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说法之二十五: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均需要由这个机构来作出决议。股东会行使权力的形式是会议。
关于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会享有11项职权。这些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投资经营决定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有权予以更换。(对于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则按相关规定决定)
3、重大事项审批权。一是审议批准工作报告权;二是审议批准有关经营管理方案权。
4、重大事项决议权。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5、公司章程修改权。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但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通过方为有效。
6、其他职权。股东会还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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