疑难问题解析(6)

 实用法律604 2017-05-24



六、关于对几类特殊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


问题9

  对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少缴、未缴养老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退休费用的如何处理?

问题10

  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有一种情况不涉及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的行政职能,即单位停缴社会保险一段时间后,劳动者为办理退休自行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提起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其应承担的部分,应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解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㈢》第一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社会保险纠纷包括: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工伤、失业、生育或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

(二)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问题9、问题10中提到的情形均属于这一类型的争议,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此外,对用人单位出资为劳动者缴纳了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后又要求劳动者返还这部分费用的案件,也不予受理。

问题11

  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按工伤处理?

解析

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㈡》(人社部发[2016]29号),该意见中对这一问题已作出如下规定: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问题⒓

  单位领取工伤待遇不给付职工,应通过何种途径解决?有些工伤待遇是劳动部门支付,通常情况下劳动部门支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支付给职工。曾经研讨认为该种作法没有法律依据,应由劳动部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如出现上述情况,建议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有生效判决,对劳动者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建议上述情况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解析

  对这一问题,在2013年10月11日我院与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召开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上已达成共识,即“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由其转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的争议,不予受理。”今后,继续按该意见处理。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单位领取工伤待遇不给付职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较为妥当。


未完待续


  中院教育培训处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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