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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点滴-18

 叶晓锜 2017-05-28

18、共性和共相

当我们谈论事物的共性和共相时,事物的共性和共相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它们又存在于何处呢?无论按照古希腊柏拉图的说法,还是按照中国古代朱熹理学的说法,共性和共相尽管没有它们的自身独立的直观形态,但它们是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的。至于共性和共相究竟怎么可以在没有自身独立的直观形态情况下,普遍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的,则是柏拉图和朱熹都无以回答的。

朱熹曾用晚上月光影映射在所有的水面上来比喻事物共性和共相的存在,但朱熹忘了晚上的月光来自天空的月亮,而月亮是有它的自身独立的自然直观形态的。

无论柏拉图和朱熹都没有能够讲清共性和共相的之所以然。共性和共相并不存在于意识外,是没有它们自身独立的自然方式的。共性和共相在本质上是我们头脑中的概念规定,是一种概念方式的生成。如,当我们用“商品”这个概念,统摄一切被称之为商品的对象时,“商品”这个概念就成为了一切被称之为商品的对象的共性规定和共相所在;当我们用“力”这个概念,统摄一切被称之为力的对象时,“力”这个概念就成为了一切被称之为力的对象的共性规定和共相所在,如此等等。

世上并无共性和共相这种自然形态的事物存在和潜在。共性和共相的原理是,它们都是人类心智的一种概念方式的事物规定。这种概念方式的事物规定在本质上是人类头脑的概念方式生成,是概念统摄的造就。离开了人类头脑的概念方式运作,一切事物的共性规定和共相所在都会消逝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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