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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 几种表现形式及审计切入点

 郑兴故里 2017-05-26

2012年以来,审计署部署全国审计机关连续5年对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计划、投资、建设、分配、运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跟踪审计。总结5年审计中发现的挤占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问题,归纳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违规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部门(单位)的经费开支。如“三公”经费、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人员和办公经费、发放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


2.违规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和形象工程。


3.违规出借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非公共项目支出。


4.违规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购买股票、基金等投资理财并牟取私利或形成损失。


5.违规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与安居工程无关的房地产开发等营利性项目支出。


6.违规将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归还非安居工程政府性债务等支出。


众所周知,挤占挪用问题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性质恶劣,影响较坏,有的还涉嫌违法犯罪,一经发现必将严肃问责。因此,对此类问题的审计务必要取证扎实、定性准确、数字无误。在审计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被审计定性为挪用资金的,一是要从专项资金的用途分析,确定挪用的是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还是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或者是公租房(廉租房)建设资金、抑或是应发放的租赁补贴资金;二是要从资金来源区分,确定是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贷款资金、企业债券资金或其他社会融资专项资金,三是确定挪用的具体数额。


2.把握对资金闲置问题的定性,要分清结转和结余两种情况,要查清闲置在哪个环节,是什么原因导致资金闲置。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规定,财政安排的资金结余和长期结转也是违规的。但是一定要准确把握闲置资金统筹使用与挤占挪用问题的界限,如果确为无法或无需支出的结余资金,且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将其改变用途统筹用于其他领域,则不能定性为挪用专项资金问题。


3.对于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的问题,一定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投资理财是否造成损失,是否对项目建设造成影响,有无配合银行揽储返现、隐匿侵吞投资理财收益等借机谋取私利的行为,如果形成了损失、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存在利益寻租和以权谋私行为,则是非常严重的挪用问题,没有上述严重情形,仅是属于为避免资金浪费,降低融资成本而采取的措施,虽然违反了资金使用规定,但不是严重违纪问题,审计署在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中,就明确表示不作为严重问题反映。


4.对定性为“挪用于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房地产开发等营利性项目支出”的,必须把握“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这个关键点。特别是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的问题,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这些市政基础设施不是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确实属于与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城市建设项目。如果仅仅是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调剂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不将其作为严重挪用问题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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