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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神奇的红头文件|让人执行不执行,还真是一个大问题?!

 百战归来 2017-06-02

HSE领域中,经常看到各级政府的XXXX委员会或者X委会办公室的红头文件,作为企业,究竟执行不执行呢?也经常看到政府机构的红头文件,作为企业究竟执行还是不执行呢?


有专家告诉我们,红头文件就是规范性文件,必须得执行!

有第三方机构告诉我们,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决定执行不执行!

有执法人员告诉我们,只要是正式印发的,都得执行!

今天,和大家理一下这方面的话题:红头文件不一定是规范性文件,而且绝大多数不是规范性文件,但规范性文件一定是红头文件

逻辑很清楚的!


PART A  范例


公号曾经发布过这方面的文章,某X委会办公室的文件,安全人必看,若此清单监狱的距离实在不远把国家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若干设计几乎全部抛弃了,包括安法18条22条里的各项职责,国家级法律法规规章里确定的制度也仅仅上了1个,本文不再展开,请大家看上面的文章链接。


PART B 执行不执行?!


此文件在企业方面是否需要执行,我的答案是:不是法定需要执行的文件,红头文件而已!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规范性文件需要若干个要素:1.文件制定主体法定,没组织机构代码的应不算法定主体;2.内容涉及管理服务相对人,只涉及内容管理事项的应该不算;3.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级文件依据;4.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如法制办备案号,经法制机关审核等。


PART C 神奇之处

有同仁会说,政府和执法人员专家的话你不听,那是自找残废。

其实笔者的观点是:依法的听,依规的听,这之外的(满足不了或者不能全部满足四个要素的),你听听算过,所谓“风过无痕,心依旧”!

前言中专家、机构等这些人员的说法,不是特例,现阶段仍具有相当市场,大家务必小心,因为即不依法也不依规,所以用2个字确定“神奇”。

今天文章加的图片据说近视的人看着是玛丽莲梦露,不近视的人看着是爱因斯坦,你说神奇不神奇!


PART D 神奇之外的赠品


1.建议特别要注意可能引发刑事责任的条款,像下面的表述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也是原文起的离监狱不远的根本原因,因为假如企业真按那个红头文件来做,就把若干涉及刑法追究的法定动作扔了!

2.请大家注意,以下4个链接里有若干故事哦 ,欢迎留言与团队探讨


HSE中国大陆刑法行政法避责清单(全级别)-安全

执法检查人员大陆行政执法避责清单(全级别)-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法定清单(全级别)

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法定清单(全级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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