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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询问笔录,这些环节别大意

 神州国土 2017-05-30

制作询问笔录,这些环节别大意

2017-05-27 16:08:15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江毓建 王茂福

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笔录制作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笔者根据自身工作实践,谈一些制作询问笔录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细节问题。

表明身份别含糊,证件种类说清楚

在询问和调查开始前,必须要由两名以上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向被询问或调查的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国土资源监察证件,准确地表明身份,并在询问或调查笔录中如实记录。有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记载:“我们是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的,这是我们的证件你看一下?”这样的概括性表述,实际上依然是含糊的。因为按《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调查取证的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或土地监察人员,其余人员均不具备调查取证的资格。上述笔录中表明出示了证件,但未表明究竟是什么证件。而《四川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就规定,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土地监察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除此之外,出示的工作证或是其他证件都是无效的。

可见,表明身份的准确表述应当是“我们是某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或国土资源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或土地监察人员),这是我们的行政执法证件或土地监察证件(出示证件)。我们的证件编号是xx,你详细看一下。现在我们向你调查xx的有关情况,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或向我们提供相关依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有意作伪证或提供虚假的证据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么?”

使用词语应规范,碰到方言必追问

在作笔录时,要准确、清楚地记载询问的问题和回答的内容。记载应当用语规范,语言要简洁,重点把握一下细节:记录人员要完全弄清楚与案件有关的人或事情,对有些专门名词术语要准确到位,切忌使用形容词;词语时要使用规范而通俗易懂的,不能凭自己理解使用生僻或生造词语;提问应当注重逻辑,一事一问,不要笼统地提一大堆问题,让当事人不知如何回答。

对当事人回答的方言、土语、流行语、网络语等生僻的表述在记录完后,要另起一问加问当事人的准确意思。若当事人对表达的方言、土语、流行语、网络语等生僻的表述不能解释清楚时,要与当事人交流沟通或按通俗易懂的语言在笔录中进行表述,并再次询问执法人员的解释是否正确,得到明确答复后,方可对第二个问题进行询问或调查。比如,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过以下询问笔录的情形:开在办理非法采矿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开采的是何矿种?”答:“是石骨子。”问:“石骨子是什么矿种?是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哪个矿种?”答:“石骨子就是石骨子,就是你们看见的这个,具体的学名我不知道。”被询问人问:“你说的石骨子是不是这个(执法人员随后拿起类似的样品,翻开某书中关于页岩的介绍和照片给被询问人看),他的学名叫页岩,你仔细对照一下看是不是?”答:“就是这个,叫页岩。”

记录事实应全面,逼供诱供要杜绝

笔录的内容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比如对于非法占地的案件,我们要搞清动工的时间、地点、谁占地建设、怎么建设占地的、建设的程度、占地的面积、建设的过程等等几个方面。

另外,对于被询问人重要的表情、动作应作必要的记录。例如:当被询问人摇头或不回答某一问题时,可以用“不回答”予以记录,并且此时询问人应当再问:“再不回答将被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明白吗?”并对再次拒绝回答的情况予以记录。

在询问时,应当只问事实和需要了解的真实情况,杜绝先入为主、妄下结论。比如:在办理非法占地案件时,刚开始调查或询问时就问:“把你在今年某月某地无证建房非法占地某平方米的事情说清楚。”同时,也要杜绝使用诱供、逼供的语言。如“某人已证实了是你在某地盗采矿产资源,你再不交代清楚,我们就要加重对你的处罚了。”等。

书写字迹需工整,制作手续当完备

询问或调查笔录应当使用专门的格式在电脑上打印,若手写记录的,只能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圆珠笔或毛笔。笔录结束后,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当允许被询问人补充或更正。改动处,当事人应当按手印。笔录核对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口述一致”,然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签字;被询问人不能书写的应当盖章或按手印,并注明不能书写签字的原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若有第三人在场的,经其同意,可请第三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证明被询问人拒不签名的原因。

最后,要整理资料,按号排序。询问或调查笔录,有时是一份,有时可能是多份,各个笔录中印证的事实也许不尽相同,执法人员要仔细斟别,并根据其他证据进行辨别。这就需要对笔录进行整理排序,若有的当事人作过多次笔录,应在笔录首页上注明第一次、第二次等标记,以待随时查阅。

(作者单位:四川省剑阁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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