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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实务要点

 刘刘4615 2017-06-02
2017-06-02 华政税务

编者导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关事项,相继发布了《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于普通发票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下面华政小编给大家总结一些普通发票的管理要求,大家一定要注意哟!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类别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两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小编提示:

目前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发布后,将不再允许相关操作,只能按实际交易内容开具发票。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小编提示:

未按要求填写在普通发票上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税收凭证,具体为:

1. 企业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2. 增值税不允许计算抵扣(如农产品收购发票);

3. 增值税不能作为差额纳税的扣除凭证(如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发票)

开票日期为2017年7月1日之前的普通发票,未填开纳税人识别号的,不属于不合规发票,可以作为税收凭证,税前扣除或计算抵扣等。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一些特殊规定

1.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5.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的开具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方法如下: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本期编辑: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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