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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昵称37263053 2017-05-25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力度,支持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设立多币种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台湾人民币资金回流,推动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4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由市金融工作办、市自贸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厦门证监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推进我市自贸试验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及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办。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自贸试验区注册的内、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的企业。
  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 简化行政审批。股权投资类企业依照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办理、一照一号”的企业登记模式办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依照自贸试验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放宽准入条件。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额、首期资金出资比例、资本金足额到位期限、高管人员资质条件等不作限制,但高管人员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便利资金汇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本金账户开立、跨境人民币资金或外汇资金汇兑结算、利润或清算资金汇出等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资本金结汇实行意愿结汇制。
  第七条 拓宽投资范围。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依照国务院关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及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强化扶持政策。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一)开办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累计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投资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下标准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上述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经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2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厦府〔2013〕355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风险补助。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金额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200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五)总部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对市、区级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扣除相应财政出资额后按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已领取奖励或补贴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核实出现虚报、冒领、骗取等情形,由市金融工作办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付并全额收回补贴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促进行业发展。鼓励有丰富管理经验和优秀投资业绩的境内、外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出资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跨境借款等业务。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本市资本与项目对接,拓宽股权投资企业对实体企业的投资、股权转让、股权退出渠道。
  第十条 加强监督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及开展资金募集等活动,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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