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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晚点,航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廿氏春秋 2017-05-28


飞机晚点,航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来源:法信码

 

导  读:迟延运输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无论是因天气原因,还是航空管制等其他原因。如果遭遇了航班延误,迟延运输的责任该如何认定?乘客又该如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期法信小编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迟延运输的责任认定这一问题整理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修正)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

 

第十九条 承运人对旅客、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应负责任。

 

第二十条 承运人如果证明自己和他的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时,就不负责任。

 

在运输货物和行李时,如果承运人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领航上的过失,而在其他一切方面承运人和他的代理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时,就不负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相关案例

 

1.对于天气原因导致的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对持有打折机票的换乘旅客未尽告知义务,应承担责任——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东方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误,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将换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时运抵目的地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在始发地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到达目的地以后是否提供转签服务,以及在其不能提供转签服务时旅客应当如何办理旅行手续。航空公司不尽此项义务或者不能证明自己已尽此项义务,而给换乘旅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0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总第120期)

 

2.旅客因为超售被延误,构成合同履行迟延,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肖黎明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超售使所有不特定的购票旅客均面临不能登机的风险,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航空公司有义务将超售的规则向旅客进行明确、全面、充分的告知。超售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并没有在公众中形成广泛认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超售的网页说明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几乎无法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了解。据此,可以认定航空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6)朝民初字第2307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4期

 

3. 航班延误,航空公司未向换乘旅客告知转签服务,造成旅客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ABDUL WAHEED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航班延误,致使乘客不能准时到达目的地并换乘其他航班时,航空公司有义务向换乘的旅客明确告知其在目的地是否提供转签服务等。航班因不可抗力延误,原则上航空公司可以免责。但是,航空公司不仅没有及时告知乘客其会提供转签服务等后续事项,还在乘客反复询问时,表明其会解决转签问题,并让乘客填写《续航情况登记表》,导致乘客对航空公司产生了合理依赖:即使航班延误,航空公司也能够通过转签等形式中转至最终目的地。但乘客抵达中转地后,航空公司并未履行其承诺帮助乘客解决转签问题,导致乘客不得不重新购买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因此,乘客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应由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2007年上海法院案例精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出版

 

4.航空公司因自身机械故障导致飞机延误,且无法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航空公司应赔偿旅客因延误所受损失——张志浩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案例要旨:航空公司因自身机械故障导致的航班延误,属于不合理延误,其延误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航班取消后,乘客向航空公司说明了自己必须尽快赶到异地转乘新航班出境,但航空公司只采取了向乘客提供食宿、为乘客改签后续航班或办理退票等通常措施。航空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据此,旅客因延误所受经济损失,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南市民二终字第259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专家观点

 

1.承运人应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迟延运输的,应安排旅客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对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下同)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迟延运输的,应当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问题,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本条是对承运人义务的规定,同时也是对旅客权利的保障。根据本条,承运人应当履行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以及迟延运输时为旅客安排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的义务。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时,也对应地享有上述权利。

 

第二,关于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的理解问题。一是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旅客客运合同一般采取运输票证的形式,例如,车票、机票、船票等。采取票证的形式,主要是为了交易的便捷和效率。二是客票上记载的运输时间和班次,就是承运人和旅客达成的一致协议,属于运输合同的内容。因此,承运人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就是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我国其他有关的运输法律中,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

 

第三,关于迟延运输的,应当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的理解问题。本条规定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所谓迟延运输,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起运。在运输实践中,导致迟延运输的情况很多,有些因素可能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天气原因;有些因素是承运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如运输工具发生故障等。在承运人发生迟延运输的情况下,根据本条的规定,旅客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二是要求退票。承运人依法应当满足旅客提出的上述要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2. 航班延误情形下的承运人责任

 

根据造成延误的原因之不同,航班延误可分为合理延误和不合理延误。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都有哪些呢?据民航总局统计为21个因素,其中,因天气原因导致本次航班及后续航班延误占延误航班总量的15.8%,流量控制原因占24.1%,机务原因占8%,机场原因、联检原因、航行保障原因等占32%。由承运人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天气、空中管制、流量控制、突发事件、安检原因等造成的航班延误,属于合理延误。而因航班调配、机务维护、航行物资保障原因、机组人员原因所造成的延误,承运人应当预见并可以避免,故属于不合理延误。

 

如果属于合理延误,那么承运人是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华沙公约》或者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前提是“为避免损害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在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对于延误本身无过失故不需承担责任,但如果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7条之规定,即使是不可抗力亦不完全免除债务人的合同义务,而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定,且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何况构成合理延误的几种原因如果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法定的不可抗力认定标准加以衡量,也仅是部分符合。当然,在合理延误的情况下,判断承运人是否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也即考察承运人的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旅客的合理需要确定。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一)告知义务,及时向旅客、托运人告知因为不可抗力不能运输的事由,以减轻旅客可能的损失;(二)协助义务,根据实际情况,为旅客或托运人进行相应的替代安排、协助旅客安排食宿等。

 

如果航班延误的事由可归责于承运人,那么承运人显然不能再以其“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类措施”进行免责抗辩,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公约还是我国的民航法,均未对旅客可以行使哪些请求权作出规定,这需要根据合同法或者侵权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予以确定。笔者认为,在航班不合理延误的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当然,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已经构成承运人对旅客的欺诈,或者航班不合理延误与旅客人身权、所有权等民法上的绝对权被侵害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旅客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如有损失并可要求损害赔偿。就继续履行合同以及采取补救措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0条前3项的规定可以参考适用,而且就食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应当由承运人免费提供。

 

(摘自《航空旅客运输航班延误及其法律责任》,蔡东辉,《法律适用》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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