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企法顾 2018-04-19 18:34:57 (本文仅针对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初始,一帮热血沸腾的兄弟姐妹朋友们为了一个共同的愿景,凭着各自的一腔热血,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奋斗,终于让创业的公司渡过了艰难的初创期。 随着企业的逐步成长壮大发展,大家可能会发现一个共性的问题,在公司最艰难的初创阶段时,创业团队会非常团结。但是在公司一旦走向稳定,并且产生盈利的时候,创业团队内部发分歧的可能性会很大,而且产生这种分歧的概率会随着盈利额的增加而增大。 有人希望公司盈利能够迅速再扩张,有人希望辛苦好几年应该享分红,有人觉得自己为公司贡献度更大应该多得……“能同苦,不能同甘”的这种现象已非常普遍。一旦处理不好,紧接着会出现股东内部纠纷、大股东利用制度漏洞侵犯小股东利益、公司僵局、停止运营清算……甚至双方大打出手者也比比皆是……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有必要从公司的治理结构及制衡机制出发,了解通过何种方式管理公司,更好的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 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的关系我国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规定,一般公司必须具有以下机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目的就是为了理清治理结构,制衡相互关系,以期达到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例外情形有: (1)股东只有一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即可。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二、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是一个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全体股东的意志通过股东会的表决形式得以体现,股东会对公司的发展方向、生死存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切关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均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一)组成人员: 全体股东组成,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高多股东人数)。 (二)主要职责: 为了明确股东会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责包括如下内容: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批: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另外:除了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责外,法律也允许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全体股东可以通过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股东会职责在上述基础上进行补充。 (三)召开方式:股东会、临时股东会 一般来说,股东会一年召开一次,但必要、紧急时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表决方式: 股东会决定所议事项,原则上采用会议表决制,即通过以召集会议的方式决定所议事项。如果股东能够通过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也可以采用“会签制”。一般而言股东表决按照该股东所占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此进行特别规定。 (五)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38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执行董事)——事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是股东会决议具体内容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股东会决议确定后,由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制订公司投资规划的具体方案、开展企业经营管理、聘任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等工作。另外,对于公司重大事项需要股东会审批时,董事会负责制订相关方案。董事会的运行程序及规则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可设3-13名董事,小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职责 1、召集召开股东会议。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确定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确实其报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制订需要股东会审批的各类方案(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等) (三)董事会会议表决规则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一般采用一人一票制。 (四)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6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第46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47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会(监事)——监督制约机构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制约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公司通过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地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司运行能够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很多人认为监事会实际没有任何权利,就是公司的“花架子”,中看不中用。其实不然,不仅法律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章程还可以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一)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只设1-2名监事。设立监事会的,职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监督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监事会(监事)职权 监事会通过《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行使相关权利,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职权: 1、财务检查权:可以检查公司财务; 2、董事高管监督权: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纠正、提出罢免提案、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提议、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代表公司起诉权:对董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4、股东会提案权:可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5、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 (四)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54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55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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