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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公职人员长期不上班,如何定性量纪?| 70

 hzhujian 2018-01-28


问: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不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但工资没 有停发,每月都领取。这种情况能否归类于违反组织纪律或者能否归类为违反廉洁纪律?

答:(一)对旷工行为的党纪处分依据

旷工行为的党纪处分,有两种路径: 

一、定性违反组织纪律,对于党员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个人去向或者重要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可以考虑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

二是可以视情节考虑适用纪法衔接条款,其行为可能违反《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五)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五)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但党纪处分不宜将旷工行为评价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或者工作纪律。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说的工作纪律,不是泛泛的上班迟到早退、旷工等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工作纪律,而是特指在党的工作中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

(二)关于旷工的政务处分,不同法规评价不同: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旷工行为规定在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联系第八项“ 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可知旷工行为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类。

2.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旷工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第七十四条中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 

3. 检察人员旷工,根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是被放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节(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换言之,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总体上可以评价为“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相关法条:

1、党纪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6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政务处分依据

1.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注意:旷工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是被归入违反组织纪律一类。

 3.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

第七十四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请注意: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旷工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第七十四条被放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

 4.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2016)

 第一百四十八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请注意:《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是被放在《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六节(对检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换言之,检察人员旷工总体上是被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的。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注意:旷工,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可以被评价为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户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 职工旷工, 其处分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条4款、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被作为处分依据时,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规定,比如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尤其是以一定形式公示规章制度,如果规章制度没有告知员工,不得作为处分职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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