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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IDIC条件下如何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

 lwgchc 2017-05-25


国际工程合同双方通常依据FIDIC合同条款任命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Adjudication Board,缩写为DAB)来解决争议。DAB属于非强制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解决合同争议的调解,但其性质则属于个人委托。DAB的成员对工程进行定期现场考察(一般在关键施工作业期间进行现场考察),但两次考察的间隔时间不少于140天。


DAB分为常任(full-term)和特聘(ad-hoc)两类。常任DAB适合用于需要定期到现场进行考察的情况(如何采用《施工合同条件》时),特聘DAB适合用于完成对某事项的裁决后而终止其任期的情况(如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时)。通常情况下,如果承包商在进行地下工程或在编制投标书时很难预见影响其施工的条件时,或者最终合同价格易受测量、变更和/或合同中未最终确定的其他事项所影响时,在双方联合将某事项交由DAB以进行裁决的前提下,可采用常任DAB形式定期到现场进行考察。


尽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书的通用条款中载明DAB成员的安排和资格要求,但是最终DAB成员的任命须由双方共同达成,且双方须与每名DAB成员签订一份三方协议。通常情况下,DAB成员可以是1名或3名;当由3名成员组成时,合同各方应提名1位成员和报对方批准,并在此基础上由前2名成员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员(其应作为主席);当由1名成员组成时,该成员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合同双方在任命裁决员时应要求潜在裁决员提供选择所需的一切资料。所选择的裁决员应善于人际沟通并具有团队精神,其能够作出客观公正、可被双方接受的决定。此外,裁决员的变更及解除也应由双方共同商定;裁决员费用由合同双方各支付一半。


FIDIC除可针对某FIDIC合同提名裁决员外,不对裁决进行管理。FIDIC有一个裁决员名单和有关争端裁决培训及评估专题研讨会的规定。但是,FIDIC不保证名单中人员的能力和适应性,不对其造成的后果负任何责任。


虽然DAB决定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其最大优点在于:如果DAB和当事双方都努力这样做,就容易成功地避免各种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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