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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整合版

 芬芳家园阿芳 2017-05-25





简要说明:《民法总则》通过后,诉讼时效方面的内容有许多修订。《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通则》暂不废止。并且,以前最高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等与《民法总则》不冲突的,是应当适用的。所以,本文对前前后后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做了贯通。


本文借鉴最高院张雪楳法官对诉讼时效的理解文章,华政李锡鹤老师的《民法哲学论稿》,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汇编》(截止2013年)中的相关内容,如有疏漏,敬请指正。


诉讼时效部分,参照最高院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编排,没有注明出处的条文是《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内容,并对内容、顺序略有调整。

对于保证期间,因现行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一般情形,所以对一般保证基本没有涉及。


免责声明:本文是和各位法律界朋友学习交流,疏漏在所难免,不作为您的行动指南,具体您应当参照权威部门发布的现行法律规范。

 

诉讼时效

一、普通时效:3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


(一)短期诉讼时效:

《海商法》具体规定了诸多1年和2年的诉讼时效,具体参见海商法。


(二)长期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4年(《合同法》第129条);

  2、人寿保险金:5年(《保险法》第26条)


二、最长诉讼时效:20年(《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第3句的上半句,“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句话似乎存在语病,在借款出具借条,没有约定归还日期的情况下,如果出借人一直没有要求借款人还款,实际上是不存在权利受到损害的。但根据本句的意思,本句涵盖了借条出具以后超过20年不予保护的意思。【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3〕1号,“六、其他问题,(三)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根据该条规定,明显看出语病所在,“最长不得超过20年”应当改为“最长不得超过借条出具之日起20年”。】

《民法总则》该句似应改为,“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或者自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具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下列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权,包括如下:

    1.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民法总则196条);

 2.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民法总则196条);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民法总则196条);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侵害发生之请求权(民法通则意见170条);

5.已经占有商品房的买受人之变更登记请求权;


在不涉善意第三人情况下,应当认为此种占有已经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因此,已经占有商品房的买受人享有变更登记请求权。

如果开发商向善意第三人转让标的物,属有权处分,买受人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包括返还全部不当得利。

此处第三人善意的判断,笔者以为不太可能构成。因为买受人已经占有商品房,第三人买房,一般会去实地看房。


四、当事人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诉讼时效的方式、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无效。(《民法总则》第197条)

1、当事人履行期限变更的约定不属于变相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2、当事人关于应在一定期间起诉的约定无效;


五、法院对诉讼时效不释明、不主动适用。(《民法总则》第193条)


六、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该例外情形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义务人基于二审新的证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是必须义务人基于该二审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89条)


八、(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或者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随时要求履行的情形与最长时效20年的关系问题,参见第二条)

(二)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要看原来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双方的合同中如何约定付款日期的。

1、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从出具欠条之日起第二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从权利人主张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民法总则》第199条)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十、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十一、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195条)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当事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1、权利人提起的诉应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或者特殊诉讼要件的合法之诉,或者虽未完全具备上述要件,但其具备的起诉要件是,足以证明权利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适格义务主体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明确。

2.提起诉讼不要求起诉状送达被告,只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中断。有关案例、会议纪要认为必须要起诉后送达对方当事人,方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与《民法总则》相悖,是错误的。

3.提起诉讼,不但包含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同,即使提起行政诉讼亦可,只要要件符合亦可。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债务人主张抵消,即主动债权】

8、其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


十三、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十四、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五、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因为刑事犯罪行为侵害了其民事权利,当事人报案或者控告的,就能够从报案或者控告的行为中推定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修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九条的规定,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十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十八、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不知情的除外】,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十九、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且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民法总则》第194条)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1、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关系,简言之,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2、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4、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


二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90条)


二十一、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民法总则》第191条)


二十二、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二十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民法总则》第192条)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构成新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4号)】


二十四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民法总则》第192条)

说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思含混不清,《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相对就十分清晰明了。

把《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总结为两句话:1、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包括债权人发出的文书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经义务人确认,或者义务人确认债务的行为表明其有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79-380 页)2、义务人自愿履行债务,不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十五、继承的诉讼时效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1、提出一点建议,如果是夫妻其中一方亡故产生继承的,从善良风俗考虑,继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生存他方死亡之日。但是,并非不允许提起继承诉讼。

2、“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应当是指不动产,特别是房产。动产包括存款除非明确是用于继承人的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不产生共同共有,往往被继承人中的一方据为己有。


二十六、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198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三种计算方式

1、有应当的从约定;

2、未约定,法定: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

3、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也没有约定的

⑴宽限:主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主债务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⑵主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的:从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二、特殊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计算方式

(一)为分期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计算: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二)主债务履行期变动情况下的保证期间计算

其一,主债务形成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变更主债务履行期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1、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应该按照新的债务履行期限计算。

2、未征得保证人同意,无论是缩短还是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该变动对保证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保证期间仍按照原债务履行期限确定。

其二,主债务履行期非因当事人约定而变更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提前届满的情形,如债权人主张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权威观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非因当事人约定而提前届满的,债权人可以在主债务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应当注意,在拟订合同文本时就将债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形成权)时,保证责任的承担明确约定,以减少不确定性。


三、约定保证责任期间的适用

(一)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视为未约定。

(二)约定保证期间短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的效力:有效。 

(三)约定保证期间长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的效力:限缩为两年。  

四、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人具备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必须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分别主张。

一旦向保证人主张,就适用诉讼时效。


五、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

1、人民法院不认定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由保证人签字认可的,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

六、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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