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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区划分属可诉行政行为

 wlhxzt 2017-06-06

案例:教育部门学区划分属可诉行政行为


(选自2017年1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


基本案情

顾某出生于2008年10月13日,户籍地为南京市建邺区某住宅小区,系应于2015年9月入学的适龄儿童。南京市建邺区教育局于2015年3月1日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于同年5月20日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由参会代表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提出建议;于同年5月21日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由参会代表对上述文件提出建议;于同年5月25日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于同年5月26日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在附件中对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进行了规定,并于当日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根据上述办法,顾某户籍所在地属于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施教区范围。

顾某对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建邺区教育局的施教区划分行为,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施教区划分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建少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建邺区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确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会造成部分适龄儿童未能被安排至 离家最近的学校入学,但由于建邺区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适龄儿童及学校分布不均匀、街区形状不规则,因此“就近入学”本身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本案被诉行政行为虽未能完全满足上诉人的利益诉求,但其在尽可能满足个体利益的前提下,综合考量社会整体现状,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体利益的维护,符合行政权行使的基本价值取向。被诉行政行为对施教区的划分符合建邺区教育现状,符合义务教育全员接纳、教育公平、就近入学原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当”情形。但同时,法院认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尚有提升空间,被上诉人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苏01行终13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顾某诉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入选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南京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本案所涉划分施教区问题,因关系到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案在裁判中正确把握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提出“就近入学”不等于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而应综合考虑学校分布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广泛听取意见”的“广泛”不一定及于每个相对人,行政机关有一定裁量空间。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不构成明显不当,法院依法不应予以撤销。但同时,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合理性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的积极作为,文书说理中直接指出:“被诉行政行为虽具有合法性,且不构成明显不当,但其合理性仍存在提升空间,行政机关应尽可能在今后的施教区划分工作中进一 步完善程序,提升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度。”从而回应了社会各界对教育热点问题的关切,推动了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对教育资源分配问题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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