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五整顿”的新时代来临了 这不只是一个提法 还是一个新高度! 政法队伍的清正廉洁, 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 政法队伍在落实纪律上,绝对不能含糊 国有国法 家有家规 政法系统也有自己的“紧箍咒” 请自查对照政法各家铁规禁令 政法队伍建设稳稳哒! 1法院系统 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现行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 五个严禁是—— ①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②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③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④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⑤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纠正节日不正之风的“十个不准”规定》 十个不准是—— ①不准以过节名义滥发实物、现金及支付凭证; ②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③不准用公款购买烟花爆竹、烟酒、月饼等年货节礼,或者以过节名义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 ④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者用公款豪华铺张举办庆典、晚会等活动; ⑤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等财物; ⑥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⑦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将公车外借他人使用; ⑧不准向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车用于探亲访友或外出游玩等活动; ⑨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 ⑩不准从事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涉足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法院工作人员,分别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九条、六十五条、七十六条、八十条、八十一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机关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弄虚作假、包庇袒护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2检察系统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2005年5月13日印发) ①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②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③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④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管理不善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按照《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不批评、不教育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禁酒令》(2009年1月21日印发) ①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②严禁执法办案期间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③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违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④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六项规定》(2010年5月30日印发) ①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单位或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②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向发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置换、购买、转让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③严禁检察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④严禁检察人员使用扣押的机动车辆,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使用扣押机动车辆的,对作出决定的检察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⑤严禁检察人员私自使用公务车辆,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私自驾驶公务车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严处理。 ⑥严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2013年9月30日印发) ①严禁接受案(事)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财物或者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②严禁到夜总会及其他存在营利性陪侍活动的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③严禁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 ④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由本人或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报销; ⑤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旅游及支付非公务活动费用; ⑥严禁公车私用、警车他用,违规将公车、警车停放在餐饮、休闲娱乐场所及旅游景区; ⑦严禁参与赌博、色情性质的活动; ⑧严禁耍特权、逞霸道及其他与检察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3公安系统 公安部“三项纪律”、“五条禁令” 公安部“三项纪律” 第一条,决不允许面对群众危难不勇为; 第二条,决不允许酗酒滋事; 第三条,决不允许进夜总会娱乐。 公安民警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予以禁闭,并视情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五条禁令”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司法行政系统 一、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 ①严禁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服刑人员、戒毒人员; ②严禁违规使用枪支、警械、警车; ③严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 ④严禁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传递、提供违禁物品; ⑤严禁工作期间饮酒; ⑥严禁参与赌博。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上述禁令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监所安全管理“六个一律” 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负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三、“六个绝不允许” ①在任何形式、任何场合、任何理由下,绝不允许在执行公务中擅自离岗; ②绝不允许违规发布、传播监狱工作信息; ③绝不允许给罪犯提供、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④绝不允许接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和请吃; ⑤绝不允许在罪犯计分考核等执法管理中弄虚作假; ⑥绝不允许执行公务时饮酒。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监狱人民警察,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辞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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